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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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在反非法課綱微調的學生與民眾闖入教育部事件中,警方於凌晨4時20分起非法逮捕在現場採訪的記者以及沒收其器具,之後北檢不但未儘速釐清案情以釋放記者,反而遲至晚上才無保請回三位堅持不交保的記者,並且在沒有合理的理由下,限制這三位記者的住居。[[自由時報]]晚間22時47分針對該限制住居處分發出質疑與抗議聲明,表示其記者廖振輝在現場進行新聞採訪工作,報導事件真相並盡監督政府工作本份,沒有逾越任何法令,並表示認為該裁定已嚴重影響廖振輝的自由權與工作權。<ref>{{cite news|url=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90202|title=自由時報抗議:限制住居侵害記者自由權|work=[[自由時報電子報]]|date=2015-07-24 22:47}}</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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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2015年7月25日 (六) 03:41的版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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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所屬部門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授權法源 | 法院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檢察長 | 楊治宇 |
任命者 | 法務部長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45年 |
前身機關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 |
聯絡信息 |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
電話 | +886 2 2314-688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管轄區域 | 臺北市區 新北市南部 |
檢察長 | 楊治宇 |
上級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所在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是配置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檢察機關,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或北檢,與同在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稱北三檢。
現行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雖規定檢察署「配置」於法院,但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行政上隸屬法務部,與隸屬司法院的臺北地方法院是兩個不同的機關。
沿革
自日治時期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開始,台灣司法機關長期院檢不分,因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治時期的前身「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局」係隸屬於當時的臺北地方法院;1949年國府接收台灣,同年11月1日接收該局業務,並將該局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時,仍然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迄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
院檢分隸後,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其餘沿革及管轄區域變動過程,請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條目。)
管轄和分局
- 管轄
- 轄內分局
- 臺北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中山、松山、大安、信義、萬華、中正第一、中正第二、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共9個分局。
- 新北市-新店分局,共1個分局。
歷年檢察長
- 楊治宇
爭議事件
2015年7月24日,在反非法課綱微調的學生與民眾闖入教育部事件中,警方於凌晨4時20分起非法逮捕在現場採訪的記者以及沒收其器具,之後北檢不但未儘速釐清案情以釋放記者,反而遲至晚上才無保請回三位堅持不交保的記者,並且在沒有合理的理由下,限制這三位記者的住居。自由時報晚間22時47分針對該限制住居處分發出質疑與抗議聲明,表示其記者廖振輝在現場進行新聞採訪工作,報導事件真相並盡監督政府工作本份,沒有逾越任何法令,並表示認為該裁定已嚴重影響廖振輝的自由權與工作權。[1]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電子地圖
- Google Map: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法院組織法 (民國99年)
- ^ 自由時報抗議:限制住居侵害記者自由權.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5-07-24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