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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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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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二) 14:43的版本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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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阿富汗 · 巴哈馬 · 白俄羅斯 · 波札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 · 死刑犯) · 瓜地馬拉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朝鮮 · 巴基斯坦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马里 · 蘇利南 · 敘利亞 · 中華民國(死刑犯) · 塔吉克斯坦 · 泰國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美国 · 越南 · 葉門 |
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古巴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香港 · 黎巴嫩 · 馬來西亞 · 以色列 · 義大利 · 韓國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行刑方法 |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枪毙 · 剝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火項鍊 · 锯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船刑 · 铜牛 · 立枷 |
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斬首,亦稱砍頭、殺頭或開刀問斬,是死刑的一種,即將人的頭部砍去。
簡史
斬首的歷史相當長,古代多國均有斬首的刑罰,與絞刑一類有相當長歷史的刑罰一樣。
常用的斬首工具有:斧、劍、刀。在法國大革命時,當時的人發明了專門用來斬首的機器:斷頭台。
在古代的中國、英國、法國等多個國家,斬首均會公開進行,民眾會圍觀劊子手如何執行有涉刑罰。由於中國傳統上會在午時三刻問斬,並將首級懸掛在城池的午門上,又稱「午門問斬」。
古代中國的斬首,劊子手必須接受過嚴格訓練,原因有二,首先斬首之時必須斬在骨節之間,另有一說指劊子手必須完全砍斷而不可讓首級與身體的皮尚有連接。
現狀
斬首的刑罰現在已經很少使用,原因是其場面過於血腥,且難於清理,亦有不少人認為違反人權。
中國歷史上,清末的北洋軍人受到西化影響,就流行以槍決代替斬首,民國建立後,1912年法律廢除斬首。
法國從法國大革命起,直到1981年廢除死刑前,死刑都是以斷頭臺執行,除非是犯下危害國家罪行的罪犯,才會被槍決。法國最後一個死囚在1977年用斷頭臺斬首。
現時只有沙特阿拉伯以斬首作為處決囚犯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雖然合法,但並不常用。
到了21世紀,斬首被部份人士,如恐怖分子等當作私下處決人質或俘虜的方式,甚至成為恐怖攻擊的手段。而且恐怖份子喜以小刀或匕首,慢慢將人頭顱鋸下,使得被害人受盡痛苦而死,毫無人道,嚴格而言應為「割首」。
2004年便有多名外國人,多數是一些伊拉克戰爭參戰國家的非武裝人員,在伊拉克被恐怖分子擄為人質,並在退兵要求得不到該人質之國家政府允諾後,在錄影機前以割頭處決。
2014年起,極端組織伊斯蘭國連續以割頭方式處決了多名外籍人士,以恫嚇美國等國家停止對於伊斯蘭國的空襲行動。
用語
棄市
一般說法是「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即在市場上公開處死。另說則是死後,需在市場陳屍數日,不許殮葬,以儆效尤。
枭首
在中國、日本、朝鮮半島等東方國家,犯人的首級有時會被插在高竿上,懸於公眾地方展示,以儆效尤,遠望人頭像是夜梟站立於樹端,稱為枭首。
在中國,梟首於秦朝、漢朝時用諸夷族。六朝時見於律,隋朝時廢。明朝起復見於律,初時用於殺父母者,後用於強盗。清襲明制,至沈家本修律時廢。
其他地方亦有類似枭首的行動,但通常只發生在戰場上;日本的梟首刑是把人犯綁在十字架,以矛自脖內端割下頭,略異於斬首。日本的梟首有別於中國懸於高處,而是將斬罪之人仕置以刀斬首後掛在獄門臺上,詳見徳川幕府刑事圖譜。
函首
用匣子裝首級,並且遞送出去之意。中國邊軍通常在殺死敵軍重要將領後,將該人首級取下,簡易防腐後,郵遞回到朝廷,供朝廷驗証。
