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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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華民國]]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縣、市]]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選權|普通]]、[[選舉權#平等選舉權|平等]]、[[直接選舉|直接]]、無記名等方式進行。截至[[{{CURRENTYEAR}}年]][[{{CURRENTMONTH}}月]]為止,經由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公告成案、並舉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5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決,1案同意。 |
'''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華民國]]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縣、市]]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選權|普通]]、[[選舉權#平等選舉權|平等]]、[[直接選舉|直接]]、無記名等方式進行。截至[[{{CURRENTYEAR}}年]][[{{CURRENTMONTH}}月]]為止,經由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公告成案、並舉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5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決,1案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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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
==現行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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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 |
公民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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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math>\frac{1}{2}</math>以上,即[[投票率]]達50%以上。 |
#參與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math>\frac{1}{2}</math>以上,即[[投票率]]達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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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否決條件在實質上讓反對者很容易操控結果,因為不投票的反對效益比投反對票高、反對者只要想辦法讓選民不投公投票就可以達成目的。 |
此種否決條件在實質上讓反對者很容易操控結果,因為不投票的反對效益比投反對票高、反對者只要想辦法讓選民不投公投票就可以達成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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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公民投票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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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1945年-2010年)|高雄市]]== |
===[[高雄市 (1945年-2010年)|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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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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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2008年高雄市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公民投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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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由[[高雄市教師會]][[薛宗煌]]先生領銜提出,於2008年11月15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舉行。為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首案。此案並未通過。 |
'''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由[[高雄市教師會]][[薛宗煌]]先生領銜提出,於2008年11月15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舉行。為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首案。此案並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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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主文==== |
=====提案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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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班級人數適當的減少,可以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一、三、五年級以及國民中學新生的編班,自96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31人,以後每學年減少2人,至99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25人。 |
學生班級人數適當的減少,可以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一、三、五年級以及國民中學新生的編班,自96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31人,以後每學年減少2人,至99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2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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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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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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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第1案<br/>「小班制公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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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
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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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二案,結果為否決。 |
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二案,結果為否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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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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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
金門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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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中華民國)|連江縣]]== |
===[[連江縣 (中華民國)|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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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通過。 |
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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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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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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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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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各項公民投票案公告 |
*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各項公民投票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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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歷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報]] |
*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歷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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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連結 == |
=== 外部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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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ec.gov.tw/ 中央選舉委員會] |
* [http://www.cec.gov.tw/ 中央選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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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公民投票法]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公民投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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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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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 box|中華民國|台湾|政治}} |
{{Portal box|中華民國|台湾|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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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 |
* [[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 |
2017年12月17日 (日) 14:08的版本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華民國各直轄市、縣、市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等方式進行。截至2025年01月為止,經由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公告成案、並舉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5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決,1案同意。
現行規則
公民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
反之,以上任一條件不符合者均為否決。
此種否決條件在實質上讓反對者很容易操控結果,因為不投票的反對效益比投反對票高、反對者只要想辦法讓選民不投公投票就可以達成目的。
地方性公民投票列表
第1案
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由高雄市教師會薛宗煌先生領銜提出,於2008年11月15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舉行。為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首案。此案並未通過。
提案主文
學生班級人數適當的減少,可以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一、三、五年級以及國民中學新生的編班,自96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31人,以後每學年減少2人,至99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25人。
數據統計
選項 | 票數 | % |
---|---|---|
結果不明 | ||
總票數 | 0 |
第1案
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第2案
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二案,結果為否決。
第1案
金門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否決。
第1案
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結果為通過。
參考來源
腳註
文獻
- 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各項公民投票案公告
- 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布之歷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