Talk:李家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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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你為了堅持立場而用的理由越來越誇張了,授權問題, 名譽受損, 生者傳記方針人家都跟你講過沒問題了。 NOWNEWS 的報導你也要在沒有理由的狀態下硬懷疑是"網友投稿",卻又找不到任何實際現象或人支持你的說法。「有網友表示」和「有專家說」更是正常新聞都會用到的報導辭彙,你在所有新聞報導上都會看到,這樣也要栽個不客觀的罪名。這種堅持只是為了面子嗎? |
* 我覺得你為了堅持立場而用的理由越來越誇張了,授權問題, 名譽受損, 生者傳記方針人家都跟你講過沒問題了。 NOWNEWS 的報導你也要在沒有理由的狀態下硬懷疑是"網友投稿",卻又找不到任何實際現象或人支持你的說法。「有網友表示」和「有專家說」更是正常新聞都會用到的報導辭彙,你在所有新聞報導上都會看到,這樣也要栽個不客觀的罪名。這種堅持只是為了面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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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IP用戶]] 2011年4月6日 (三) 19:49 (UT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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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家同授權此影片可以上傳到youtube,那才算是有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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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稿到聯合報的文章算批評嘛?只是說此技術已經出現很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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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不清楚為何一定要出現那影片的連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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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聞出現「有網友表示」和「有專家說」,其實這新聞的真實性有待調查。[[User:Aplay|小鬍子]] - [[User_talk:Aplay|(對話)]] 2011年4月15日 (五) 10:41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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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家同的條目的外部連結 == |
== 李家同的條目的外部連結 == |
2011年4月15日 (五) 10:41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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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YOUTUBE 連結
請問 IP 用戶,你所放的 YOUTUBE 連結有經授權嗎?如果沒有,連結將不能放在維基上,沒有意見的話,將會修改,謝謝。 第二個連結的標題是寫「原來,我早就在「雲端」」,為何要多加入「李家同教授批評雲端科技:」呢?應該不能自己將心得寫入吧?沒有意見的話,將會修改,謝謝。--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2月3日 (四) 13:58 (UTC)
關於外部連結
Wikipedia:外部链接,請注意囉。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3月20日 (日) 04:49 (UTC)
Re:關於聯結
聯結本身都是客觀事實報導,也與主題人物相關,連結本身都沒有違反維基對於外部連結的避免條款。或者你有其他可以提出拒絕的理由?相對來說,IEEE等組織連結反而是與主題相關性低,明列於外部連結的避免條款中的,或許你可以考慮先移除那些連結。
- 連結的內容『李家同這一段話讓台下學生哈哈笑,有網友也認為他對「雲端」的見解很有梗,指出以後要將日薄西山等形容死亡的成語,改為更夯的用語「快上雲端」;但也網友表示不認同,指出「(李家同)來我們學校演講也爛透了」、「他的言論很刺耳」。』
- 請問「有網友」這三個字很客觀嘛?「但也網友」這四個字很客觀嘛?
- Wikipedia:外部链接第二點:侵犯版權或違反版權資訊中規範的網站。沒有提供版權訊息的網站都不應該被加入。而包含由公眾提供內容的網站,例如影片上傳網站(如影片分享網站),或是版權不明的照片或圖片收集網站,通往這些網站的連結也不應加入條目中。
- 裡面有 Youtube 連結,請問有提供版權訊息嘛?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3月28日 (一) 14:08 (UTC)
你將你的主觀感覺納入對維基編輯的判斷了,這些報導內容客不客觀公不公正你可以有定見,但"不作意見陳述,僅提供報導連結"本身這件事,再客觀不過了。再來對外部連結的要求本來就沒有求客觀,否則每個條目的主要官網就絕對不可能是客觀的。
這個條目的兩個連結,一個是李教授自己公開發表的文章,一個是新聞報導的連結,兩個都不是"侵犯版權或違反版權資訊中規範的網站",新聞網站本身也沒有版權問題,因為新聞報導本來就可以摘錄引用公開演講的片段。兩者也都不是影片上傳網站,版權不明的照片,圖片收集網站,沒有違反的疑慮。
其實直接連結這個影片本身也是可以的:「...侵犯版權的外部網頁連結是被禁止的。但本指引並未完全禁止任何連接到影片分享網站等網站的影片的外部連結。只要這些被連接的影片是不侵權的,比如這些影像是屬於公有領域的,就完全允許。」引用這個連結是屬於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圍。但未免避免有像你第一次那種意見,所以之後改成對新聞網站作連結。User:IP網友2011年3月31日 (四)
- 請問李家同有沒有授權影片可以放在youtube呢?沒有的話,可以說算侵權嗎?有的話,那請問證明呢?因為經過查詢,影片是經由[1]這位網友錄製的。
- 如果新聞裡面出現「據了解」,「據傳聞」,請問這樣的新聞客觀嗎?再回到之前的問題『*請問「有網友」這三個字很客觀嘛?「但也網友」這四個字很客觀嘛?』
- 另外,我查詢nownews的新聞,關鍵字「李家同」[2],總共找到 107 筆符合關鍵字「李家同」的資料。為什麼一定要只加入那篇新聞?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4月3日 (日) 16:33 (UTC)
我將申請半保護
如果可以的話,請你先看看Wikipedia:互助客栈/條目探討#.E6.9D.8E.E5.AE.B6.E5.90.8C.E7.9A.84.E6.A2.9D.E7.9B.AE.E7.9A.84.E5.A4.96.E9.83.A8.E9.80.A3.E7.B5.90,就這樣。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4月3日 (日) 16:14 (UTC)
- 新聞客不客觀跟能不能放上來無關
- 其他的新聞連結有人想放就自己放,放1條不代表其他條就要負責幫忙放
- 討論裏也明顯告訴你這個沒有違反任何版權和Wiki規定,可有可無就代表你沒有絕對需要刪除的理由.如果最後的依據只是你自己的喜好...用喜好來評判或加保護那就是你個人走不出來的問題。
User:IP用戶 2011年4月6日 (三) 02:47 (UTC+8)
只能請你再看看Wikipedia:互助客栈/條目探討#.E5.95.8F.EF.BC.9ANOWNEWS_.E4.BB.8A.E6.97.A5.E6.96.B0.E8.81.9E.E7.B6.B2這個討論了,不客觀的新聞當然不可以放上來。如果有條目的新聞連結內容是「有網友」和「但也網友」,這樣的條目是很奇怪的。
最後,沒有授權應該也是不能放吧?
