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Yinweichen-bot留言 | 贡献
機械人根據格式手冊移除多餘日期內鏈
第22行: 第22行:
#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组织结构==
==设置 ==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设有以下工作机构,分别掌管监察和通常行政事务: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设有以下工作机构,分别掌管监察和通常行政事务:
* [[办公厅]](秘书、人事、总务、研究、资料翻译)

* 第一厅(财政、银行、海关、合作、贸易、农业、林垦、水利)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办公厅(秘书人事总务研究资料翻译
* 第二厅(工业铁道邮电交通劳动
**厅(财政银行海关合作贸易农业林垦水利
* 厅(内务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务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出版、新闻
**第二厅(工业、铁道、邮电、交通、劳动)
**第三厅(内务、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务、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出版、新闻)


==组成人员==
==组成人员==

2015年7月4日 (六) 08:23的版本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机构类型政务院部门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1949年9月
撤销时间1954年9月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即告结束。

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 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者损害人民及国家的利益,并纠举其中的违法失职机关和人员;
  2. 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发相关的决议和命令,并检查决议与命令的执行情况;
  3. 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机构设置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设有以下工作机构,分别掌管监察和通常行政事务:

  • 办公厅(秘书、人事、总务、研究、资料翻译)
  • 第一厅(财政、银行、海关、合作、贸易、农业、林垦、水利)
  • 第二厅(工业、铁道、邮电、交通、劳动)
  • 第三厅(内务、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务、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出版、新闻)

组成人员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参考文献

  • 苏尚尧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 请检查|isbn=值 (帮助).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