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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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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Ottawa Treaty members.svg|thumb|300px|渥太華條約批准國(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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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來說,反步兵地雷應該是「反人員地雷」。在戰爭過後遺留下來的反人員地雷所殺傷的平民,比它們在戰爭中所殺的步兵還要多。據統計,單在[[柬埔寨]]戰後便有35,000人被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排除地雷不但危險,需時很長而且昂貴。埋有地雷的土地長時間不能使用,影響當地人的生計。一般而言,經濟上較貧困的國家根本不可能有能力進行大規模排雷工作。
正確來說,反步兵地雷應該是「反人員地雷」。在戰爭過後遺留下來的反人員地雷所殺傷的平民,比它們在戰爭中所殺的步兵還要多。據統計,單在[[柬埔寨]]戰後便有35,000人被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排除地雷不但危險,需時很長而且昂貴。埋有地雷的土地長時間不能使用,影響當地人的生計。一般而言,經濟上較貧困的國家根本不可能有能力進行大規模排雷工作。

=== 《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渥太华公约) ===


1999年生效的[[渥太華條約]]禁止生產、發展、使用、儲存及買賣反人員地雷。至2004年有152個國家簽署,144國通過。但在主要國家中有[[中國大陸]]、[[美國]]、[[俄羅斯]]、[[印度]]等擁有大量地雷的國家沒有簽署該條約,[[英國]]、[[法國]]、[[日本]]、[[瑞典]]等簽署國則根據條約規定保留數千至一萬多枚地雷作研究反雷技術之用。
1999年生效的[[渥太華條約]]禁止生產、發展、使用、儲存及買賣反人員地雷。至2004年有152個國家簽署,144國通過。但在主要國家中有[[中國大陸]]、[[美國]]、[[俄羅斯]]、[[印度]]等擁有大量地雷的國家沒有簽署該條約,[[英國]]、[[法國]]、[[日本]]、[[瑞典]]等簽署國則根據條約規定保留數千至一萬多枚地雷作研究反雷技術之用。
{{wikisource|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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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并非渥太华公约缔结国,但中国官方表示,“中方认同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赞赏公约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近年来,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公约历次缔约国会议和相关活动,并自2005年起对联大‘《渥太华禁雷公约》的执行’决议案投赞成票,体现了中国对公约的积极态度。”<ref>[http://www.fmprc.gov.cn/ce/cegv/chn/cjjk/BJ/t1105086.htm 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在《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第十三次缔约国会议上的发言]</ref>
[[中華民國]]雖非渥太華條約成員,但2006年5月26日,[[立法院]]制定《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11條,同年6月14日總統公布。該條例第二條指定[[中華民國國防部|國防部]]為主管機關。第三條定義殺傷性地雷是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第四條禁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或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這些禁止行為。違反第四條者依據第九條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罰金]],其未遂犯罰之,並沒收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 ===

该公约于1981年4月开放签署,并于1983年12月2日开始生效。到2002年12月已有9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ref>[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12/08/content_1219194.htm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ref>。)《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主要针对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陆上使用,其中包括为封锁水滩、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设的地雷,但不适用于海洋或内陆水道中反舰船雷的使用。

中国政府1981年9月14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1982年4月7日交存批准书,1983年12月2日对中国生效。但同时指出:公约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这影响了公约的约束力;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或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并未体现既能严格限制侵 略国在他国领土上使用此类武器,同时又充分保障被侵略国采取必要的自卫手段的权利;《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没有提到对战斗人员限制使用。此外, 公约及议定书的中文本的文字不够精确和通顺。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改进。


== 地雷所帶來的問題 ==
== 地雷所帶來的問題 ==
有鑑於地雷不分敵我造成戰區軍民死傷與殘疾的危害,國際間促成了「反地雷運動」,呼籲限制地雷的生產與使用。[[國際反地雷組織]]是其中一個積極投入反地雷運動的國際公益團體。
有鑑於地雷不分敵我造成戰區軍民死傷與殘疾的危害,國際間促成了「反地雷運動」,呼籲限制地雷的生產與使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世纪70年代呼吁对杀伤人员地雷予以全球性的禁止。该组织的呼吁得到了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声援,并引起了国际禁雷运动组织的注意。[[國際反地雷組織]]是其中一個積極投入反地雷運動的國際公益團體,该组织最早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 中南半岛 ===
=== 中南半岛 ===
[[越戰]]時期,美越雙方部署了大量的地雷、詭雷,分布在越南、寮國、柬埔寨一帶,造成嚴重死傷,而受到地雷炸斷四肢的美軍士兵負傷返國後,積極投入了[[反戰]]運動與反地雷運動,而美國時任總統[[尼克森]]迫於強大輿論壓力,下令美軍撤出越南,並以戰敗收場。後來的[[柬越戰爭]]與[[中越戰爭]]中,交戰方都有用上地雷。
[[越戰]]時期,美越雙方部署了大量的地雷、詭雷,分布在越南、寮國、柬埔寨一帶,造成嚴重死傷,而受到地雷炸斷四肢的美軍士兵負傷返國後,積極投入了[[反戰]]運動與反地雷運動,而美國時任總統[[尼克森]]迫於強大輿論壓力,下令美軍撤出越南,並以戰敗收場。後來的[[柬越戰爭]]與[[中越戰爭]]中,交戰方都有用上地雷。

