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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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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
== 相关文件 ==
#关于广州、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长春、南京、哈尔滨、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
#关于广州、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长春、南京、哈尔滨、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重庆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http://law.lawtime.cn/d636551641645.html]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http://law.lawtime.cn/d636551641645.html]

2013年10月31日 (四) 16:12的版本

Template:Division levels of China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1],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2],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1997年3月,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在后来的使用中,“副省级城市”这一名称也被习惯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场合,但就中编办最初的文件来说,“副省级市”当为规范的名称。

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相关文件

  1. 关于广州、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长春、南京、哈尔滨、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重庆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
  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3.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1]

副省级市列表

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按照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別如下:

註: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其他的都是省会城市。

区域分布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省级行政区分布图

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止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3]

国务院关于新增副省级市的态度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城市的级别问题提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6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其它

目前在中国,除了副省级市,其它行政级别为地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一职通常也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长等相应级别官员兼任。一些在省内地位相对重要的地级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也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长兼任,如江西赣州市、江苏苏州市无锡市、陕西延安市、浙江温州市、海南三亚市、广西桂林市、湖北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河南洛阳市、内蒙古包头市等。

相关概念

计划单列市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被统称为“较大的市”。这个概念的统一,使 “较大的市”成为拥有立法权城市的统一称谓。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

参考文献

  1.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原文:“关于副省级市行政级别的施行日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中编[1994]1号文件的签发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2.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编发[19955号]。豆丁网
  3. ^ 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在杭召开,杭州日报,2012年09月27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