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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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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於[[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公益]]活動中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日常開銷(如:小女孩的游泳衣等)方式之爭端<ref>[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960213/ma19/95112201.htm 馬:絕對沒有女性內衣發票]</ref>。此案也常被與同樣由[[蔡守訓]][[法官]]審理的[[中華民國總統|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判決結果相互比較<ref>[http://news.ftv.com.tw/?sno=2009912S01M1&type=Air 同一庭 蔡守訓判扁馬大不同]</ref>。
'''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於[[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公益]]活動中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日常開銷(如:小女孩的游泳衣等)方式之爭端<ref>[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960213/ma19/95112201.htm 馬:絕對沒有女性內衣發票]</ref>。此案也常被與同樣由[[蔡守訓]][[法官]]審理的[[中華民國總統|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判決結果相互比較<ref>[http://news.ftv.com.tw/?sno=2009912S01M1&type=Air 同一庭 蔡守訓判扁馬大不同]</ref>。


事實上在該事件之後,蕭萬長、連戰、吳敦義、蔡英文、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游錫堃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偵訊、[[起訴]]及[[法庭]]審理。其中遭波及的民進黨公職人員較多,民進黨對此認為[[檢察機關]]明顯偏袒<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2+132008071701191,00.html 中國時報:凸顯司法不公,綠擴大檢舉藍營特別費案]</ref>。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秘書長[[余文]]是唯一一位因特別費被判刑的人士。特別費事件於2011年立法院通過特別費除罪化後告一段落。
事實上在該事件之後,蕭萬長、連戰、吳敦義、蔡英文、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游錫堃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偵訊、[[起訴]]及[[法庭]]審理。其中遭波及的民進黨公職人員較多,民進黨對此認為[[檢察機關]]明顯偏袒<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2+132008071701191,00.html 中國時報:凸顯司法不公,綠擴大檢舉藍營特別費案]</ref>。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秘書長[[余文]]是唯一一位因特別費被判刑的人士。特別費事件於2011年立法院通過特別費除罪化後告一段落,但是由於並沒有給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因此更加深政治鬥爭的印象


==事件經過==
==事件經過==

2011年5月18日 (三) 08:59的版本

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公益活動中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日常開銷(如:小女孩的游泳衣等)方式之爭端[1]。此案也常被與同樣由蔡守訓法官審理的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判決結果相互比較[2]

事實上在該事件之後,蕭萬長、連戰、吳敦義、蔡英文、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游錫堃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偵訊、起訴法庭審理。其中遭波及的民進黨公職人員較多,民進黨對此認為檢察機關明顯偏袒[3]。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秘書長余文是唯一一位因特別費被判刑的人士。特別費事件於2011年立法院通過特別費除罪化後告一段落,但是由於並沒有給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因此更加深政治鬥爭的印象。

