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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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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宪法只有部分力量,或因为宪法本身不清晰,而行政者,长官,或各部门主管机关有法律解释权,并且许多时候可以无视,扭曲,或用行政命令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政体,称为专制共和政体。
当宪法只有部分力量,或因为宪法本身不清晰,而行政者,长官,或各部门主管机关有法律解释权,并且许多时候可以无视,扭曲,或用行政命令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政体,称为专制共和政体。

{{fact|由于[[大陆法系]]相较于[[海洋法系]]对权力的定义较不清晰,灰色地带较多,所以使用大陆法系的共和政体一般认知上也是某种程度的专制政体(例如中国、日本、越南、泰国、台湾等),虽然在这些政体里法律也有被部分尊重。

使用海洋法系的国家(例如英国,美国,澳洲等),因为权利在法律定义上较清晰,一般认知上为比较纯粹的共和政体。}}


共和主义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共和国]]<ref name=a></ref>。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制。
共和主义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共和国]]<ref name=a></ref>。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制。

2018年2月18日 (日) 09:09的版本

共和主义(英語:Republicanism)是一个模糊的政治概念,指通过创建共和国来治理的社会,其中最关键的几个特征为:1.人民不是君主或独裁者的附属品。2.人民意识形态上认知国家事务为公共事务。3.有某种有实际效力的法律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力。 [1]

由民主投票机制选出执政者的政体又称为民主共和政体。

有绝对实际力量的基本法,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政体又称为立宪共和政体。

当宪法只有部分力量,或因为宪法本身不清晰,而行政者,长官,或各部门主管机关有法律解释权,并且许多时候可以无视,扭曲,或用行政命令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政体,称为专制共和政体。

共和主义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共和国[1]。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制。

参考资料

  1. ^ 1.0 1.1 Mortimer N. S. Sellers. American Republicanism: Roman Ideolog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