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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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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9日 (四) 20:33的版本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5個部門、2個中央級機構,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內閣。行政院和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監督之下推行政務。

概述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註 1],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八部、三會、二局、一處、三署、十八委員會,由行政院直轄的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亦納入中央政府部門編組。其中的八部二會,是《行政院組織法》明文設置的部門機構;其他部門則以個別法律,作為其擁有中央政府機關之地位的法源依據。

在中央行政機關之中,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6個機關為「獨立機關[註 2];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但實際上,僅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對於獨立機關的標準,其他獨立機關仍受行政院的督導與指揮[1][2]

法源依據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主要是以《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準則,並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务委员。依照該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主計處及新聞局。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之規定,行政院設有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外,這些機關的名稱前均有冠上「行政院」的銜稱,並以組織條例、而非組織法作為機關之設置法規,與八部二會的地位略有不同。

其他機關則依照下列法律設立:

  •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人事行政局。
  • 依照《中央銀行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銀行。
  • 依照《原子能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原子能委員會。
  •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
  •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及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依照《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在新組織條例在立法院尚未審議通過前,仍係依民用航空法第84條規定,設置飛航安全委員會。
  • 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另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層級架構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的層級架構如下:

級別 | 機關名 內部單位名稱
1 行政院 處、室、委員會
2 委員會 司、處、室
  3 組、處、室
  4 分署分局 科、處、室
# 獨立機關委員會 處、室

但因大部分機關的組織法規並未同步進行修改,中央行政機關的實際層級架構較為混雜:

級別 | 機關名 內部單位名稱
1 行政院 處、室、委員會
  2 委員會 組、處、室
2 委員會 司、處、室
  3 總局 組、處、室
  4 分署分局 科、處、室
# 獨立機關 處、室

歷史沿革

立國初期

南京臨時政府

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設置,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2日)為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

總統下設內政、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實業、陸軍、海軍等9部,首長稱為總長。

北洋政府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由中華民國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北洋政府內閣開始(1912年3月12日-1928年12月29日);政府首腦為國務院國務總理,1914年5月1日《中華民國約法》通過後,改為總統府政事堂國務卿1916年6月29日申令仍遵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國務卿改回國務總理。

  • 1912年3月12日:國務院下設內務、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工商、農林、陸軍、海軍等10部,首長稱為總長。
  • 1914年2月12日:國務院下設內務、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農商、陸軍、海軍等9部,首長稱為總長。
  • 1914年5月1日:總統府政事堂下設內務、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農商、陸軍、海軍等9部,首長稱為總長。1916年5月8日袁世凱改政事堂為國務院。
  • 1916年6月29日:國務院下設內務、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農商、陸軍、海軍等9部,首長稱為總長。
  • 1927年6月20日:國務院下設內務、財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農工、陸軍、海軍等9部,首長稱為總長。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結束,國務院解散。

護法政府

1917年8月25日根據孫中山提議在廣州召開「國會非常會議」,決定組織護法軍政府(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以維護《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設中華民國軍政大元帥(1人)、元帥(3人)。1918年5月20日依非常國會通過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改組軍政府,廢除大元帥制,以七總裁取代大元帥(一人為主席總裁)。1921年4月2日非常國會取消軍政府,聲稱組織正式中華民國政府,國家元首為中華民國大總統。1923年3月1日重組政府,國家元首為海陸軍大元帥;1925年7月1日依《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改組國民政府

  • 1917年9月1日:大元帥府下設外交、財政、交通、海軍部,首長稱為總長。
  • 1921年5月5日:總統府下設內政、外交、財政、政治、陸軍、海軍、參謀部,首長稱為部長。
  • 1923年3月1日:大本營下設外交、財政、內務、參謀,首長稱為部長。

國民政府時期

訓政時期

1925年7月1日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最高決策機關為國民政府委員會,採取合議委員制,設十六人為委員(一人為主席);另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一人為主席)。1927年2月21日國民政府遷往武漢期間,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作為臨時領導機構,設聯席會議主席一人;隨「武漢國民政府」成立後,不設主席以常務委員(五人)決議。1927年4月18日成立「南京國民政府」,採取委員制(十二人,一人為主席);1928年2月7日,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在南京通過改組國民政府,國民政府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監督,政府委員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選舉,國民政府與軍事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1928年10月北伐結束,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設主席一人(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委員十至十二人。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變後,復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的9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成為實際的政治行政中心,國民政府主席為虛位元首,直至抗戰結束後縮編軍事委員會。

