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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理論: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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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理論'''({{lang-en|Deterrence}};{{lang-de|Abschreckung}}。或譯:'''威嚇理論''')是[[犯罪學]]中關於(抵消)犯罪動機、在[[刑事政策]]中關於預防犯罪的一種理論觀點。[[亂世用重典|治亂世用重典]]、[[毒品禁制政策#.C2.A0-.7Bzh-hans:.E7.BE.8E.E5.9B.BD.3Bzh-hant:.E7.BE.8E.E5.9C.8B.7D-|向毒品宣戰]]、[[三振出局法|三振法案]]、[[嚇乖計畫]]皆屬於嚇阻理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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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理論最初是指: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如果已經有人犯罪,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
'''嚇阻理論'''最初是指: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如果已經有人犯罪,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


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刑罰)外,嚇阻理論亦提出非正式制度的制裁,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不認同等等。
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刑罰)外,嚇阻理論亦使用非正式制度的制裁概念,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不認同等等。


== 一般性嚇阻與針對性嚇阻 ==
== 一般性嚇阻與針對性嚇阻 ==

2013年11月1日 (五) 16:06的版本

嚇阻理論(英語:Deterrence;德語:Abschreckung。或譯:威嚇理論)是犯罪學中關於(抵消)犯罪動機、在刑事政策中關於預防犯罪的一種理論觀點。治亂世用重典向毒品宣戰三振法案嚇乖計畫皆屬於嚇阻理論的產物。

嚇阻理論最初是指: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如果已經有人犯罪,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

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刑罰)外,嚇阻理論亦使用非正式制度的制裁概念,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不認同等等。

一般性嚇阻與針對性嚇阻

嚇阻的策略可分為一般性及針對性。一般性嚇阻是針對非本次犯罪的人民,透過高調的打擊犯罪行動,讓他們知道犯罪的代價,減少他們的犯罪意欲。針對性阻嚇則針對本次的犯罪人,利用長期監禁或高額罰金之類的嚴刑峻罰,減少他們再次犯罪的企圖。

一般性嚇阻針對性嚇阻,在德語法學界以及中華民國(台灣)法學界對應的概念分別為:消極的一般預防(德語:negative Generalprävention),消極的特別預防(德語:negative Spezialprävention)。德國18/19世紀之交的現代刑法釋義學開山始祖費爾巴哈,其舉世聞名的「心理強制論」(德語:psychologischer Zwang[1]便是消極一般預防理論於現代刑法學的先河。

實證研究

數十年來,世界各國數百份實證研究皆發現:基於嚇阻理論的刑事政策,亦即單憑提高刑罰,就算增加執行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並無嚇阻之效,反而有輕微提高暴力、殺人犯罪率的反效果。這現象在社會心理學上是頗有證據的,因為國家的行為,透過媒體的宣傳,就像鮮明的行為模範呈現在人民眼前,其意涵為:「為了達成我所定義的正義而給予他人不堪忍受的痛苦(監獄生活),甚至必要時殺人(死刑)以達成目的,都是可以的。」亦即國家的嚴刑峻罰反而在社會學習的作用下,帶來人民暴力化的效果。[2]

使用「嚴刑峻法」的做法,被評斷為「判刑的做法當中,效果最小且公正性最低的做法」[3]加拿大犯罪學者Paul Gendreau曾做了一個結合了五十篇關於監禁嚇阻力、且受測單位多於三十萬名罪犯的整合研究,發現:「(這五十篇裡)沒有任何的分析顯示對罪犯處以監禁會減少再犯。被處以監禁處罰的罪犯的再犯率,和那些被判處社區處遇的罪犯之再犯率相近。除此之外,較長的刑期和再犯率的下降無關,事實上,研究結果與此相反,也就是較長的刑期會讓再犯率增長3%。這發現支持了監獄對某些罪犯可能具有『犯罪學校』功能的說法。」(粗體強調為維基所加)[4]

