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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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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稱 ==
由於[[海峽兩岸]]的政治分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各國對中華民國總統依照場合有不同的稱呼。
* 與[[中華民國]]有邦交的國家,以正式官銜稱呼。
* [[美國]]、[[日本]]、[[歐洲聯盟]]、[[中東]]諸國等與中華民國關係密切但無邦交之國家,出於情境特殊,在正式文稿內,不一定對中華民國總統稱以總統。惟在一般外交場合,對中華民國總統的稱謂仍以正式官銜為主<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un/10/today-fo1.htm 樂見重申四不 美聲明直稱「陳水扁總統」],自由電子報,2006-06-10,曹郁芬</ref><ref>[http://csis.org/multimedia/audio-us-taiwan-relations-new-eralooking-forward-30-years-after-taiwan-relations-act LOOKING FORWARD 30 YEARS AFTER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CSIS,2009-04-22,Bonnie S. Glaser, Richard Armitage</ref>。亦有者以台灣總統為稱呼<ref>[http://www.ait.org.tw/zh/news/officialtext/viewer.aspx?id=2008032501 美國關於台灣總統選舉聲明],美國在臺協會,2008-03-25</ref>。
* 與中華民國有特殊政治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称中華民國總統为「[[台湾地区领导人]]」或「台湾当局领导人」。根據其規範<ref>[[s: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ref>,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对于[[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事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因此官方文件中基本是不会出现中华民国的字样(敘述[[国共内战|内战]]前的历史除外),而中學歷史教科書則宣稱中華民國在1949年已結束。中国大陆媒体一般也不能直接使用現今中華民國政府的各种正式名称和官衔,若新闻中无法避免正式称谓,则需在其官衔或机构名称上加引号,如“中华民国总统”、“总统府”等<ref>{{cite web|url=http://www.fjsen.com/taiwan/2009-06/03/content_716258.htm|title=自称“台总统” 马英九辩称非“台湾国”|publisher=东南新闻网|date=2009-06-03|accessdate=2009-07-26}}</ref>。
* [[澳門]]及[[香港傳媒]]中絕大部分做法是直稱為台灣總統,在報導中不會(或很少)出現中華民國字樣。除了少數具[[親共]]背景的人士及媒體,一般港澳的傳媒和報章不會如中國大陸的做法般在總統、行政院和其他機構官銜等字詞上加上引號。而親共背景的[[鳳凰衛視]]以全世界華人為服務對象,為免得失台灣人和親台的華人,以台灣領導人稱呼中華民國總統。
* 與中華民國無密切關係且無邦交的國家,由於鮮有往來關係,故無涉政治考量。


== 圖集 ==
== 圖集 ==

2014年7月7日 (一) 16:13的版本

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府徽章
現任
馬英九

自2008年5月20日
尊称總統先生(非正式)
閣下(正式)
官邸總統府:臺北總統府
總統官邸:中興寓所
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博愛特區
任命者1996年起為公民直選
任期4年,可連任1次
設立法源中華民國憲法
首任蔣中正
设立1948年
副職中華民國副總統
网站www.president.gov.tw

中華民國總統是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1],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2]

職權

總統府與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

依據總統的職權性質,大致可以分為外交、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等五種權力[3]

  • 外交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職權,包括國內外的使節相關事宜、訪問他國跟參加友邦重大典禮等。另外總統也依照立法院的決議,代表中華民國對外宣戰、媾和、締結國際條約。[4]
  • 軍事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為陸海空軍最高統帥[5],並制定國家安全大政的方針[6]。此外總統也依法在戰時宣布戒嚴,但需要立法院的追認。[7]
  • 行政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任免政府文武官員的人事權[8],包括自由任免權(如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權(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接受提名的任命權(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免行政權(如總統依法發布薦任以上公務人員的任命狀)。總統也依法頒布各項行政命令,其中包括行政院會議決定的緊急命令。此外總統也有褒揚對國家、社會、政府有功人員的榮典權[9],每年於立法院會向立法院報告國勢的國情報告權,以及解決五院間治權衝突的院際調解權等權力[10]
  • 立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公布各種立法院通過的法律[11],各項法律均在公布程序後開始生效。另外總統也有覆議核可權,核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確有窒礙難行之處[12]
  • 司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對一部分情節特殊的罪刑宣告之人特赦、復權的權力,並依立法院的決定宣告大赦、減刑[13]。另外總統在認為行使各種權力上有牴觸憲法之可能,也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除以上各種權力外,總統在立法院行使不信任投票並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14]。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也有咨請立法院開臨時會的權力[15]

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於任內有刑事豁免權,除犯內亂及外患罪外,非經罷免彈劾解職不受刑事訴究。[16]

