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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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8日 (一) 12:02的版本
僑生指回到祖國就學的華僑學生,只有中國大陸和台灣在實施僑生教育。
中國大陸
華僑考生必須是取得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且最近四年(截至報名時間結束止)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出國留學和因公出國工作不能視為定居)。
這裡的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不能是其它國家的公民[3]。
台灣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九十日。
這裡的華裔學生,特指回國就學之華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5](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或父母之一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申請歸化者[6])。
儘管如此,官方的統計數字也會把來自香港和澳門的學生算作僑生的。在2008年度,台灣大專院校的在學僑生總人數為11,426人,[7]主要來自亞洲,尤以僑居於澳門、馬來西亞、香港、緬甸、印尼為多[8]。
脚注与参考文献
- ^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簡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發布。[1]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九條。 [3]
-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中華民國(台灣)僑務委員會頒布,2009年1月修正。[4]
- ^ 中華民國(台灣)僑委《華僑身分證明條例》,2002年12月公布。 [5]
-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國籍法》,2006年1月修正。[6]
- ^ 根據台灣教育部的統計,2008學年度台灣大專院校在學僑生總人數為11,426人。(.xls文檔)
- ^ 根據台灣教育部的統計,2008學年度台灣大專院校在學僑生人數按僑居地分,澳門3208、馬來西亞3196、香港1466、緬甸1182、印尼819,佔總人數的86.4%。 (.xls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