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消防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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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 (四) 17:01的版本
機場消防隊 Airport Fire Continge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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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時期 | 英屬香港1962年4月1日至今 |
國家或地區 | 香港 |
部門 | 香港消防處 |
功能 | 香港國際機場及其水域範圍的消防及救護服務 |
規模 | 235名 |
指挥官 | |
現任指揮官 | 高級消防區長蘇景堯 |
機場消防隊(英文:Airport Fire Contingent,縮寫:AFC)隸屬於香港消防處,負責香港國際機場及其水域範圍內的飛機事故提供消防及救護服務。至於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內的其他消防及救護事務,則由新界總區西南區分部(轄下設有赤鱲角消防局)負責。由於機場消防隊的佈局、裝備以及水準,達致香港國際機場符合「十級機場」國際標準,即消防車輛可以於2分鐘之內抵達跑道上任何範圍,或者於3分鐘之內抵達其他的飛機活動區。
組織
車輛
機場消防隊每所消防局均配備相同的消防車輛及救護車輛隊伍,每隊至少包括兩輛快速截擊車、兩輛重型泡車、兩輛喉泡車、一輛無積升降台車及一輛救護車。每當機場發生飛機意外事故,兩間消防局都會立刻出動全體隊伍,合共14輛消防車及兩輛救護車。
- 快速截擊車(R41):儲水容量9000公升、濃縮泡沫容量1080公升,設有一枝射程90米的泡沫炮。快速截擊車以六輪推動,在惡劣天氣或者崎嶇地形下仍能夠迅速到達災難現場。
- 重型泡車:
船隊
兩所海上救援局合供配備2艘高速雙體式船隻──指揮船一號及指揮船二號,每艘載員6百人;及8艘大馬力快艇[5][6]。
歷史
香港國際機場的消防及救護服務早於1948年開始運作,當時由民航處的航空交通管理組管理,至1954年由一名消防區長接管有關工作,可是當時消防區長仍然直接向民航處處長負責。
1962年4月1日,機場的消防及救護服務的架構進行重組,兩名消防隊長及39名消防員加入,相關單位亦改稱機場消防隊。根據當時法例,民航處處長須負責任何在機場事故行動上的服務及提供所需器具,消防處處長則負責機場消防隊的行政及紀律。現時,隨著機場搬遷,相關法例經已修改,原由民航處負責的部分,改由香港機場管理局負責,機場消防隊的角色則仍然保留。
2000年4月1日,機場消防隊的開支改由政府承擔。
2011年,機場消防隊處理了106宗事故。
2012年,由於香港國際機場即將擴建,故此相關緊急設施亦需要加強,為了達到於兩分鐘內抵達跑道的要求,機場消防隊預期需要額外興建兩所消防局,使香港國際機場禁區內的消防局數目從4所增至6所。同年,機場消防處處理了127宗與飛機事故相關的案件及1,218宗救護服務召喚。
遴選訓練
投考加入機場消防隊的人員,必須有至少5年的服務資歷,及於45歲以下[7],成功通過遴選者,需要接受與飛機相關的拯救訓練,並且成功通過考核,方才加夠成為一員。
所有機場消防隊助理區長級人員均需要遠赴英國接受有關航空防火及搶救的訓練,並且考取認可資格,方可以成為機場消防隊主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