  • 1927年4月18日:國民政府下設財政、外交、民政、司法等4部,以及大學院。
  • 1928年2月7日:國民政府下設內政、外交、財政、交通、司法、農礦、工商等7部,以及軍事委員會、最高法院、監察院、大學院。
  • 1928年10月: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

憲政時期

1948年5月20日,依《中華民國憲法》以總統和五院中央體制正式取代國民政府。

  • 1947年3月27日:計畫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郵電、農林、勞動、水利、地政、衛生等14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1947年4月19日:計畫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經濟、郵電、農林、糧食、社會、水利、地政、衛生等15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1947年年12月23日:計畫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農林、糧食、社會、水利、地政、衛生等14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和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1948年5月1日: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農林、糧食、社會、水利、地政、衛生、主計等15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1949年3月15日: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經濟、交通等8部,以及蒙藏、僑務委員會與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1952年11月11日:行政院下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經濟、交通等8部,以及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和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1954年11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2002年改名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1955年5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1959年2月,新成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1963年9月美援會改組成「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1973年8月改組為「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1977年12月合併行政院財經小組改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1965年11月12日,恢復設置「國立故宮博物院」。
  • 1971年3月17日,內政部衛生司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
  • 1979年3月16日農復會改組恢復為中央行政層級的農業部門「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11月8日「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屬行政院。
  • 1966年1月28日,新成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 1967年9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1969年3月,「行政改革研究會」改組成立「行政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
  • 1981年11月11日,新成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1987年8月1日,恢復設置中央行政層級的勞工部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月22日將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1992年1月27日,新成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1994年7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1995年7月20日,新成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1996年12月10日,新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1997年7月16日,教育部體育司與國民體育委員會整合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1998年5月25日,新成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
  • 2000年1月28日,整合國防部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船隊而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2001年6月14日,新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 2004年7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06年2月22日,新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2012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再造開始實施,首先改制者為行政院本部、法務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客家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改組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務移置院本部設消保處)。

機關列表

標示粗線者,其首長政務委員(即內閣成員),有參加行政院會議之義務。

名稱 設立時間 年度預算額
(單位為新臺幣
員額
(民國99年度)
備註
行政院
 
新聞局
人事行政局
主計處
衛生署
環境保護署
海岸巡防署
大陸委員會
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青年輔導委員會
國家科學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文化建設委員會
勞工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體育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飛航安全委員會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已解散之機關

名稱 設立時間 解散時間 備註
農礦部
工商部
鐵道部
衛生部 預計於2012年實施的行政院組織再造中恢復設置
農林部
郵電部
勞動部 預計於2012年實施的行政院組織再造中恢復設置
水利部
地政部
資源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分拆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與下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未來展望

1949年民國38年)政府遷台至今的《行政院組織法》中,明文設置的中央行政機關僅有8部2會,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早已不足以應付政府運作的需求,故自1970年代起,行政院以其附屬之委員會、局、署的形式來擴增中央部門,但這些機關的設置法源不但未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母法——《行政院組織法》相對應,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部會地位的委員會,便高達21個之多。

有鑑於此,自1990年代起,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組織改造計畫。經過22年的討論與規劃,立法院先於2010年(民國99年)1月12日通過「政府組織再造四法」,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調整計畫(法定名稱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則預計自2012年(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預計調整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2總處、2附屬機構,總計29個機關。

注釋

  1. ^ 非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政府部門共有3個:考選部(隸屬考試院)、銓敘部(隸屬考試院)、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2. ^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參見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發布之《獨立機關的建制理念與原則》

參考文獻

  1. ^ 呂雪彗. 政院組織改造 金管會不轉型獨立機關. 工商時報. 2008年1月21日 [2008年1月22日]. 
  2. ^ 李佳霏. 政院:金管會維持現狀 不轉型獨立機關. 中央通訊社. 2008年1月20日 [2008年1月22日]. 

參見

外部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