事件經過

  • 2006年11月14日,馬英九因特別費支出爭議,遭台北地檢署偵訊。檢察官侯寬仁以「他」字案關係人身份,傳訊馬英九出庭說明。調查顯示台北市政府特別費的一半被直接匯入馬英九帳戶並私用。中國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蔡啟芳在此時對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提出了爭議,認為全中華民國的主管之特別費,連檢察機構內的檢察長都應為偵查之對象。
  • 2007年2月5日龍應台在《中國時報》發表「自首報告」自承:「如果為了一個荒謬的特支費而使台灣人民對於自己的未來突然少掉一個選擇的可能,令我不安!」
  • 2007年2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式宣佈馬英九所涉及的特別費案件偵查終結,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由,起訴馬英九與市長室前秘書長余文[5]
  • 2007年3月12日,台南地檢署偵結台南市長許添財與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的案件,許添財因公支出大於特別費,故檢查官給予許添財予不起訴處分,而許陽明因蒐集他人消費之發票詐領特別費遭檢查官起訴[6]
  • 2007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法官蔡守訓特別引用宋朝公使錢可以私入作為無罪判決之依據[7],同案的余文因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又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可再上訴。
  • 2007年8月17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宣佈對馬英九提起再上訴。
  • 2008年1月3日,馬英九控告負責特別費案之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及瀆職[9]
  • 2008年4月2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一案的三審定讞,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同案的余文仍維持有期徒刑一年。
  • 2008年7月,台灣檢察人員起訴多名已卸任之民進黨公職人員。民進黨修改因貪污而停權或開除黨籍的規定,其中包括:若四分之三以上廉政委員認為司法判決有爭議時,可以免罰[10];這代表民進黨對中華民國司法體系抱持不信任態度。
  • 2008年11月,曾承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陳瑞仁發言表示「應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不能只辦不辦[11]
  • 2009年6月自由時報的報導指出司法對泛綠採取苛刻的標準辦案甚至羅織罪名,對泛藍的特別費問題則無視,且法政界皆傳言司法將會對藍營弊案採取「拖」字訣。泛藍本想修法將特別費問題合理化以解套,但因司法已明顯辦綠不辦籃而暫緩之[12]
  • 2009年7月,泛綠決定以法律行動反制部分檢察官,泛綠認為這些檢察官針對泛綠濫權起訴[13]。余文出獄後,擊敗多名競爭者,得到台北市兵役處的公職錄取。台北市兵役處的作為是對「余文實際無罪,僅是替馬英九坐牢」指控的對號入座。
  • 2009年9月30日因特別費被起訴的第二案,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經台南地方法院近三年之審理,一審判決許陽明無罪。本案的審理,許陽明除了就特別費的統一性質,在法律上並無所謂的「領據的特別費」與「單據的特別費」兩種,因此特別費不應有不同的對待標準。且過去特別費的使用一向尊重首長使用的慣例、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之等等辯護之外,理由之一是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許陽明在任期間放置在辦公室公用的副市長個人獎金已超過起訴被認定屬私人消費的金額;理由之二是許陽明卸任後還繼續申報,或是不足額的部分還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頂替申報,是檢察官不察的錯誤起訴。許陽明能證明之消費,已有證人至法庭作證屬公用,所謂的吃牛排大餐,在台北大店吃大餐等等,是與媒體餐敘交誼,已由媒體記者報社高層出庭作證。許陽明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先置於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就匯入私人帳戶的薪水,也可看出特別費是入不敷出,且檢察官也無法舉證某些消費不屬於公用。種種理由之下,因而判許陽明無罪。此案台南地檢署繼續上訴,2010年5月13日,台南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檢方卻再度上訴。11月4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本案歷時四年多,終告無罪三審定讞。
  • 2011年4月立法院修改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民國九十六年前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事項,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將特別費除罪化。該法案原本是立院民進黨團提出,民進黨當時羅列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多項費用,但國民黨修改成只包括特別費。

瑣事

  • 馬英九認為任內可報為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萬3199元,遠高於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萬4300元),但不少捐款來源是選舉補助款,部分是特別費事件後才以公益之名捐出,且大多數捐款是捐予妻子名下的基金會[來源請求]
  • 由於台灣的報帳體系僵化,以其他發票報帳是正常現象,例如實驗室的設備是以購買墨水匣或連接線的名義報帳,但不能光以此現象就認定貪污罪成立,此現象稱為「公款公用」但非「公款法用」。以此標準來觀察,馬英九使用家人發票報帳的行為被檢察官侯寬仁一律視為「公款公用」(就算交代不清也視同),是因明顯把特別費當成財產申報才起訴之。但以起訴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幾乎所有政治人物(尤指民進黨官員及陳水扁夫婦)都不應為了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而被起訴。
  • 高等法院發言人還穿插「馬英九存款當然不能跟郭台銘相比」等言論[14],而判決法官之一曾經做出過份配合國民黨的判決,被視為毫無職業道德[15]
  • 判決馬英九沒有貪污的法官,也有許多會判決泛綠政治人物貪污;因此中華民國司法系統被指責依照政治立場來貪污與否;而馬英九的老師也批評司法系統對泛綠比泛藍嚴苛許多,也批評臺灣許多意見領袖及相關學者沒有道德勇氣指責司法亂象。
  • 許多人相信余文很明顯的是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下造成的冤獄,例如中國人權協會指出:「(特別費案是)行政陋習所形成的歷史共業,不應由余文一人承擔,呼籲檢察官暫緩對余文案執行,以期人權保障。[16]
  • 除了部分泛藍人士外,大多相信余文是無辜或僅觸犯微罪,至少馬英九的刑期應該比余文重,因此余文成為背黑鍋和代罪羔羊代名詞。中華民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也被這樣的判決嚴重打擊,而馬英九則被批評是「有一堆余文(頂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