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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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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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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ref>[http://www.webcitation.org/5ZekEb4Ne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www.webcitation.org/5Zg2VWZLF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lang|en|Crown}})改為國家({{lang|en|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fact|大部份香港人士認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製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之上。}}
1998年4月,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ref>[http://www.webcitation.org/5ZekEb4Ne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www.webcitation.org/5Zg2VWZLF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lang|en|Crown}})改為國家({{lang|en|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fact|大部份香港人士認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製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之上。}}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2015年7月15日 (三) 14:39的版本

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回歸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四大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以及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

爭議

1998年4月,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1],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權的法例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大部份香港人士認為,此舉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製造特權,並使它們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之上。[來源請求]

参考文献

  1.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

外部連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