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Smallabc留言 | 贡献
无编辑摘要
Smallabc留言 | 贡献
第1行: 第1行:
{{not|民法 (中華民國)}}
{{主条目消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條目已重定向于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其他含义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消歧义)]]'''」。}}
{{主条目消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條目已重定向于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其他含义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消歧义)]]'''」。}}
{{Expert|time=2018-09-06T02:05:20+00:00}}
{{Expert|time=2018-09-06T02:05:20+00:00}}

2019年5月25日 (六) 03:30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民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仅总则编部分)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现状:草案审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拟于2020年颁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由总则编和各分则编组成。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的名义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施行,而截至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则编已进行了首次审议。

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出台,已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并已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的较大部分条款。而民法典各分则编尚处于审议和编纂中。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则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按照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各分则编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并将于2020年3月将总则编与各分则编一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在获得通过后,形成完整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并同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出台,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出台,1998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0]而全面生效。

立法进程

1954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随即启动了立法工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可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却是经历了连续四次的波折,直到于1986年4月12日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的正式设立。而后虽仍有推动,但均以单行法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实际上仍处于对民法的探索阶段。直到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及2018年开始重点编纂的民法典各分则编的出现,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正式出台。

第一次起草

  •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组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研究室,负责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研究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 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初稿共有400多条。但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运动导致了该次的民法典立法工作被中断。

第二次起草

  • 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领衔的工作班子,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 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这个草案共三编24章262条。

第三次起草

  •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及平反工作的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局势趋于了稳定,这使得民法典起草工作又一次提上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1979年11月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的民法典起草。
  • 1980年8月草拟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6编、501条。9月,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的新形势。但鉴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复苏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够成熟,故而将民法暂时以单行法的方式设立及施行。
  • 自1985年起,先后设立及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

  •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初次审议。但因草案条文太多,不便一并审议,故而维持了以民法单行法方式进行分编审议的做法。据此,自第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等。

第五次的整体起草编纂

  •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成熟,对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工作重新拉开了序幕。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 2015年3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了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 2016年3月起,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计划,针对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工作采用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再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后整合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的方案予以逐步实施。
  • 2016年6月27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6年7月5日~8月4日期间,民法总则草案的初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16年10月31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2016年11月18日~12月17日期间,民法总则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16年12月19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期间,民法总则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17年3月8日,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5日,民法总则草案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决议通过形成法律。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 在民法典总则编部分完成之后,民法典各分则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整体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初次审议期间曾对是否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提案进行了讨论,讨论后决定增加人格权编,但对于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暂不考虑增加。
  • 民法典的合同编草案[13]以及侵权责任编草案[14]被局部编修后,于2018年12月23日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 民法典的物权编草案[15]以及人格权编草案[16]被局部编修后,于2019年4月20日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草案[17]以及继承编草案[18]目前正进行局部编修中,预计将于2019年8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第二次审议。
  • 由民法典总则编及各分则编整合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预计将于2019年12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将于2020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中进行表决。

参考资料

  1.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 ^ 中国民法总则诞生 开启“民法典时代”. 中国人大网. 2017-03-15. 
  3.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8.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1.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 ^ 参见:s: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13. ^ 「合同编:本编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
  14. ^ 「侵权责任编: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5. ^ 「物权编: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16. ^ 「人格权编:本编调整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
  17. ^ 「婚姻家庭编: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18. ^ 「继承编: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

外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