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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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estnywang(留言 | 贡献) 「省轄市」一詞已非法律用語;鄉、鎮一定是縣轄 撤销49.218.52.229(讨论)的版本37344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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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為區的[[行政長官]]。 |
'''區長'''為區的[[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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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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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区一般是[[直辖市]]或[[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市长]]而高于[[乡长]]和[[镇长]]。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在本区的地位仅次于[[区委书记]],一般区长也兼任该区的区委副书记。区长与[[县长]]和[[县级市]]的市长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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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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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 |
2018年3月28日 (三) 13:34的版本
區長為區的行政長官。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直轄市及市下分為區,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鄉、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鄉、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擔任,以及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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