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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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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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设有以下工作机构,分别掌管监察和通常行政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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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厅(财政、银行、海关、合作、贸易、农业、林垦、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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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厅(内务、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务、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出版、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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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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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4日 (六) 08:23的版本
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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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机构类型 | 政务院部门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9月 |
撤销时间 | 1954年9月 |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即告结束。
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 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者损害人民及国家的利益,并纠举其中的违法失职机关和人员;
- 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发相关的决议和命令,并检查决议与命令的执行情况;
- 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机构设置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设有以下工作机构,分别掌管监察和通常行政事务:
- 办公厅(秘书、人事、总务、研究、资料翻译)
- 第一厅(财政、银行、海关、合作、贸易、农业、林垦、水利)
- 第二厅(工业、铁道、邮电、交通、劳动)
- 第三厅(内务、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务、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出版、新闻)
组成人员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主任
- 副主任
- 委员: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萧明
- 秘书长:李世璋
- 副秘书长:郭任之(1950年1月7日至1954年9月)
参考文献
- 苏尚尧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 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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