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倫:修订间差异
小无编辑摘要 |
Symplectopedia(留言 | 贡献) 不要使用专名号 |
||
第2行: | 第2行: | ||
'''噶倫''',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ref>《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職官志</ref>。 |
'''噶倫''',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ref>《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職官志</ref>。 |
||
[[吐蕃]]時即有“論茝”等諸“論”之官。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軍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西藏,並護送達賴喇嘛轉世靈童[[格桑嘉措]]進入拉薩。同時廢除[[第巴]]官職,置噶倫三員,共同輔佐達賴喇嘛掌政。[[雍正]]元年([[1723年]]),噶倫員額改為五人。雍正三年(1725年),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噶倫[[阿爾布巴]]等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 |
[[吐蕃]]時即有“論茝”等諸“論”之官。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軍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西藏,並護送達賴喇嘛轉世靈童[[格桑嘉措]]進入拉薩。同時廢除[[第巴]]官職,置噶倫三員,共同輔佐達賴喇嘛掌政。[[雍正]]元年([[1723年]]),噶倫員額改為五人。雍正三年(1725年),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噶倫[[阿爾布巴]]等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班第達、札薩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騰、喇嘛尼瑪嘉木燦。此後,西藏大部分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批准施行。 |
||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入藏平定[[廓爾喀之亂]]。乾隆皇帝下諭頒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定噶倫年俸為白銀一百兩、大緞四匹,並撥給公田。如遇出缺,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揀選,並奏請朝廷補放。<ref>《衛藏通志》卷十二《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ref>。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 |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入藏平定[[廓爾喀之亂]]。乾隆皇帝下諭頒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定噶倫年俸為白銀一百兩、大緞四匹,並撥給公田。如遇出缺,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揀選,並奏請朝廷補放。<ref>《衛藏通志》卷十二《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ref>。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 |
2011年10月22日 (六) 12:42的版本
噶倫,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1]。
吐蕃時即有“論茝”等諸“論”之官。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軍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西藏,並護送達賴喇嘛轉世靈童格桑嘉措進入拉薩。同時廢除第巴官職,置噶倫三員,共同輔佐達賴喇嘛掌政。雍正元年(1723年),噶倫員額改為五人。雍正三年(1725年),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噶倫阿爾布巴等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班第達、札薩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騰、喇嘛尼瑪嘉木燦。此後,西藏大部分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批准施行。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入藏平定廓爾喀之亂。乾隆皇帝下諭頒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定噶倫年俸為白銀一百兩、大緞四匹,並撥給公田。如遇出缺,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揀選,並奏請朝廷補放。[2]。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
民國以後,昌都總管由噶倫中的一位兼任。1923年,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矛盾激化,班禪出走內地,日喀則附近原屬班禪的幾個宗也歸噶廈管理。1951年,噶倫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噶廈與中央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1959年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後,噶廈官制被廢除。達賴喇嘛在印度達蘭薩拉的流亡噶廈中仍設噶倫一職。
注釋
參考書目
-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制中心影印光緒殿本
- 《清史稿》,中華書局點校本
- 北京大學歷史系等,1963,《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北京:三聯書店
- 《藏族簡史》,本書編寫組,1985,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