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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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机构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據憲法規定,中央军委實行主席和負責制,[[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當政权稳定时期[[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一般由[[中国共产党]]的[[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主要負責人]](1982年后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武装力量。<ref>[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82819/143371/8818514.html 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是合格的军委主席,因为他是合格的党的总书记。]</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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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因此,客观上中國存在两个军事委员会,另外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两个机构的組成人員一般相同,而職能完全相同。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因此,客观上中國存在两个军事委员会,另外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两个机构的組成人員一般相同,而職能完全相同。 |
2015年4月17日 (五) 16:45的版本
Template:中国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民兵组成,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肩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使命和职责。
中国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机构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據憲法規定,中央军委實行主席和負責制,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當政权稳定时期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一般由中国共产党的主要負責人(1982年后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武装力量。[1]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因此,客观上中國存在两个军事委员会,另外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两个机构的組成人員一般相同,而職能完全相同。
中国军事,战略上采取「积极防御」。现在的各种军事理论都是中国军队建立以来各个时期逐步发展与形成的。中国国防战略实行「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也就是毛泽东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拥有一定量核武器,在武装力量建设方面,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
领导制度
-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军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及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 《1975年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 《1978年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
-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实际情况与制度却不完全一致。最高军事领导人,按制度应该是:
年份 | 領導人 | 職位 |
---|---|---|
1949年-1954年 | 毛泽东 |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
1954年-1959年 | 毛泽东 | 国家主席兼国防委员会主席 |
1959年-1968年 | 刘少奇 | 国家主席兼国防委员会主席 |
1968年-1975年 | 空缺 | 国家主席兼国防委员会主席 |
1975年-1976年 | 毛泽东 | 中共中央主席 |
1976年-1981年 | 华国锋 | 中共中央主席 |
1981年-1982年 | 胡耀邦 | 中共中央主席 |
1983年-1990年 | 邓小平 | 国家军委主席 |
1990年-2005年 | 江泽民 | 国家军委主席 |
2005年-2013年 | 胡锦涛 | 国家军委主席 |
2013年-现在 | 习近平 | 国家军委主席 |
实际情况是:
年份 | 領導人 | 職位 |
---|---|---|
1949年-1954年 | 毛泽东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兼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
1954年-1976年 | 毛泽东 | 中共中央主席兼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
1976年-1981年 | 华国锋 | 中共中央主席兼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
1981年-1989年 | 邓小平 | 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
1989年-2004年 | 江泽民 | 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
2004年-2012年 | 胡锦涛 | 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
2012年-现在 | 习近平 | 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
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一切人民武装力量,拥有绝对领导权。军队中組成人員有党员,並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作出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进行工作。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此外,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军队中,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2]。
军事战略
中国的军事战略上采取积极防御和人民戰爭。现在中国军事的各项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在长期的敌强我弱条件下的战争实践中形成的。在不同时期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初期作战采取“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的作战原则;反围剿后为打破敌人“围剿”与进攻,红军采取了“诱敌深入”的战略方针,实行灵活的带游击性的运动战。抗日战争时期,表现为全国实行持久战的总方针和八路军、新四军执行“基本的是游击战,但不放松有利条件下的运动战”的方针。解放战争时期,则是“以歼灭国民党有生力量为主而不是以保守地方为主”。朝鲜战争中,志愿军在战略反攻阶段实行“以运动战为主,与部分的阵地战、敌后游击战相结合”的方针。在战略防御阶段实行“持久作战,积极防御”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事战略仍然是积极防御,但情况和内容有了很大的不同。人民解放军在战略上实行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已不仅仅是着眼于敌强我弱的形势,而主要是由于作为国家军队,已不是夺取政权问题,而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 1956年,中共中央军委制定了和平建设时期的第一个战略方针,即“积极防御”战略方针。
