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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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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級制度 ==
== 審級制度 ==
歐盟法院系統的審級制度採取的是二級二審制,由'''普通法院'''就案件的第一審加以審理裁判,但是僅能就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至[[歐洲法院]],而不得以其他理由提起上訴。
歐盟法院系統的審級制度採取的是原則上二級二審制,由'''普通法院'''就案件的第一審加以審理裁判,但是僅能就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至[[歐洲法院]],而不得以其他理由提起上訴。


由於案件的數量不斷的增加,為了要解決'''普通法院'''的訴訟負擔,因此於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條約]]便規定,於特定的領域內,可以成立[[專門法院]]。
由於案件的數量不斷的增加,為了要解決'''普通法院'''的訴訟負擔,因此於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條約]]便規定,於特定的領域內,可以成立[[專門法院]]。


2004年11月2日,歐洲理事會做成決議,成立[[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這個專門法庭由7個法官組成,負責審理與[[歐盟公務員]]有關的第一審訴訟。而歐盟公務員法庭所作出的判決僅可以法律適用問題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而'''普通法院'''就該案所作成的判決殊情況下可能可以上訴歐洲法院。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已經在2005年12月2日開始運作,另外,[[歐洲聯盟專利法庭|歐洲專利法庭]]的成立目前也已經在籌劃中。
2004年11月2日,歐洲理事會做成決議,成立[[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這個專門法庭由7個法官組成,負責審理與[[歐盟公務員]]有關的第一審訴訟。而歐盟公務員法庭所作出的判決僅可以法律適用問題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針對普通法院的二審判決,在「歐盟法院組織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例允許的範圍內,還可以上訴到[[歐洲法院]]進行三審<ref>Official Webseite: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24/#competences Court of Justice > Presentation > Jurisdiction]</ref>。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已經在2005年12月2日開始運作,另外,[[歐洲聯盟專利法庭|歐洲專利法庭]]的成立目前也已經在籌劃中。


== 法院組成 ==
== 法院組成 ==

2013年2月4日 (一) 16:21的版本

歐盟普通法院
設立1989
司法管轄權歐洲聯盟
所在地盧森堡盧森堡市
網址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33/


歐盟普通法院(英文版歐盟條約裡正式名稱:General Court)為歐盟法院中的其中一部分,其創始於1989年1月1日,原本的名稱為「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於2009年11月30日以後更名為「普通法院」。

審級制度

歐盟法院系統的審級制度採取的是原則上二級二審制,由普通法院就案件的第一審加以審理裁判,但是僅能就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至歐洲法院,而不得以其他理由提起上訴。

由於案件的數量不斷的增加,為了要解決普通法院的訴訟負擔,因此於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條約便規定,於特定的領域內,可以成立專門法院

2004年11月2日,歐洲理事會做成決議,成立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這個專門法庭由7個法官組成,負責審理與歐盟公務員有關的第一審訴訟。而歐盟公務員法庭所作出的判決僅可以法律適用問題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針對普通法院的二審判決,在「歐盟法院組織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特例允許的範圍內,還可以再上訴到歐洲法院進行三審[1]。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已經在2005年12月2日開始運作,另外,歐洲專利法庭的成立目前也已經在籌劃中。

法院組成

普通法院目前是由27名法官以及1個書記官長組成,由歐盟各個成員國至少提名一位法官。每一個法官通常從政府派任開始,有6年的任期。而普通法院的院長和各庭的庭長則由法官自己選任,總共需要選出一位法官和五位庭長,每一個職位的任期為5年。

另外,普通法院中並沒有佐審官(和歐洲法院不同,歐洲法院有8個佐審官),佐審官的任務可能會由法院指定某個法官來完成,不過實際上並不常有這種需要法院指定特定法官來處理的案件。

歷任院長

任期 姓名
1989–1995 葡萄牙 José Luis Da Cruz Vilaça
1995–1998 義大利 Antonio Saggio
1998–2007 丹麦 Bo Vesterdorf
2007–至今 卢森堡 Marc Jaeger

法官

姓名 國籍 上任時間 卸任時間
Marc Jaeger 卢森堡 盧森堡 1996 2010
Josef Azizi 奥地利 奧地利 1995 2013
Arjen Meij 荷兰 荷蘭 1998 2010
Mihalis Vilaras 希腊 希臘 1998 2010
Nicholas James Forwood 英国 英國 1999 2011
Maria Eugénia Martins de Nazaré Ribeiro 葡萄牙 葡萄牙 2003 2015
Franklin Dehousse 比利时 比利時 2003 2015
Ena Cremona 马耳他 馬爾他 2004 2010
Ottó Czúcz 匈牙利 匈牙利 2004 2010
Irena Wiszniewska-Białecka 波兰 波蘭 2004 2010
Irena Pelikánová 捷克 捷克 2004 2010
Daniel Šváby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2004 2010
Vilenas Vadapalas 立陶宛 立陶宛 2004 2010
Küllike Jürimäe 爱沙尼亚 愛沙尼亞 2004 2010
Ingrida Labucka 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 2004 2010
Savvas S. Papasavvas 賽普勒斯 賽普勒斯 2004 2010
Enzo Moavero Milanesi 義大利 義大利 2006 2012
Nils Wahl 瑞典 瑞典 2006 2012
Miro Prek 斯洛文尼亚 斯洛維尼亞 2006 2013 [2]
Teodor Tchipev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亞 2006 2012
Valeriu M. Ciucă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 2007 2013
Alfred Dittrich 德国 德國 2007 2013
Santiago Soldevila Fragoso 西班牙 西班牙 2007 2013
Laurent Truchot 法國 法國 2007 2013
Sten Frimodt Nielsen 丹麦 丹麥 2007 2013
Kevin C.O'Higgins 爱尔兰 愛爾蘭 2008 2013
Emmanuel Coulon [2] 法國 法國 2005 2011

前法官

姓名 國籍 上任日期 卸任日期
Virpi Tiili 芬兰 芬蘭 1995年1月8日 2009年10月6日 [3]

程序

普通法院有自己的訴訟規則,於該規則中包含了書面審理階段和言詞辯論階段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使用歐盟成員國中的任何一種官方語言,然而,法院中的工作語言(包含法官間的討論、初步報告、判決的起草)則是使用法文。這使得法文成為了普通法院的唯一工作語言。[4]

普通法院中總共分為8個庭,每個庭通常由3個法官,例外情況下會由6或8個法官負責審理案件,而通常是由4個法官抽出3位輪流組成審判庭,[5] 案件將由各庭的庭長負責分配。庭長分配完審理的法官後,將由各庭中再指派一名法官擔任「報告法官」(Judge-Rapporteur),由該人負責就該案依據當事人雙方所提出的訴狀以及適用的法律寫成初步報告(rapport prealable)。

在書面審理程序結束後,該案將會於公開法庭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必要時,言詞辯論程序中將會有即時的翻譯,負責將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翻譯成不同歐盟成員國之官方語言。審判法官將會基於言詞辯論的資料以及報告法官所撰寫的初步報告,於公開的法庭中宣判。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