2015年6月8日 (一) 02:37的版本

常見地雷剖面圖
明朝火龍神器陣法記載的地雷陣
66式人員殺傷雷

地雷是一種放置或埋在地下的爆裂物,經常被用來殺傷經過的敵方人員或車輛,是一種被動式的陸戰軍事武器

歷史

人類最早使用這類被動性殺傷武器的紀錄,可回溯到在中國宋朝,在一次城池攻防戰中,防禦的宋兵用埋好的爆炸物抵抗蒙古人。明朝時期(據說為名將戚繼光在北方防禦俺答所發明),[1]地雷被大量使用。著名的火龍經即編寫,出版于明朝。

在西方,地雷的使用要到16世紀才會出現。

使用

地雷在戰爭中被用來阻礙對方的軍隊前進,讓防守一方能以更少的兵力扼守通道。由於埋下的地雷在戰爭之後會繼續殺害無辜的平民,現時已有144個國家禁止使用及擁有反步兵地雷。但是一些國家,包括美國俄羅斯中國大陸芬蘭等仍然沒有禁止地雷的使用。

種類

地雷按種類可分為殺傷人員的反步兵地雷(人員殺傷雷),和破壞車輛的反坦克地雷。反步兵地雷通常由人員的腳造成的壓力引爆,但亦有以線索引爆的詭雷。反坦克雷通常可以被磁力引爆。最先進的反坦克雷更能感應辨認敵我。有些地雷同時會被傾側或按壓所引爆,以增加對方掃雷的難度。地雷的設計盡量減少使用金屬,以避過金屬探測器的發現。

地雷的價格非常便宜,反步兵地雷大小如手掌,以塑膠製造,內藏的炸藥足以炸斷人員的腳掌,不能以爆破方式排除。每個造價只為3美元左右。

佈置和排除

地雷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佈置,例如以火炮在數公里外佈置,由直升機飛機巡航导弹空投,由裝甲車投擲。最常見的做法則是由專門佈雷的人員人手掩埋。人手佈的雷非常難被發現,多數的反步兵雷場會同時佈有反坦克雷,以防對方以裝甲掃雷。

佈雷速度快,容易,需要的價格成本亦很低。相反,掃雷不但成本甚高,而且難度大,需時很長,亦非常危險。常見的掃雷辦法包括有:

  • 人手掃雷:掃雷人員慢慢爬進雷場,以小刀或鐵枝插入泥土找尋硬物。亦有以金屬探測器協助找尋。
  • 動物掃雷:以或其他動物嗅出地雷的炸藥。現正研究以體重較輕的鼠類動物幫助找尋地雷。
  • 植物掃雷:利用大部分火藥類物質大都擁有高度的元素含量之特性,植物學家利用基因改造方式嘗試培養一種生長快速、吸收到大量氮元素之後就會變色的植物,廣植於可能埋有地雷的地區,待植物長出後就能輕易地調查出何處的地底下有較高的氮含量,進而尋找到可能的埋雷位置。

當發現地雷後,排雷的方法有:

  • 人力排除(有時會輔以遙控操作的機器人等設備)。
  • 以飽和炮火向雷場轟擊。
  • 以高防護力的裝甲車輛,例如加裝掃雷犁的坦克車、堆土機或掃雷專用的拖車壓過雷場。有時會在車前裝上滾動轉輪,以鐵鏈鞭打地面引爆地雷。
  • 以長管裝炸藥引爆,炸出通道。

禁止反步兵地雷的使用

渥太華條約批准國(藍色)

正確來說,反步兵地雷應該是「反人員地雷」。在戰爭過後遺留下來的反人員地雷所殺傷的平民,比它們在戰爭中所殺的步兵還要多。據統計,單在柬埔寨戰後便有35,000人被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排除地雷不但危險,需時很長而且昂貴。埋有地雷的土地長時間不能使用,影響當地人的生計。一般而言,經濟上較貧困的國家根本不可能有能力進行大規模排雷工作。

《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渥太华公约)

1999年生效的渥太華條約禁止生產、發展、使用、儲存及買賣反人員地雷。至2004年有152個國家簽署,144國通過。但在主要國家中有中國大陸美國俄羅斯印度等擁有大量地雷的國家沒有簽署該條約,英國法國日本瑞典等簽署國則根據條約規定保留數千至一萬多枚地雷作研究反雷技術之用。

