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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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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二) 02:56的版本

有為法梵語saṃskṛta-dharma),佛教術語,指會隨因緣變化而出現、變化及消失的。與無為法共同構成一切法的兩大分類[1]

字源

梵語saṃskṛta,字面為聚集一起,建立,形成,完成等。擁有「為」這個特性的法,稱有為法[2]

概論

有為法指的是由五蘊形成的法[3]。有為法的特徵,是具備生、住、滅三相,也就是具備無常這個共相[4]

一切有部將有為法又分成色、心、心所與不相應行四者。

分類

三有為法

三有為法,指色法,心法,與非色非心法,又稱三聚法[5]

部派學說

註釋

  1. ^ 玄奘譯《解深密經》卷1:「解甚深義密意菩薩,告如理請問菩薩,曰:『善男子。一切法者,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
  2. ^ 大乘義章》卷2:「為是集起造作之義,法有為作故名有為。」
  3. ^ 玄奘譯《阿毗達摩俱舍論》卷1:「何謂有為?頌曰:又諸有為法,謂色等五蘊,亦世路言依,有離有事等。」
  4. ^ 玄奘譯《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3:「一切有為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為共相。」
  5. ^ 《大乘義章》卷2:「三有為者,所謂色、心、非色非心,三聚法也。質礙名色,慮知曰心,不相應行違返前二,名非色心。此之三種,同名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