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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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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 () 確定下來的判決 () ,它所產生的效力 () 。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既判力'''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確定下來的判決),它所產生的效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既判力的依據==
==既判力的依據==

2018年7月31日 (二) 14:57的版本

既判力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既判力的依據

既判力的基礎理念的來源約有二;其一來自於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禁反言即是要當事人「說話算話」的意思。既然在當事人在訴訟上已獲得充分的權益主張以及證據提出的機會,對於因此而作出的判決自當承擔其判決的結果。既然當事人必須承擔;第二則是法治國原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和平,不應該重新捲入已經不能再行辯駁的,已經確定的裁判。此外,為了維護法院的尊嚴,也必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而只有禁止再次審判以及讓當事人受到裁判的拘束才能實現這個目的。[1]

意義

一個判決確定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區分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上的確定力。後者即是一般所稱的「既判力」[註 1]。形式確定力是指判決不能再向法院聲明不服,即整個訴訟關係終結。所謂不得聲明不服,是指不能再向法院提起上訴抗告,因而取消或變更該法院的判決。

一旦判決有了形式確定力後,即刻產生實質確定力 (既判力),法院已判斷的的事項,當事人不可以更行起訴,於其他訴訟用作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得跟確定判決為相反的主張;相對的,既判力亦同時拘束法院。換句話說,法院也不得就已審判之事項再行審判,於其他訴訟中亦不得與確定判決相牴觸之裁判。[3]最重要的內容乃在於透過禁止當事人重行起訴,來達到避免前後矛盾之裁判的作用。[註 2]

既判力的範圍 (確定判決效力的範圍)

一個確定判決的效力究竟有多大?可以從下面三點來觀察,第一是什麼人必須要受到判決的拘束?第二是什麼東西受須要到判決的拘束?以及是以什麼時間為判斷上述二者的基準點 ?第一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於人的範圍 (主觀範圍);第二點即是探討既判力對訴訟標的的範圍 (客觀範圍), 而第三點是在探討既判力對於「時」的範圍。

主觀範圍

  • 當事人:原則上既判力僅及於原告及被告之間,此為原則。
  • 第三人:在例外的情形,判決效力可以及於第三人。
    • 判決確定後為當事人的繼受人者,依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之原則,自應為既判力所及。如對於被繼承人所為之確定判決,其效力及於繼承人,對於法人之判決,其效力自應及於合併後存續之法人。
    • 訴訟繫屬後
      • 特定繼受人:即訴訟雖然已經移轉給第三人,但仍由原有之當事人繼續為訴訟行為時。[註 3]
      • 替當事人或繼受人占有訴訟標的物者
    • 為他人為原告或被告者
    • 因參加人承當訴訟而脫離訴訟之當事人
    • 連帶之債的判決在一定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未為當事人之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權人。[6]

客觀範圍

既然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其所提出的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故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自當限制在訴訟標的經裁判者。[註 4]

時的範圍

既判力的基準時,在採取「辯論主義」的民事訴訟,乃以「言詞辯論」終結為界限。因為在此之前,當事人皆可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自己辯護。若於此時間點內不提出而留待判決確定後才主張,有違「訴訟經濟」之原則,更會影響到判決的定性。

註釋

  1. ^ 亦有人將形式上的確定力稱為「形式既判力」;實質確定力稱為「實質既判力」。[2]
  2. ^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重覆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4]以及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5]
  3. ^ 如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5]
  4. ^ 但因為訴訟標的有新舊二種不同之理論,既判力亦會隨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不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1. ^ 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51,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
  2. ^ 見李大雪譯,德國民事訴訟法(下),中國法制出社,頁1143,原作:Rosenberg/ Schwab/ 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6. Aufl., 2004.
  3. ^ 楊, 建華. 民事訴訟法要論. 三民書局. 2016: 370.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5. ^ 5.0 5.1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6. ^ 楊, 建華. 民事訴訟法要論. 三民書局. 2016: 374–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