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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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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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各地各类[[群体事件]]频发,仅2009年就有近九万件群体事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官员造成的官民矛盾以及引发的官民冲突被认为是事件产生的直接诱因<ref>{{Cite web |url=http://www.china.com.cn/book/zhuanti/qkjc/txt/2010-01/13/content_19228539.htm |title=群体性事件症结在于官民矛盾 |accessdate=2013-07-21 |author=于建嵘|date=2010-01-13 |work= |publisher=中国网,来源:《中国报道》(2010年第一期)|language=Zh-hans }}</ref><ref>{{Cite web |url=http://news.qq.com/a/20081227/000820.htm |title=2008年恶性事件密集发生 官民矛盾步入显化阶段|accessdate=2013-07-21 |author=记者是:杨军 |date=2008年12月27日 |work= |publisher=腾讯网,来源:南风窗|language=Zh-hans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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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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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強制拆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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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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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also|中華人民共和國腐敗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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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also|太子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幹子弟|官二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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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腐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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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争议地区的政区与政权性机构== |
==领土争议地区的政区与政权性机构== |
2014年8月1日 (五) 09:14的版本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5月2日) |
此條目內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證。 (2012年11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执政党 |
国家机构 |
制度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稱中國政府,亦稱北京政府、北京當局、中共政府或中央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总称。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954年9月27日颁布首部宪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从理论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1954年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统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合称一府两院,都接受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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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被有的人归为“议行合一”制国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狭义)的唯一立法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大的职权
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法律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解释)机关和常设违宪审查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元首
行政部门
司法部门
领导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现任主要领导人
地方政府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律政司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检察院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地级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地区 盟 |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市辖区 县级市 县(旗)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
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只有黨推薦的人才可參選)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基层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镇 乡(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只有黨推薦的人才可參選) |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乡级人民政府 | ||
县辖区 | 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
街道 |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注: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至今无宪法和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8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 1982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
爭議
领土争议地区的政区与政权性机构
- 宣稱領土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