Uri Gneezy英语Uri Gneezy和Aldo Rustichini在2000年所做的《罰金是價格》(A Fine Is a Price)這篇研究顯示,對一個先前不以罰金處罰的行為開始處以罰金刑,可能反倒會增加那些法律所不想要的行為,而非減少。因為當罰金取代倫理道德做為刑法規範的訴求內涵時,而且若罰金夠低的話,那比起非金錢方面的批判,人們在心理上會比較容易克服罰金的障礙。也就是說,將一些先前市場價格不明的事物標上價格,會大幅地影響人們對該事物的認知,且它有時會將事情帶往與嚇阻理論所預測的相反的方向。[5]

近年越來越多實證研究得出:刑罰的種類(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輕重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刑罰具有迅速性(事發後迅速追訴)確定性(越高比例的犯罪被逮捕、追訴、處罰),則比較容易收嚇阻之效。[6]例如2010年一份以中華民國台灣)為對象的實證研究指出:提高街頭巡邏警力的部署,也就是提高犯罪被發現、追訴的機會(上述的確定性),有助於降低某些財產罪的犯罪率(例如竊盜、搶奪)。因為一來,財產犯罪是犯人於事前最會計算成本效益(包括失手被捕的風險)、進行理性選擇的犯罪行為;二來,這些犯罪必須在街頭出沒,所以當提高巡邏警力時,犯罪之際遇到巡邏警察的機會也高,而警察的訓練重點之一即是這類犯罪的發覺。[7]類似的發現也見於美國、香港等地的研究。

不管是前幾段所提的《罰金是價格》現象,或是前段「單純提高刑罰嚴厲性沒有嚇阻效果」,都在在指出「認知」影響人類行為學習的重要性,也就是認知心理學知識對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同樣一個刺激(例:嚴厲的刑罰),在擁有不同認知的人身上會產生不同效果,2010年美國一份報告這樣說:「顯然地,增加刑罰的嚴峻性對於那些不認為自己會因其行為而被抓的人而言,是沒什麼效果的。」[8]最明顯的例子是針對少年犯的一種再犯預防措施,叫做「嚇乖計畫」,藉著帶少年犯去參觀監獄,由成人受刑人親身講述監獄的痛苦生活,企圖把少年犯「嚇乖」。結果是,與沒有參觀監獄就直接被釋放回家的少年犯相比,參觀監獄組的少年犯再犯比例較高,可能因為親身接觸成人世界的犯罪人,在少年犯的認知上就像英雄、榜樣一般,因此更助長了走上犯罪路。

註腳

  1. ^ P. J. A. Feuerbach. §§ 10-18. Lehrbuch des gemeinen in Deutschland gültigen peinlichen Rechts 5. Giessen. 1812 (德语). 
  2. ^ 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Deterrence. In: Chapter 13 - Getting Mean, Getting Even, Getting Justice: Punishment and a Search for Alternatives.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 Amsterdam,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语). 
  3. ^ Martin, Jacqueline.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4th ed. London: Hodder Arnold. 2005: p. 176. ISBN 0-340-89991-3. 
  4. ^ Gendreau, P, Goggin, C, Cullen FT, The effects of prison sentences on recidivism, User Report: Office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Canada, 1999, p24.
  5. ^ Shirky, Clay. Cognitive Surplus: Creativity and Generosity in a Connected Age. Penguin. 2010: 131–134 [11 October 2012]. ISBN 978-1-59420-253-7. 
  6. ^ Meier, Bernd-Dieter. Strafrechtliche Sanktionen 3. Berlin, Heidelberg: Springer. 2009: 199. ISBN 978-3-540-89063-8 (德语). 
  7. ^ 劉孟奇、張其祿、盧敬植. 警力增加能導致竊盜犯罪率降低嗎?台灣縣市1998-2007 動態追蹤資料之Granger 因果分析 (PDF). 公共行政學報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2010, (34): 1–27 (中文(繁體)).  已忽略未知参数|month=(建议使用|date=) (帮助)
  8. ^ Wright, Valerie. Deterrence in Criminal Justice: Evaluating Certainty vs. Severity of Punishment (PDF). The Sentencing Project. November 2010 [13 October 2012]. 

參考資料

李紫媚(2008), 盜與罪 青少年犯罪預防理論與對策, 香港: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