- 1960年代至1970年代,主要是由于中国安全环境的急剧恶化,另外对战争爆发的危险性估计得过于严重,因而采取“积极防御、诱敌深入”的方针,立足于应付最困难的情况,准备敌人早打、大打、打核战争。
- 1980年代初,针对未来全面反侵略战争的特点,确立了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坚持“后发制人、坚持人民战争、坚持持久作战、立足于以劣势装备战胜敌人、立足于最复杂最困难情况下作战”的战略指导原则。虽然没有发生世界大战和大规模的外敌入侵,但是人民解放军曾胜利地进行了几场边境自卫防御作战,积累了在现代局部战争中贯彻积极防御战略思想的丰富经验。
1980年代中期以来,依据邓小平提出的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战争是有可能的战略判断,指导思想改变,即从时刻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真正转到和平时期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从立足于随时准备对付敌人大规模入侵转为着重对付局部战争和军事冲突。进入1990年代,国际战略格局变化,军事领域发生变革。积极防御的内容上把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
国防政策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
- 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
- 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
- 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 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
- 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
政府军事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最高决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指挥、训练、情报、测绘、外事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管理军事司法、思想政治工作、媒体宣传、文艺团体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卫生、审计等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全军装备、军队系统军工包括航天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其中,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
国家武装力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中共及军方坚定宣称并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简称“党指挥枪”)。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3年4月16日發表《中國武裝力量的多樣化運用》白皮書,首次披露海陸空三軍的人數:陸軍機動作戰部隊85萬人、海軍23.5萬人、空軍近39.8萬人; 现行宪法下的国家武装力量由“军、警、民”三支力量构成: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与中央军委领导指挥的“国家宪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
- 兵种:歼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强击航空兵、特种航空兵、运输航空兵、空降兵等
二炮是中國的戰略導彈部隊,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重要力量,武器主要為核武器和常規戰略導彈,包括短程、中程、遠程和洲際彈道導彈。
解放军各大军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具备能参加局部战争的条件,因其并不配备重型武器。如坦克火炮类杀伤性武器。也没有装甲车类的掩体武器。)
民兵
军事将领
革命战争时期军事家详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家
军事教育
军事院校
解放军院校
武警院校
科研院所
军歌、军旗、节日、军徽、军衔
军旗,是象征军队或建制的旗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军旗为红色,宽高比5:4(本处的皆为3:2),上缀金黄色的五角星及“八一”两字,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以来经过艰苦卓绝的长期斗争,终于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规格(按照总参1951年1月颁布的条令执行):军旗可以授予团级以上部队和院校,授旗时可以举行仪式。军旗主要用于参加典礼、检阅、隆重集会、游行等场合,由掌旗员掌握军旗,左右各有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的前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是武装力量的标志,是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它激励全体指战员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捍卫祖国的神圣领土和尊严。
陆军军旗:旗面上半部保持三军军旗的基本样式;下半部(旗高3/8)为草绿色旗面,它象征着祖国美丽、富饶的绿色大地。陆军军旗表示:陆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领土安全而英勇战斗,所向无敌。
海军军旗:旗面上半部保持三军军旗的基本样式;旗面下半部(旗高3/8)为横向的海蓝色和白色条纹相间,象征着万里大海和波涛。海军军旗表示:海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万里海疆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空军军旗:旗面上半部保持三军军旗的基本样式;旗面下半部(旗高3/8)为天蓝色,象着蔚蓝色的天空。空军军旗表示:空军是中国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神圣领空展翅翱翔、搏击长空。 军徽:
194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颁发经毛泽东主席审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为镶有金黄色边的五角红星,中嵌金黄色「八一」两字,亦称「八一」军徽。红星象征中国人民获得解放,「八一」表示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人发动南昌起义,打响了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第一枪,中国人民解放军从此诞生。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中,曾附录了陆军军徽、海军军徽和空军军徽样式。陆军军徽亦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海军、空军的军徽以“八一”军徽为主体,表示海军、空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是在陆军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海军、空军的军徽以「八一」军徽为主体。海军军徽为藏蓝色底,象征广阔的海洋,衬以银灰色铁锚,代表舰艇;空军军徽为天蓝色底,象征无垠的蓝天,衬以金黄色飞鹰两翼,代表飞机。1990年6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重新附录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图样。
- 节日:八一建军节(每年阳历八月一日)
- 士兵军衔:现役士兵军衔制度
香港、澳门驻军
- 香港驻军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 澳门驻军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