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政府: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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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由美國國會通過各法例而成立的獨立行政機構;直接向[[美國總統]]負責。每[[建制法定權利]](Organic law/statutory grant)授權某獨立行政機構自立範圍;及若有的,定立聯邦[[監管條例]](administrative law)的定義。 聯邦監管條例與一般聯邦法律有同等效力。 以下為一些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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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情報局]](CIA) - 職責於公開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報;對海外進行宣傳活動(propaganda);並為總統執行祕密行動。 中央情報局向[[美國國家情報總監|國家情報主管]](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匯報日常工作。 |
* [[中央情報局]](CIA) - 職責於公開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報;對海外進行宣傳活動(propaganda);並為總統執行祕密行動。 中央情報局向[[美國國家情報總監|國家情報主管]](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匯報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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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美国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Government))由三部分组成: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美国宪法对每一分支的职权给予明确规定[1]。联邦政府部门皆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立法分支
美国宪法第一章赋予了所有的联邦法律权利于美国国会。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在美国宪法的定义下,参议院是由美国各州选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现在由100名成员组成。
众议院的成员数量是基于各州人口数量的,所以美国宪法亦未对其进行明确的限定。在这种关系下,众议院现在由435名众议员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成员一般是簡單多數选举产生的;但路易斯安那州和华盛顿州是实行两轮选举制。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委任美国国会议员的工作细节。然而,伴随着国家的成长,确实是需要对未定的法规进行更加彻底的审查。例如,第108届国会(2003-2004)就有19个众议院委员会和17个参议委员会是固定的,再加上来自参众两院的4名联合参/众议员负责国会的图书馆、印刷、税务和财政。另外,参众两院都可以命名特殊的或选择其议员去研究特定的问题。因为不断增加的工作量,这些固定委员会组织了近150个附属委员会。
国会有责任去监控和影响行政机关的各个方面:国会的监督可以制止浪费和欺诈,保护公民自由和个人权利,保证依法执政,为制定法律而搜集信息,教育公众,评估执政业绩。国会的监督包括许多方面:
- 国会委员的质询和听证
- 向总统提出正式建议和接受总统报告
- 对总统之任命和对外条约,参议院提出建议和赞成案
- 依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如果总统不能作为,或者副总统办公室空缺时,参众两院代理执行
- 举行立法官员和执行官员的非正式会谈
- 政府委员会中派出国会成员
- 国会委员和国会的辅助机构,包括国会预算办公室、政府会计责任办公室等国会下属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美国国会的辅助机构包括:
行政分支
行政分支的规模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美国总统是行政分支的最高领导。
美國總統
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元首稱為總統(President)。美國總統同時是美國政府的政府首腦與三軍統帥,美國副總統是其第一繼任人選。
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總統須年滿35歲,居住美國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通常解釋為出生時屬於美國公民者)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美國各種官職中唯總統與副總統兩職具「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的任職要件。
美國副總統
美国总统办事机构
- 主條目:美國總統辦事機構
美國聯邦行政部門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美國聯邦行政部門,是美國聯邦行政機關內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團體。美國國務院、美國戰爭部、美國財政部均於1789年內各相差幾星期內成立。每一位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首長,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國內閣部長;從1792年起,聯邦法例規定內閣部長制定為美國總統繼任順序合要求的成員之一。
美國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由美國國會通過各法例而成立的獨立行政機構;直接向美國總統負責。每建制法定權利(Organic law/statutory grant)授權某獨立行政機構自立範圍;及若有的,定立聯邦監管條例(administrative law)的定義。 聯邦監管條例與一般聯邦法律有同等效力。 以下為一些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 中央情報局(CIA) - 職責於公開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報;對海外進行宣傳活動(propaganda);並為總統執行祕密行動。 中央情報局向國家情報主管(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匯報日常工作。
- 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CFTC,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 監管美國境內期貨市場交易。
