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灭绝: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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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達爾富爾]]地區於2003年起爆發衝突,据估计已有45万人死于暴力与疾病之下。時任[[美國國務卿]][[克林·鲍威尔|鮑威爾]]於2004年9月9日把該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但联合国2005年认定苏丹政府在达尔富尔的行动不是种族灭绝<ref>{{cite web |language=en |title = 达尔富尔流血事件是种族灭绝行为吗?舆论不一 |url = http://www.latimes.com/news/nationworld/world/la-fg-darfur-genocide4-2009may04,0,616474.story |accessdate=2009-05-06 |date=2009-05-04 |publisher=[[洛杉矶时报]]}}</ref>。 |
蘇丹[[達爾富爾]]地區於2003年起爆發衝突,据估计已有45万人死于暴力与疾病之下。時任[[美國國務卿]][[克林·鲍威尔|鮑威爾]]於2004年9月9日把該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但联合国2005年认定苏丹政府在达尔富尔的行动不是种族灭绝<ref>{{cite web |language=en |title = 达尔富尔流血事件是种族灭绝行为吗?舆论不一 |url = http://www.latimes.com/news/nationworld/world/la-fg-darfur-genocide4-2009may04,0,616474.story |accessdate=2009-05-06 |date=2009-05-04 |publisher=[[洛杉矶时报]]}}</ref>。 |
2015年12月26日 (六) 13:04的版本
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是指人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對一个或一些人種、民族、宗教或國民团体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1]。但法律學者對于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2]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3]。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灭绝種族罪公約》,简称CPPCG條約。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4]: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致使該團體的成员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员生育。
-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被定性为种族灭绝的事件
亚美尼亚种族大屠杀
1915年至1917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其境内亚美尼亚人进行驱逐、屠杀、抢劫、强奸,受害者达150万之众。联合国、欧洲议会、比利时、法国、希腊和俄罗斯称这宗屠杀为“违反人性的罪行”,联合国于1978年将此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的种族清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通过种族清洗屠杀了近600万犹太人,除此之外纳粹德国也系统地对欧洲的吉普赛人、同性恋者、苏联战俘、左翼份子(包括共產黨員)、耶和华见证人、政见不同人士进行屠杀。
卢旺达大屠杀
20世纪90年代,胡圖族政府軍與圖西族卢旺达愛國陣線爆发衝突,冲突引起卢旺达全国范围内的种族仇杀。从1994年4月6日至1994年6月中旬,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进行了有组织的大屠杀,共造成约80万至100万人死亡。
斯雷布雷尼察屠杀
1995年7月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拉特科·姆拉迪奇领导下的塞族共和国军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斯雷布雷尼察进行大屠杀,造成大约8000名当地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将此次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国际法庭也确认此事件为种族灭绝。
達爾富爾冲突
蘇丹達爾富爾地區於2003年起爆發衝突,据估计已有45万人死于暴力与疾病之下。時任美國國務卿鮑威爾於2004年9月9日把該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但联合国2005年认定苏丹政府在达尔富尔的行动不是种族灭绝[5]。
红色高棉大屠杀
红色高棉大屠杀,或称红色高棉种族灭绝、柬埔寨种族灭绝,指的是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共产主义政权在1975年至1979年期间对柬埔寨进行种族灭绝的事件,据估计造成了150万至300万柬埔寨人的死亡。红色高棉以斯大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计划创建一个农业社会主义(英语:Agrarian socialism)的社会。当局将城市人口全部迁移到乡下。由于酷刑、大量处决、强制劳动和营养不良,造成了将近当时25%人口(约200万人)的死亡。这一大屠杀在越南入侵柬埔寨之后结束,全国境内发现了超过两个万人坑,这些地方后来被人称为“杀戮战场”。 红色高棉领导人宣称要“洗净平民”,因而开始了这场杀戮。2001年1月2日,柬埔寨政府通过立法,对有限数量的前红色高棉领导人进行审判。审判开始于2009年2月17日。2014年8月7日,农谢和乔森潘因为反人类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相关法律