對了,還有這段話,「本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缺乏來源或來源不可靠的負面內容必須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內容。在移除這些資料時不受到回退不過三原則的規範。」。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4月6日 (三) 04:48 (UTC)
- 我覺得你為了堅持立場而用的理由越來越誇張了,授權問題, 名譽受損, 生者傳記方針人家都跟你講過沒問題了。 NOWNEWS 的報導你也要在沒有理由的狀態下硬懷疑是"網友投稿",卻又找不到任何實際現象或人支持你的說法。「有網友表示」和「有專家說」更是正常新聞都會用到的報導辭彙,你在所有新聞報導上都會看到,這樣也要栽個不客觀的罪名。這種堅持只是為了面子嗎?
User:IP用戶 2011年4月6日 (三) 19:49 (UTC+8)
- 如果李家同授權此影片可以上傳到youtube,那才算是有授權。
- 他投稿到聯合報的文章算批評嘛?只是說此技術已經出現很久了。
- 其實我也不清楚為何一定要出現那影片的連結呢?
- 如果新聞出現「有網友表示」和「有專家說」,其實這新聞的真實性有待調查。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4月15日 (五) 10:41 (UTC)
李家同的條目的外部連結
- 請問此連結適合放入李家同外部連結裡面嘛?影/李家同勸人勿碰雲端計算 因為死後就在雲端,我認為不適合,裡面有 Youtube 連結,並沒有提供版權訊息,且內容也不客觀。——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3月28日 (一) 14:14 (UTC)
- (:)回應:這段影片似乎是由拍攝的原作者上傳至Youtube,作者的部落格也提到該影片被今日新聞網報導。若是原作者上傳的,那代表他同意Youtube的服務條款,故無版權之問題,且該影片並無違反生者傳記之規範,所以我認為是可放在條目中。-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5:34 (UTC)
- (:)回應:這短片跟新聞僅能點出他的幽默,是著重趣味性、爭議性,對條目幫助不大,算是可有可無。--Mihara57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5:53 (UTC)
- 頂多拿來當個註腳連結,特別把這影片放在外部連結裡的話會很雞肋。-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8:29 (UTC)
- 若有一章是簡略描述爭議或新聞事件,就可以下註腳,但目前沒地方可放。但我認為對一個人的了解僅是透過新聞記者的報導蠻片面的,還不如引用像期刊、雜誌或節目等的一對一訪談記錄。--Mihara57 (留言) 2011年3月29日 (二) 03:02 (UTC)
- 太謝謝大家了,我有兩個問題,版權不是要由被拍攝者授權嗎?我不清楚的是,被拍攝者,也就是李家同,他有同意嗎?我們當然不知道他有沒有同意啦。可是如果他沒有同意,而放在YOUTUBE,他應該也不知道。第二個問題是,聽了兩位的意見,應該也是不太建議將該連結放在李家同頁面裡面,那我要如何跟IP用戶說呢?請看Talk:李家同。謝謝大家。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3月29日 (二) 13:37 (UTC)
- (:)回應:我會讓IP用戶放上兩個禮拜至一個月,再移除外部連結,這根本不必說明,大部分會忘了他曾編過的條目。如果又被放上去,就表示比較執著,就申請半保護一個月至三個月。有申請帳戶的,要先知道對方的編輯風格,才知道要怎麼處理。--Mihara57 (留言) 2011年3月29日 (二) 14:05 (UTC)
- (:)回應:肖像權要視場所而定,若是在公開場合照下或錄下該人之影像,若不用在商業行為,那一定沒有版權的問題。但若是在非公開場合,例如須買票入場的演講或演唱會,抑或是私密偷拍的影像,便有可能產生版權爭議。-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9日 (二) 21:22 (UTC)
- 再一次再一次的感謝兩位朋友。對了,該討論我可以現在就存檔Talk:李家同嘛?還是要等一個星期呢?謝謝囉。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3月30日 (三) 14:08 (UTC)
- 再放個幾天好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4月1日 (五) 13:0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