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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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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lang-en|Republicanism}})是一个模糊的政治概念,指通过创建[[共和国]]来治理的社会,其中最关键的几个特征为:1.人民不是[[君主]]或独裁者的附属品。2.人民[[意识形态]]上认知国家事务为公共事务。3.有某种有实际效力的[[法律]]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力。
'''粗體文字''''''共和主义'''({{lang-en|Republicanism}})是一个模糊的政治概念,指通过创建[[共和国]]来治理的社会,其中最关键的几个特征为:1.人民不是[[君主]]或独裁者的附属品。2.人民[[意识形态]]上认知国家事务为公共事务。3.有某种有实际效力的[[法律]]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力。
<ref name=a>Mortimer N. S. Sellers. ''American Republicanism: Roman Ideolog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71.)</ref>
<ref name=a>Mortimer N. S. Sellers. ''American Republicanism: Roman Ideolog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71.)</ref>


由民主投票机制选出执政者的政体又称为民主共和政体。
由民主投票机制选出执政者的政体又称为民主共和政体。


绝对实际力量的基本法,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政体又称为立宪共和政体。
有实际力量的基本法,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政体又称为立宪共和政体。


宪法部分力量或因为法本身不清晰,行政者,长官,或各部门主管机关有法律解释权,并且许多时候可以无视,扭曲,或行政命令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政体,称为专制共和政体。
部分国家因為法制观念基础较弱,宪法实际力量(例如北韩),或因为法本身不清晰,行政者,长官,或各部门主管机关有法律解释权,或因为动乱(例如文革时期),许多时候法律被无视,扭曲,或行政命令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政体,并不是纯粹的共和政体,而也有专制的元素参杂在里面


许多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相较于[[海洋法系]]对公民权利的定义较不清晰,灰色地带较多,所以使用大陆法系的共和政体一般认知上也是某种程度的专制政体(例如中国、日本、越南、泰国、台湾等),虽然在这些政体里法律也有被部分尊重。
共和主义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共和国]]<ref name=a></ref>。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制。

使用海洋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例如英国,美国,澳洲,香港等),因为公民权利在法律定义上较清晰,一般认知上为比较纯粹的共和政体。<ref name=b>“Richard Storey. The Uniqueness of Western Law” https://mises.org/wire/uniqueness-western-law</ref>

共和主义的概念在[[罗马共和国]](509 BC–27 BC)被發揚光大,但是其法制和公民觀念源自於更早的古希臘。<ref name=b>“Richard Storey. The Uniqueness of Western Law” https://mises.org/wire/uniqueness-western-law</ref>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制。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2018年2月18日 (日) 09:12的版本

'粗體文字'共和主义(英語:Republicanism)是一个模糊的政治概念,指通过创建共和国来治理的社会,其中最关键的几个特征为:1.人民不是君主或独裁者的附属品。2.人民意识形态上认知国家事务为公共事务。3.有某种有实际效力的法律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力。 [1]

由民主投票机制选出执政者的政体又称为民主共和政体。

有实际力量的基本法,或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政体又称为立宪共和政体。

部分国家因為法制观念基础较弱,宪法沒有实际力量(例如北韩),或因为法律本身不清晰,或行政者,长官,或各部门主管机关有法律解释权,或因为动乱(例如文革时期),许多时候法律被无视,扭曲,或行政命令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政体,并不是纯粹的共和政体,而也有专制的元素参杂在里面。

许多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相较于海洋法系对公民权利的定义较不清晰,灰色地带较多,所以使用大陆法系的共和政体一般认知上也是某种程度的专制政体(例如中国、日本、越南、泰国、台湾等),虽然在这些政体里法律也有被部分尊重。

使用海洋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例如英国,美国,澳洲,香港等),因为公民权利在法律定义上较清晰,一般认知上为比较纯粹的共和政体。[2]

共和主义的概念在罗马共和国(509 BC–27 BC)被發揚光大,但是其法制和公民觀念源自於更早的古希臘。[2]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和制。

参考资料

  1. ^ Mortimer N. S. Sellers. American Republicanism: Roman Ideolog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71.)
  2. ^ 2.0 2.1 “Richard Storey. The Uniqueness of Western Law” https://mises.org/wire/uniqueness-wester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