国际
在一国无法或不愿对灭绝种族罪提起诉讼时,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法庭将对国际性灭绝种族罪提起诉讼,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6]。规约要求其缔约国能在立法方面给予支持,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合作并在必要情况下对国内刑事法进行调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使国际人道法能够更好的被各方遵守,避免有罪不罚的状况发生,并对犯罪者产生威慑力。[7]
比利時
比利時於1993年通過全球審判法,容許在國內起訴任何在世界上犯了種族滅絕罪的人。這項決定使得即使行兇者與比利時無直接關係、或受害者非比利時公民或住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比利時進行法律訴訟,此舉深得眾多人權組織的歡迎。2003年,在一次因發出逮捕令而被告上國際法庭的事件發生後,比利时廢除了全球審判法,但在廢止前已受理的案件審訊仍在進行,包括盧旺達種族滅絕,以及前乍得總統Hissène Habré的案件。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的戰爭罪及反人類罪法案,無論在國內或國外,種族滅絕屬違法行為。在下列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情況下,执行種族滅絕的人士可依加拿大法律檢控。
- 疑犯為加拿大公民或受僱於加拿大。
- 受害人為加拿大或盟國公民。
- 疑犯為與加拿大發生軍事衝突國家的公民或受僱於該國。
- 在任何地方干犯有關罪行後任何時間,進入加拿大領土。
芬蘭
1995年,芬兰政府把種族滅絕列為個別的刑事罪行,刑期為4年到終身监禁不等,而策劃或試圖干犯種族滅絕的有關人等也有機會被檢控。與其他國際性罪行一樣,種族滅絕被納入芬蘭的全球審判法內,但根據該國刑法典第1章第12條,除非獲總檢察官下令批准,否則芬蘭當局決不會調查國外的種族滅絕案件。
荷蘭
荷蘭法律限制當局對涉嫌干犯種族滅絕的國民作出檢控,2005年12月23日,荷蘭一法院曾處理一宗有關案件,被告Frans van Anraat涉嫌向伊拉克提供化學品,認為是「與庫爾德人屠殺有關」。由於化學品是於哈萊卜傑毒氣襲擊前,即1988年3月16日以前運往伊拉克,因此只裁定被告戰爭罪成立,種族滅絕罪不成立。
西班牙
根據西班牙法律,法庭可對懷疑於西班牙國外干犯種族滅絕罪的任何外國人士作審判。在2003年6月,法官Baltasar Garzón把從墨西哥引渡西班牙受審的阿根廷前海軍軍官Ricardo Miguel Cavallo監禁,他涉嫌在阿根廷仍實施軍事獨裁期間,犯下種族滅絕及恐怖主義罪行。
瑞典
瑞典於1964年把種族滅絕列入刑事罪行,根據當地法律,任何向國家、種族、宗教團體等作出的部分或完全的滅絕行為,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監禁四年至終身不等。
英國
英國把國際刑事法庭法案納入國內法,但可追溯的事件限於2001年5月之後發生的種族滅絕案件,而被告人也僅限於英國國民或居英人士,方可入罪。根據御用大律師、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彼德·卡特(Peter Carter)指出,「任何人士如果為金錢利益而援助犯有戰爭罪的政權,可被檢控」。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於1951年與法國簽署CPPCG條約。1953年5月22日頒佈《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明确定义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9A條中,任何人干犯《危害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中定義為「危害種族」的罪行,如涉嫌殺人,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其他情況則可判監14年。
澳門
澳門《刑法典》規定了第229條的“煽動戰爭”罪及第231條的“煽動滅絕種族”罪。在“煽動滅絕種族”罪的構成要素中,除了要求行為人“公開”地作出煽動行為外,還要求他所作出的煽動行為是“直接”的。“直接煽動”是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表達對某特定群體的仇恨,鼓動他人實施種族滅絕行為。對於煽動滅絕種族罪的行為人,可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参考文献
- ^ Funk, T. Marcus. Victims' Rights and Advocacy a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xford, Engl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9737479 (英语).
- ^ What is Genocide?. McGill Faculty of Law (McGill University) (英语).
- ^ 《牛津英语词典 》2004年第二版
- ^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08-10-22] (英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达尔富尔流血事件是种族灭绝行为吗?舆论不一. 洛杉矶时报. 2009-05-04 [2009-05-06] (英语).
- ^ 国际刑事法院
- ^ 联合国大会发言:国际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