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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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条文,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全文中的''第一章第八条二款、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三章第四节的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一条二款、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五条三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五章第一节的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第五章第二节的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五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第六章第二节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条与第一百三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条、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暂时保留以外,其余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并且对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一般规定予以了确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废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条文,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全文中的'''第一章第八条二款、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三章第四节的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一条二款、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五条三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五章第一节的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第五章第二节的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五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第六章第二节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条与第一百三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条、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暂时保留以外,其余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并且对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一般规定予以了确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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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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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 (三) 21:42的版本
简称 |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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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86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198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
废止日期 | 2017年10月1日(部分条文)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废止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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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现状:部分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调整国内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计156条,分别由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共9个章节组成。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逐渐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首的“民法典”模式的法律取代。
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条文,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全文中的第一章第八条二款、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三章第四节的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一条二款、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五条三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五章第一节的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第五章第二节的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五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第六章第二节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条与第一百三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条、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内容暂时保留以外,其余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并且对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一般规定予以了确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废除。
参见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照应用版(含民通意见)》. 北京市: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3月. ISBN 978-7-5093-8269-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 ^ 香港和澳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