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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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要求陳儀承諾縣市長直接民選 Taiwanese People asked for People-elected Mayors after the 228 Incident in 1947.png||right|thumb|360px|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在[[二二八事件]]後的三月六日明的承諾將舉行縣市長民選等政治改革、暗地卻要求增調援兵由中國來臺擴大鎮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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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1947-3-9臺南市選出過渡時期民選市長候選人 Newspaper concerning aftermath (Residents of Tainan elected 3 Mayoral Candidates) of the 228 Incident of TAIWAN.jpeg|thumb|right|200px|臺南市於3月9日選出[[黃百祿]]、[[侯全成]]、[[湯德章]]為縣市長民選前過渡期間之市長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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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六日)[[王添灯]]宣讀向中外廣播之有關「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此即聞名的三十二條要求,其條文據〈三十二項要求 處委會已向陳長官提求〉(《人民導報》,1947年3月8日,第2版;另收錄於張炎憲主編,《王添灯紀念輯》〔臺北: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5〕,頁82)如下(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方框表示字跡無法辨識): |
(三月六日)[[王添灯]]宣讀向中外廣播之有關「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此即聞名的三十二條要求,其條文據〈三十二項要求 處委會已向陳長官提求〉(《人民導報》,1947年3月8日,第2版;另收錄於張炎憲主編,《王添灯紀念輯》〔臺北: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5〕,頁82)如下(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方框表示字跡無法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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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1日 (日) 11:11的版本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定案於1947年3月7日,為台灣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3月7日向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所提出的要求,其內容乃針對二二八事件解決方法所提出的建議。
內容
32條處理大綱
(三月六日)王添灯宣讀向中外廣播之有關「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此即聞名的三十二條要求,其條文據〈三十二項要求 處委會已向陳長官提求〉(《人民導報》,1947年3月8日,第2版;另收錄於張炎憲主編,《王添灯紀念輯》〔臺北: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5〕,頁82)如下(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方框表示字跡無法辨識):
一,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月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鑛,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鑛警等察卽刻廢止。
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卽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權覈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擧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消貿易局。
二十、撤消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二十三,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二十四,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本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二十五,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擧,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擧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市二名,臺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一名,臺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高雄市一,,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二十六,勞働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二十七,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刈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八,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二十九,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三十,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働保護法。
三十一、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放。
三十二,送與中央食糧一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灣省。
42條要求
所謂的四十二條要求的版本,如《台灣新生報》所載如下:(據〈處委會闡明事件眞相 向中外廣播處理大綱 除改革政治外別無他求 建議案本日可正式提出〉,《台灣新生報》,1947年3月8日,第2版)(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
1,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衆組織共同負擔。
三,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鬪行動,對貪官汚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擧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條擧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般解決
五,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恤。
2,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臺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臺徵兵守臺。
三,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衞臺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臺灣徵兵以免臺灣陷入內戰旋渦。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按:學者陳君愷的研究指出,以上十條,應是被當局於事後偽造添入於最前。)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鑛,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鑛等警察卽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卽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覈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擧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消貿易局。
二十,撤消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項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後交由改組後之政府辦理。
【本報訊】又昨(七)日下午三時半,處委會全體會議,由臨時主席潘渠源宣佈開會後,除原案共廿二條一致決議通過以外,並追加通過,一,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二,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三,限至三月底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之。
四,處理會之政務應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擧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擧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市二名,臺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一名,臺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五,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六,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歸省政務局自行清理。
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八,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九,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放。
十,送與中央食糖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灣省。
後續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斷然拒絕由黃朝琴及王添灯所提出此《三十二條處理大綱》。陳儀於三月八日給蔣介石的電報中說﹕「昨午後七時代表十五人來見,欲提出政府各地武裝同志應交出武器,警備司令部須撤銷,陸海空軍人員一律用本省人,由處理委員會接收長官公署等四項要求,職不與討論,即嚴詞拒絕」。即使此,同日下午六點,王添灯等人仍於台北廣播電台(於今二二八公園)廣播播出該大綱內容。惟隔日,陳儀率領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於《台灣新生報》發表一篇聲明,正式全面否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國軍更以此大綱,作為武力鎮壓台灣的理由,並開始於基隆展開屠殺平民之軍事行動。
32條vs 42條公案相關考證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陳君愷,於2013年發表專書《解碼228:解開二二八事件處理大綱的歷史謎團》(玉山社出版),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只向陳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所謂的四十二條大綱則是由當局製造,用來作為鎮壓藉口。
陳教授的考證如下:
據美國駐台領事館副領事葛超智(George Henry Kerr)所保存的《人民導報》剪報內容記載,3月7日處理委員會向陳儀所提出的處理大綱條文總數僅有32條。 包括最初3月6日的22條,加上收受「台灣民主同盟」及「政治建設協會」等2個團體的書面提案,及3月7日處理會會場上民眾當場提案追加通過「後10條」,演變成下午定案的32條。
陳君愷認為,為了派兵赴台,陳儀於3月5日向蔣介石報告部隊調動情況,蔣介石回電,部隊將於3月7日由上海到達台灣。3月6日,陳儀再度致電蔣介石,主張以武力消滅台灣亂黨。這顯示國民政府於3月7日之前就已經做出武力鎮壓的決定,因此利用特務及報紙,製造了四十二條大綱的說法,作為軍事鎮壓的理由。1947年4月之後,官方才統一以42條的說法,用來合理化軍事介入的藉口。
陳君愷的結論是:
一、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三月七日下午提交給陳儀的,是二十二條追加後十條、條文總數為三十二條的處理大綱,並不是過去通說所認為的四十二條。
二、三月八日出刊的《台灣新生報》與《中外日報》所載「(一)二,二八事件的原因」、「(二)二,二八事件的經過」、「(三)二,二八事件應如何處理」的標題及文字敘述,亦即在逐條列舉處理大綱條文之前的文稿,並非三月七日下午處委會遞交給陳儀的處理大綱的一部分,而極可能是王添灯當天傍晚赴電臺廣播時,所事先準備的廣播稿前部。
三、從「現在將所已得到的對於本事件的處理意見,綜合起來」以下的文字,若以三月八日出刊的《台灣新生報》為準,在所謂「可分為對目前的處理,及根本的處理兩方面」之後,包括「1,對於目前的處理」的七條條文、「2,根本處理」的「甲,軍事方面」三條條文這前十條條文,則極可能是當局為了軍事鎮壓的目的、而栽贓於處委會時,所偽造的處理大綱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