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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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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ref>陳明進,[http://jtc.nttu.edu.tw/upload/admin/journal_paper/012a-09.pdf 安樂死問題初探],台東師院學報,12卷1期,頁211-241,2001年6月。</ref>: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ref>陳明進,[http://jtc.nttu.edu.tw/upload/admin/journal_paper/012a-09.pdf 安樂死問題初探],台東師院學報,12卷1期,頁211-241,2001年6月。</ref>:
;主動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
;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
: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
;被動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
;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被動安樂死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被動安樂死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
:病人並未明確要求死,但是醫師傾向病人要求死亡的判斷。


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ref>孫效智,1996年12月,[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4.html 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頁85-113。</ref>
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ref>孫效智,1996年12月,[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4.html 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頁85-113。</ref>

2012年3月7日 (三) 11:34的版本

安乐死希臘文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时,经过医生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以通过提前死亡的方式减轻痛苦。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1]

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
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被動安樂死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2]

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國特麗·夏沃的案)。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美國奧勒崗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等地。

德國禁止主動安樂死,允許被動安樂死。 重症病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要求被動安樂死。當病人因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其親屬可以代替他做出決定。


参见

接受或寻求安乐死的著名个案

註解

  1. ^ 陳明進,安樂死問題初探,台東師院學報,12卷1期,頁211-241,2001年6月。
  2. ^ 孫效智,1996年12月,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頁8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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