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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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4日 (一) 09:03的版本
蒙特婁公約又稱作蒙特婁議定書,全名為「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聯合國為了避免工業產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對地球臭氧層繼續造成惡化及損害,承續1985年維也納公約的大原則,於1987年9月16日邀請所屬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所簽署的環境保護公約。該公約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婁公約中對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項氟氯碳化物及三項海龍的生產做了嚴格的管制規定,並規定各國有共同努力保護臭氧層的義務,凡是對臭氧層有不良影響的活動,各國均應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影響的層面涉及電子光學清洗劑、冷氣機、發泡劑、噴霧劑、滅火器……等等。此外,公約中亦決定成立多邊信託基金,援助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移。
議定書中雖然規定將氟氯碳化物的生產凍結在1986年的規模,並要求工業國家在1988年減少50%的製造,同時自1994年起禁止海龍的生產。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國太空總署發表了「全球臭氧趨勢報告」,報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壞的臭氧層並不僅止於南極與北極的上空,也間接證實了蒙特婁公約對於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聯合國有鑑於此,便於1990年6月在英國倫敦召開蒙特婁公約締約國第二次會議,並對公約內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為重要者即為擴大列管物質,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種物質、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計12種化學物質,並加速提前於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質。
之後聯合國又陸續修訂管制範圍,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婁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其中最重要者為哥本哈根修正案,決議將已開發國家的氟氯碳化物禁產時程提前至1996年1月實施,而非必要之消費量均嚴格禁止。
瑞典的氟氯碳化物排放量雖然僅佔全世界1%,但卻是第一個跨越書面背書,實際落實於公共政策,並加速進行廢除使用氟氯碳化物時間表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