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宪章: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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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羅斯福]]和[[英國首相]][[温斯顿·丘吉尔|邱吉爾]]在1941年經過會商之後,認為應該將他們兩個國家在政策上相同的原則對外宣佈,是為'''大西洋憲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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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9日 (三) 01:22的版本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7年9月26日) |
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邱吉爾在1941年經過會商之後,認為應該將他們兩個國家在政策上相同的原則對外宣佈,是為大西洋憲章。
內容
大西洋憲法具體內容如下:
- 兩國不尋求任何領土的或其他方面的擴張;
- 他們不希望看見任何與人民意志不符合的領土變更;
- 他們尊重所有民族選擇他們願意生活於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權利;他們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
- 他們要在尊重他們現有的義務下,努力促使所有國家,不分大小,戰勝者或戰敗者,都有機會在同等條件下,為了實現它們經濟的繁榮,參加世界貿易和獲得世界的原料;
- 他們希望促成所有國家在經濟領域內最充分的合作,以促進所有國家的勞動水平、經濟進步和社會保障;
- 在納粹暴政被最後消滅之後,他們希望建立和平,使所有國家能夠在它們境內安然自存,並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於恐懼和不虞匱乏的自由中,安度他們的一生;
- 這樣的和平將使所有人能夠在公海上不受阻礙地自由地航行;
- 他們相信為了現實的和精神上的理由,世界上所有國家必須放棄使用武力。如果那些在國境外從事或可能以侵略相威脅的國家繼續使用陸海空武器裝備,則無法維持未來的和平;所以他們相信,在一個更普遍和更持久的全面安全體系建立之前,必須解除這些國家的武裝。同樣,他們會協助和鼓勵一切其他可行的措施,來減輕愛好和平的人民在軍備上的沉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