中国目前并非渥太华公约缔结国,但中国官方表示,“中方认同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赞赏公约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近年来,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公约历次缔约国会议和相关活动,并自2005年起对联大‘《渥太华禁雷公约》的执行’决议案投赞成票,体现了中国对公约的积极态度。”[2]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

该公约于1981年4月开放签署,并于1983年12月2日开始生效。到2002年12月已有9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3]。)《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主要针对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陆上使用,其中包括为封锁水滩、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设的地雷,但不适用于海洋或内陆水道中反舰船雷的使用。

中国政府1981年9月14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1982年4月7日交存批准书,1983年12月2日对中国生效。但同时指出:公约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这影响了公约的约束力;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或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并未体现既能严格限制侵 略国在他国领土上使用此类武器,同时又充分保障被侵略国采取必要的自卫手段的权利;《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没有提到对战斗人员限制使用。此外, 公约及议定书的中文本的文字不够精确和通顺。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改进。

地雷所帶來的問題

有鑑於地雷不分敵我造成戰區軍民死傷與殘疾的危害,國際間促成了「反地雷運動」,呼籲限制地雷的生產與使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世纪70年代呼吁对杀伤人员地雷予以全球性的禁止。该组织的呼吁得到了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声援,并引起了国际禁雷运动组织的注意。國際反地雷組織是其中一個積極投入反地雷運動的國際公益團體,该组织最早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中南半岛

越戰時期,美越雙方部署了大量的地雷、詭雷,分布在越南、寮國、柬埔寨一帶,造成嚴重死傷,而受到地雷炸斷四肢的美軍士兵負傷返國後,積極投入了反戰運動與反地雷運動,而美國時任總統尼克森迫於強大輿論壓力,下令美軍撤出越南,並以戰敗收場。後來的柬越戰爭中越戰爭中,交戰方都有用上地雷。

越戰以來一直存在的地雷問題,使得現今很多越、柬、寮國人民無端被地雷炸到導致嚴重死傷,最終聯合國介入了越戰戰區地雷的排雷工作,並有顯著的進展。

台灣

福建金門地區,為了防止解放軍登陸,國軍在金門海岸大量部署了地雷,雷下有雷,雷旁有雷。自從八二三砲戰後,金門與對岸的戰火逐漸平息,使得岸邊埋設的地雷逐漸過期與鏽蝕,變成了對金門居民有所危害的不定時炸彈。近年來國軍排雷大隊積極在金門進行除雷工作,以解決老舊地雷隨時會傷人的危險。金門全面排雷7年,清除各式雷彈9萬5806枚,於2014年全面清除完畢。[4][5][6]

德國

東德在1961年興建了柏林圍牆後,為了更進一步達到針對逃亡西柏林的東德人的具體恫嚇與阻絕效果,東德國家人民軍史塔西(秘密警察)除了在東西柏林邊界廣設崗哨外,並在柏林圍牆附近部署了大量地雷。在兩德統一即將到來的時刻,東德末代領導人昂纳克被推翻,東德臨時政府將柏林圍牆附近的地雷全部清除,雙方人民共同將柏林圍牆拆毀,完成象徵意義的統一。

朝鮮半島

在南北韓交界處的三十八度線上,雙方在非軍事區以及共同警備區部署了估計總數不下200萬枚的地雷,使得當地成為世界上地雷分布密度數一數二高的地區。

非洲

如戰亂頻仍的衣索比亞塞拉利昂賴比瑞亞等地,地雷濫用的結果造成許多軍民肢體殘缺,而聯合國也介入了戰區的排雷工作。

古巴

美軍位於古巴關塔那摩灣的海軍基地與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由於位處被美國視為敵國的古巴境內,美方擔心古巴以武力收復關塔那摩灣,因此在周圍部署了十餘公里長的雷區。

比喻用法

由地雷「踩到會爆炸」的性質,引伸出許多「暗藏危險、碰不得」的比喻用法。指無法簡單識破,置之不理會有朝一日突然引爆並帶來禍害的問題。

  • 地雷公司 - 企業體質不佳、勞動條件刊載不實等的問題公司[7]
  • 地雷股 - 財務報表造假,價值與事實不符的上市公司股票。若不謹慎檢查報表,將招致嚴重損失[8]
  • 地雷專利 - 自行開發申請、透過併購而來、或購買取得的專利,有潛在危險性但不知何時會爆發[9]。當專利內容與他者發生利益衝突,便可能吃上官司。
  • 地雷作品 - 遊戲、書籍、電影等在購入、觀賞前無法得知內容,商品內容不符合宣傳或評論介紹、內容粗劣的作品。
  • 地雷玩家 - 在网络围棋领域,通常用来指刻意隐藏自身实力(例如注册远低于自身水平的段位数)的玩家。

相關條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