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得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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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知事]]||有效票數÷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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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4日 (四) 11:46的版本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6月5日) |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9年6月5日) |
法定得票是指候選人至少要得到一定比例票數方可當選。
概要
單一選區為領先者當選的制度中,只要獲得相對多數就可當選,但是往往會出現得票率低者也會當選的現象。因此有法定得票,候選人至少要得到一定比例票數方可當選已確定選舉的公正性質。
中華民國(臺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日本
選舉 | 法定得票 |
---|---|
眾議院小選舉区*1 | 有效票數÷6 |
眾議院比例代表 | (沒有) |
參議院選舉区 | 有效票數÷議員定數÷6 |
參議院比例代表 | (沒有) |
都道府縣知事 | 有效票數÷4 |
都道府縣議會議員 | 有效票數÷議員定數÷4 |
市町村長 | 有效票數÷4 |
市町村議員 | 有效票數÷議員定數÷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