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乔体育: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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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拥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但对汉语拼音“qiaodan”和“QIAODAN”不具有姓名权<ref>[http://news.163.com/16/1209/05/C7QOJL43000187VI.html “乔丹”还是乔丹的]</ref>。-{zh-hans:乔丹; zh-hant:佐敦; zh-tw:喬登;}-本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称“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ref>[http://finance.ifeng.com/a/20161208/15064004_0.shtml “乔丹”商标权纠纷案宣判 乔丹:看到判决很高兴]</ref>。 |
2016年12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拥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但对汉语拼音“qiaodan”和“QIAODAN”不具有姓名权<ref>[http://news.163.com/16/1209/05/C7QOJL43000187VI.html “乔丹”还是乔丹的]</ref>。-{zh-hans:乔丹; zh-hant:佐敦; zh-tw:喬登;}-本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称“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ref>[http://finance.ifeng.com/a/20161208/15064004_0.shtml “乔丹”商标权纠纷案宣判 乔丹:看到判决很高兴]</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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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 (五) 01:24的版本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9年7月24日) |
乔丹(中国)(QiaoDan),全称为“乔丹(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1998成立于中国福建的体育用品生产商。乔丹(中国)的标志为一个运球的运动员。乔丹(中国)公司使用的品牌“乔丹”并没有得到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授权,[1]耐克公司旗下的飞人乔丹(Air Jordan)是篮球运动员乔丹唯一授权过使用“乔丹”(Jordan)名称的品牌。
2016年12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拥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但对汉语拼音“qiaodan”和“QIAODAN”不具有姓名权[2]。乔丹本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称“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3]。
赞助运动员
- 网球:斯维特拉娜·库兹涅佐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