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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營事業: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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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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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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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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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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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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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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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農民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農民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從屬公司)
*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從屬公司)

2015年9月1日 (二) 18:16的版本

中華民國公營事業,是指由中華民國與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

概述

中華民國的諸多法規,皆對於公營事業公有事業國營事業設有定義,臚列於下:

  • 《審計法》第47條對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定義:
  1. 政府獨資經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由前二種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 《會計法》第4條對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定義: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對於公營事業的定義:
  1. 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對於國營事業的定義:
  1. 政府獨資經營者。
  2. 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 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須特別注意,《審計法》與《會計法》雖有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之分,但於各級政府的審計實務、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兩者,皆稱為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機構列表

國營事業機構

直轄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

鄉、鎮、縣轄市公營事業機構

已經民營化的公營事業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與其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持股已經低於50%的事業機構。

1990年代前

1990年代後

已結業的公營事業

  • 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6月30日結業[1],部分生產設備於1985年2月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1日結業,同時其嘉義機械廠生產設備售與虹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2],目前清算中)
  •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1日結業,目前仍在清算中)
  •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15日結業,同時部分資產售予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清算中)
  • 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31日結業,目前清算中)
  • 臺灣書店(2003年12月31日結業)
  • 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20日鋼品廠整廠售予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月10日船舶廠整廠售予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同年6月30日合金鋼廠整廠售予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9日製造廠及總公司售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結業)
  •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30日結業,公司資產售予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清算中)
  •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1日結業,資產讓與九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結業,2013年8月30日解散清算完結)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31日結業,並將核心資產作價與民間業者合資成立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清算中)

參考文獻

  1. ^ 台北訊,《要求轉介其他國營事業 台鋁資遣員工靜坐請願 其情固然可憫但違國營政策 主管部門推拖不無可議之處》,聯合報,1987年7月2日,2版
  2. ^ 經濟部國營委員會編印,《經濟部國營委員會年報 九十一年度》,頁38,2003年7月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