總統配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17]等兩個幕僚機關,分別負責輔助總統、副總統的行政事務,以及掌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政務與決策。

職位變更形式

中華民國總統由全體中華民國公民選出,除了任期屆滿自動卸任[18]外,如有發生違法之事,法律尚有規定其他去職方式。

選舉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19]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選出[20]。同依該法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年滿四十歲者,且非歸化、回復國籍者,符合法定居住、設籍事實,得經登記成為總統候選人[21];總統登記選舉時,應跟副總統同一組聯名登記參選;又總統登記參選時,應獲政黨推薦,或繳交保證金及一定連署人連署[22]

至於總統之選出,採取相對多數決;但只有一組登記參選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否則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23]

就職

總統選出後,須依法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宣誓就職,而其宣誓詞在憲法本文中有明文規定,內容如下[24]

解職

總統的解職方法,依憲法規定,計有罷免以及彈劾兩種。這兩者不同的是,罷免屬於政治責任,而彈劾則屬法律責任。

罷免

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需經立法院提議及同意提出,但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則不得罷免[25],並由公投複決,該公投採絕對多數決[26]。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屆任期內不受罷免[27]

彈劾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彈劾案需經立法院提議及決議,並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28]

總統遭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去職卸任,以及卸任總統被彈劾確定,無卸任總統的禮遇。[29]

代理

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缺位(無法在任期內繼續行使職權,如死亡、辭職、罷免、彈劾等)、或不能視事(暫時無法行使職權,如出國訪問,疾病等),由副總統、行政院長等順位代理總統。正副總統均缺位時,行政院長之代理以三個月為限,並應在缺位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選出正副總統,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30]若逢正副總統任期屆滿改選,上屆去職與下屆就職期間,其總統、副總統之職權空缺,則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31]

歷史上曾依法代理總統職務者,僅有李宗仁一人。1949年初,當時適逢國共內戰時期,為使政府中共方面進行和談,時任總統蔣中正於該年1月21日宣布引退,由副總統李宗仁擔任「代總統」;之後和談失敗,李宗仁之後又滞留海外未歸,蔣中正遂於1950年3月1日宣布復行視事,恢復行使總統職權。

歷届總統列表

届次 姓名 肖像 副總統 政黨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國民大會間接選出

1 蔣中正[註 1] 李宗仁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48年5月20日 1949年1月21日
代行職權 李宗仁 File:Lizhongren.jpg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49年1月21日 1950年3月1日[註 2]
復行視事 蔣中正[註 3] 李宗仁
(未履任)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50年3月1日 1954年5月20日
2 蔣中正 陳誠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54年5月20日 1960年5月20日
3 蔣中正 陳誠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60年5月20日 1966年5月20日
4 蔣中正 嚴家淦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66年5月20日 1972年5月20日
5 蔣中正 嚴家淦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72年5月20日 1975年4月5日[註 4]
繼任 嚴家淦 File:Yan Jiagan.jpg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75年4月6日 1978年5月20日
6 蔣經國 File:Chiang Ching-kuo 1987.jpg 謝東閔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78年5月20日 1984年5月20日
7 蔣經國 File:Chiang Ching-kuo 1987.jpg 李登輝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84年5月20日 1988年1月13日[註 5]
繼任 李登輝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88年1月13日 1990年5月20日
8 李登輝 李元簇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90年5月20日 1996年5月20日

公民直接選出

9 李登輝 連戰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96年5月20日 2000年5月20日
10 陳水扁 呂秀蓮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2000年5月20日 2004年5月20日
11 陳水扁 呂秀蓮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2004年5月20日 2008年5月20日
12 馬英九 蕭萬長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2008年5月20日 2012年5月20日
13 馬英九 吳敦義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2012年5月20日 現任

圖集

注釋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2.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3. ^ 林騰鷂,中華民國憲法,2006年3月。
  4.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5.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6.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7.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8.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9.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10.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
  11.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12.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凍結之。
  13.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14.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15.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16.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
  17.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18.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條
  19.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
  20.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條
  21.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
  22.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
  23.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
  24.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
  25.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26.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
  27.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28.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
  29.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五條
  30.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31.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條

书籍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
  • 張朋園、沈懷玉,《國民政府職官年表》,臺北,1987年6月國民政府職官年表(一)- 全書共為四冊,第一、二冊為中央部分,第三冊為地方部分,第四冊為人物生平簡介及索引。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作者: 張朋園 沈懷玉合編 ,出版年:1987,頁數:603 ,開本:16開 pdf

外部鏈接

參見

先前職位:
國民政府主席
中華民國國家元首
1948年5月20日-
後繼職位: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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