-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與各州、本地政府縮減及控制全部環境污染;EPA規定及執行環境標準,評估污染的負影響力;管理清理有毒廢料地區的基金。
- 聯邦通訊管理委員會(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職責於任何境內州際和美國對外通訊渠道的監管、發牌、價格管理等。
- 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Fed Board) - 美國的中央銀行;管理及規範銀行業、通過買入及售出美國國債來執行貨幣政策、維持堅挺的支付系統。
- 聯邦貿易管理委員會(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職責於執行聯邦反壟斷、及消費保護法例;調查非公平貿易事件。
- 美國總務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 向聯邦政府供應日常物流服務。
- 国家航空和太空管理局(NASA) - 1957年創立,負責太空計劃,進行長期的民用以及軍用航空宇宙研究。
-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监督觀察世界各国的宗教自由现况,於每年7月發佈《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並向美国总统、美国国务院、美国国会提出政策建议。
- 國家檔案記錄署(NARA,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 保存、管理美國歷史文獻遺產。
- 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 實施主要聯邦勞工法例(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兼受權預防或賠償非公平營業,保障員工成為和行使組織工會內的權利。
- 國家科學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 經金錢獎勵方式,支持科學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勵大專院校與全球各地工業及政府科研合作。
- 人事管理處(OPM,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 聯邦政府的人事機構;兼保持聯邦政府公務員的政冶中立。
- Peace Corp - 1961年成立,派出訓練的自願人士至海外,未來兩年協助發展中地區的基建。
- 小型企業總署(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1953年成立,協助美國小型及少數種族企業發展及生存。
- 社會保障總署(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 管理美國社會保障系統。
- 証券交易監管委員會(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保障証券投資者權利;規定上市公司須申報一切營運資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調查和檢控公司任何欺騙行為。
- 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管理提供外國經濟和人道援助的美國金錢。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向美國政府部門及國會提供貿易範籌的專門知識;及起訴違犯知識產權違例者。
- 美國郵政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1971年起承擔全國郵政服務的自治公營機構;經萬國郵政聯盟互通國際郵件。
- 美國郵政價格委員會 (Postal Rate Commission)- 1971年成立,專門提倡郵政價格及2007年將獲受更大監管權力。
-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 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1967年成立,專責陸、海、空及管線運輸的安全及事故調查。
司法分支
司法分支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1]
司法分支由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组成,其中包括上诉法院(亦称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以及联邦索陪法院。联邦法庭受理来自州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联邦法庭的初审管辖权包括有关专利、商标、联邦索陪、破产、金融证券、海事法,以及国际诉讼等
司法分支是独立于联邦政府其他两个分支的三个分支之一。它受到的唯一制约是美国宪法确立的相互制衡。独立的联邦司法体制視同确保法律对所有公民公正与平等的关键。美国宪法中有两项有利于司法独立的重要规定。第一,联邦法官任职终身,即除非受到国会弹劾并確定犯下「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否则不得免职法官。第二,宪法规定,联邦法官的薪资"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换言之,无论总统还是国会都无权减少联邦法官的工薪收入。这两条规定有助于使法官免受公众情绪或政治势力的影响,办案独立。
虽然美国宪法起草人使司法体系避免受到政治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但是,遴选法官的程序如今变得相当政治化。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联邦下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且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才能就任。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联邦下级法院,包括其司法辖区、法官人数和经费均由国会确定。所有联邦法官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才能得到终身任职。但是,总统有权在国会休会期间任命非终身任期的法官。主要负责交保、签发逮捕或搜查等司法令和一般违规听证的联邦地方行政法官则由联邦地区法院任命,任期为8年。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官方门户网站 (英文)
- United States History & Government Glossary Englishman / Chinese Simplified (美国历史政府中英字汇 - 简体字) -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United States History & Government Glossary English / Chinese Traditional (美国历史政府中英字汇 - 繁体字) -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