斬立決、斬監候、陪斬
在中國,自明朝起,斬首的判決必需經過刑部的覆核。斬立決者刑部批准即時處斬,斬監候就會到三法司再行審議,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經刑部,例如王陽明平定寧王之亂時,明廷賜其「便宜行事」,可直接處決大逆不道之人。此外因明朝大臣與士大夫視尚方寶劍為一種榮耀,朝廷也樂於賜與,發放的尚方寶劍之多,甚至連朝廷也沒有統計數量,但很少有人以尚方寶劍名義直接處決他人,最著名例子為崇禎年間袁崇煥假尚方寶劍,斬殺與自己不睦的東江總兵毛文龍,但其實文龍自己也有一把尚方寶劍。而崇禎帝對此事耿耿於懷,最後也成為袁崇煥被凌遲的理由之一。
清朝時,「大逆」、「大盗」一類重犯,若被判斬立決,需待刑部覆批,然後即著正法。其他一般獲死罪的犯人為斬監候,一律暫緩執行。需待次年秋天,將所有文案交由三司秋審或朝審。待斷定無錯案後,名單交予皇帝勾決。於霜降至冬至期間行刑。 行刑時,斬監候囚犯一起被押赴刑場,監斬官從犯人中挑出被勾決犯人處決。赴刑場而未被勾決者稱為陪斬。陪斬後或緩勾(繼續監禁,等待下次秋決),或獲減罪。但一般多以王命旗牌直接處決,少有機會上告京城的,形成「法律軍事化」的現象,原還要請示皇帝,到乾隆朝以後「恭請王命」多半是「先斬後奏」已經執行,而不「拘泥請旨」。但有清一代真正有辦法上到三法司的案件,跟明代相同大部分都以流刑代替。
割頭
英語中,所有切除對方頭部的行為均稱beheading或decapitation,但华文的「砍頭」或「斬首」含有以利器快速切斷死者頸部的意思。近年恐怖分子所採用的處決很多時都是割斷而非切斷受害人的頸部,用意在於增加受害者的痛苦及對觀看者造成的恐怖感,如果根據一些中國古代小說(如水滸傳)的用語,恐怖份子處決人質的方式應稱為割頭。
文化
- 陳寅恪晚年寫過《欠砍頭詩》:“平生所學惟餘骨,晚歲為詩欠砍頭。幸得梅花同一笑,嶺南已是八年留。”
著名受刑人
- 中國
- 韓信
- 主父偃
- 朱买臣
- 霍光的妻子霍夫人「显」(显及诸女昆弟皆弃市)
- 王莽(商人杜吴杀莽,取其绶。校尉东海公宾就故大行治礼,见吴问:“绶主所在?”曰:“室中西北陬间。”就识,斩莽首。)
- 關羽
- 張飛
- 夏侯淵
- 呂布
- 岳飛
- 王敦(发瘗出尸,焚其衣冠,跽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悬于南桁,观者莫不称庆。敦首既悬,莫敢收葬者。)
- 王恭(王孝伯死,悬其首于大桁。司马太傅命驾出,至标所,孰视首,曰:「卿何故趣,欲杀我邪?」)
- 姚泓(泓将妻子诣垒门而降。裕送泓于建康市斩之,时年三十,在位二年。建康百里之内,草木皆燋死焉。)
- 慕容超(超與左右數十騎出亡,為裕軍所執。裕數之以不降之狀,超神色自若,一無所言,惟以母托劉敬宣而已。送建康市斬之,時年二十六。)
- 侯景(枭其首于市三日,然后煮而漆之,以付武库)
- 张丽华(长史高颎曰:“武王灭殷,戮妲己。今平陈国,不宜娶丽华。”乃命斩之)
- 高颎(其母诫之曰:“汝富贵已极,但有一斫头耳,尔宜慎之!”......有人奏之,帝以为谤讪朝政,于是下诏诛之)
- 贺若弼(弼以为大侈,与高颎、宇文弼等私议得失,为人所奏,竟坐诛,时年六十四。)
- 段达、单雄信、朱粲等多名王世充部下(又收段达、杨汪、孟孝义、单雄信、杨公卿、郭士衡、郭什柱、董浚、张童仁、朱粲、王德仁等斩洛渚上。)
- 罗艺(过乌氏驿,从者渐散,其左右斩艺,传首京师。枭之于市,复其本姓罗氏)
- 张亮(己丑,亮与公颖俱斩西市,籍没其家。)
- 侯君集(遂斩于四达之衢,籍没其家。君集临刑,容色不改)
- 达奚珣等18名投降安禄山叛军的唐朝高官(肃宗从李岘之议,诏命从贼者分六等定罪,重者刑之于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
- 吴元济(淮西平,大飨赍功。斩元济京师。)
- 秦宗权(宗权槛中引颈谓揆曰:“尚书明鉴,宗权岂反者耶!但输忠不效耳。”众大笑。与妻赵氏俱斩于独柳之下。)
- 童贯(行未至,诏数其十大罪,命监察御史张澄迹其所至,莅斩之,及于南雄。既诛,函首赴阙,枭于都市。)
- 朱勔(言者不已,羁之衡州,徙韶州、循州,遣使即所至斩之。)
- 陳東、欧阳澈(顷之,东具冠带出,别同邸,乃与澈同斩于市。)
- 于谦
- 文天祥
- 被郑和俘获的苏门答腊王子苏干剌(就越献所获苏门答腊贼首苏干剌等。兵部尚书方宾称“苏干剌大逆不道,宜付法使正其罪,遂命刑部按法斩之。”)
- 夏言、曾铣(帝必欲依正条,当铣交结近侍律斩,妻子流二千里,即日行刑。铣既死,言亦坐斩)
- 張經(帝终不纳,论死系狱。其年十月,与巡抚李天宠俱斩。)
- 丁汝夔(坐汝夔守备不设,即日斩于市,枭其首,妻流三千里,子戍铁岭。汝夔临刑,始悔为嵩所卖。)
- 仇鸾(乙亥,戮仇鸾尸,传首九边。)
- 熊廷弼(帝怒,遂以五年八月弃市,传首九边。)
- 熊文灿(嗣昌已至军,即遣使逮文灿下狱,坐大辟,所亲姚明恭柄国而不能救也。十三年十月,文灿竟弃市。)
- 清朝
- 民国
- 韓國
- 德國
- 法國
- 大不列顛
- 弗拉德三世(有爭議)
- 日本
- 美國
- 澳大利亚
手勢
西方文化中,以手劃脖子暗示殺戮,是一種恐嚇性禁忌手勢;嚴重程度更甚使人反感的手勢比中指。
2013年,美國職籃某籃球員因賽中做出此一禁忌手勢,遭聯盟處以2萬5千美元罰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