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庭𦶜: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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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二) 11:42的版本
謝庭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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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 | |
籍貫 | 四川省敘州府富順縣 |
出生 | 三月二十七日 |
墓葬 | 富順縣東易家壩 |
配偶 | 伍氏 |
親屬 | 曾祖謝正立,祖謝胤,父謝充,母張氏(封安人)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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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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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庭𦶜(1507年—1566年),字子佩,四川省敘州府富順縣人,民籍,治《詩經》,年二十六歲中式嘉靖十一年壬辰科第三甲第四十五名進士。三月二十七日生,行二,曾祖謝正立,七品散官;祖謝胤;父謝充,貢士贈刑部主事;母張氏(封安人)。慈侍下,妻伍氏,兄庭芝(刑部主事)。由國子生中式四川鄉試第三十三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一百九十名。觀工部政,改新喻縣知縣,陞科給事中,右給事中,左給事中,降典史,浙江僉事[1]。
兄弟進士坊為郎中謝庭芝僉事謝庭𦶜建,太僕少卿謝廷𦶜墓在縣東易家壩[2]。
生平
歷任黃陂縣、新喻縣、溧水縣知縣,吏科給事中,雲南典史,浙江按察司僉事,河南布政司右參議[3][4][5][6]。
註釋
- ^ 《嘉靖十一年壬辰科進士履曆便覽》
- ^ 道光《富順縣誌》表坊、丘墓
- ^ 「謝廷𦶜,字子佩,富順人。嘉靖十一年進士。除新喻知縣,徵授吏科給事中。御史胡鰲言:「京師優倡雜處。請敕五城,諸非隸教坊兩院者,斥去之。」都御史王廷相等議可。帝惡熬言褻,謫鹽城丞,奪廷相等俸。廷茝救之,被詔切責。雷震謹身殿,疏陳修省數事,語直。帝摘疏中訛字,停其俸。十八年偕同官曾廷,李逢、周珫諫帝南巡,忤旨。已,給事中戴嘉猷馳疏請迴鑾,而車駕已發。帝大怒。甫還,即執嘉猷並廷茝等下詔獄,謫廷茝雲南典史。屢遷浙江僉事。以侍養歸,遂不出。隆慶元年,起故官山西,俄擢河南右參議,皆不拜。吏部高其行,請得以新秩歸老,許之。萬曆改元,四川巡撫曾省吾奏言:「廷隱居三十年,家徒四壁,樂道著書,宜特加京秩,風勵士林。」詔即加進太僕少卿。又數年卒。」《明史》卷二百七 列傳第九十五/謝廷𦶜
- ^ 「十六年,安南黎寧遣國人鄭惟僚等赴京,備陳登庸篡弒狀,言:「寧即譓子。譓卒, 國人立寧為世孫,權主國事。屢馳書邊臣告難,俱為登庸邀殺。乞興師問罪,亟除國賊。」 時嚴嵩掌禮部,謂其言未可盡信,請羈之,待勘官回奏,從之。尋召鳳儀等還,命禮、兵二部會廷臣議,列登庸十大罪,請大振宸斷,剋期徂征。乃起右都御史毛伯溫於家,參贊軍務,命戶部侍郎胡璉、高公韶先馳雲、貴、兩廣調度軍食,以都督僉事江桓、牛桓為左、右副總兵,督軍征討,其大將需後命。兵部復奉詔,條用兵機宜十二事。獨侍郎潘珍持不可,抗疏切諫。帝怒,褫其職。兩廣總督潘旦亦馳疏請停前命,言:「朝廷方興問罪之師,登庸即有求貢之使,宜因而許之,戒嚴觀變,以待彼國之自定。」嚴嵩、張瓚窺帝旨,力言不可宥, 且言黎寧在清都圖恢復,而旦謂彼國俱定,上表求貢,決不可許。旦疏遂寢。五月,伯溫至京,奏上方略六事,以旦不可共事,請易之,優旨褒答。及兵部議上,帝意忽中變,謂黎寧誠偽未審,令三方守臣從宜撫剿,參贊、督餉大臣俱暫停,旦調用,以張經代之。時御史徐九皐、給事中謝廷𦶜以修省陳言。亦請罷征南之師。」,《明史》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二百九/外國二/安南
- ^ 「謝廷𦶜 字子佩 充次子 嘉靖壬辰進士 任黃陂新喻溧水知縣 俱有政聲 升吏科給事中與曾烶等諫帝南巡 忤旨謫雲南典史 屢遷浙江僉事 以侍養歸 遂不出 吏部高其行請以新秩歸老 許之萬曆初四川巡撫曾省吾奏其隱居三十年 家徒四壁 樂道著書 宜加京秩 風勵士林 詔加進太僕少卿 卒之日 無貴賤老幼 皆悲之 事詳見明史」道光《富順縣誌》鄉賢
- ^ 《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十五。隆慶元年十二月辛巳朔「壬午,河南布政司右參議謝廷𦶜以疾乞休,許之。廷𦶜,四川富順人,始官吏科,以建言謫外,稍遷至浙江按察司僉事致仕,至是起為河南參議,引疾不拜,吏部其行誼,請以升,秋歸老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