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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签证政策: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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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1 – 电子护照持有人不得申请。</sub>
<sub>1 – 因[[南海问题|南海主权问题]],中国大陆的公民持有电子护照不得申请。</sub>


==落地签证==
==落地签证==

2020年3月29日 (日) 16:00的版本

越南签证
越南签证豁免证书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访问越南的另纸签证

访问越南的外国公民(除已豁免者外)必须在越南驻外领事机构申请签证,并在入境前出示。[1]根据国际法规,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护照内页中绘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将中越争议的南海九段线内部分领土(如西沙群岛等)划归于中方,越南领事机构不会在涉及主权争议的护照上盖章或贴签证。越南领事机构或出入境管理局会签发另纸签证供持有电子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访问越南。越南领事馆官员和出入境管理局官员都只会在单独的纸上签名、盖出入境章等。

豁免签证

越南签证政策

目前已经有24个国家的公民可免簽證進入越南。[2][3][4]

90天免签 (1)

30天免签(7)

21天免签(1)

14天免签(2)

有条件的15天免签(13)

* - 两次免签证访问间隔时间需要至少30天,且必须携带已打印的续程机票。
1 - 须持有英国公民护照

越南签证豁免证书的持有者,无论国籍皆可免签入境。

中国、古巴和朝鲜公民持有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上标记有“公务用途”者前往越南无需办理签证。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匈牙利、印度、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国、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尼加拉瓜、朝鲜、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塞舌尔、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斯里兰卡、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联酋、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外交或公务护照持有人以及亚美尼亚、捷克、爱沙尼亚、法国、德国、以色列、意大利、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士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外交护照持有人前往越南无需办理签证。

富国岛

前往富国岛的外籍人士,可在岛上免签证停留30天。[5][6][7]旅客必须从第三国直达富国岛或从河内机场或胡志明市机场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前往国内航站楼办理手续。[1]

转机免签证

任何国籍的旅客转机经过越南,在不出机场过境旅客候机区的情况下,可以在越南免签证停留不超过24小时,并允许在候机区过夜。[1]

电子签证

2017年2月1日,越南引进电子签证(e-Visa)系统。[8]对81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发放30天单次入境电子签证,签证费为25美元:[申请链接 1]

1 – 因南海主权问题,中国大陆的公民持有电子护照时不得申请。

落地签证

持有由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准签函者,可在河内胡志明市岘港芽庄富国岛五大机场取得落地签证,停留期限为1-3个月。准签函可通过越南的旅行社在线办理。

落地签证的法律基础

越南落地签证是在2004年推出的。关于签证的法律依据请参阅:[9]

  • 2000年4月28日 – 24/1999/PL-UBTVQH10 號法規《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關條例》越南外國人入境,出境及居留條例
    • 条款二:1. 越南机关与组织、位于越南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机关,越南公民与合法居留越南之外籍人士,可邀请外籍人士到越南。 2. 邀请外籍人士到越南之机关、组织与个人,有责确保外籍人士入境目的是否合规,并确保财务方面、各主管外籍人士事务之公家机关合作。
  • 2001年5月 – 21/2001/ND-CP 號法令《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關條例》
    • 条款五:1. 依据党中央、国会、国家主席、政府的邀请,负责迎接外国客人的机关,依据部长、副主席以及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邀请,负责迎接同级别外国客人的机关,须就邀请和迎接客人事宜向外交部领事局递交通知书。外交部领事局据此向越南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发出外国客人办理签证通知,并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出通知。在外国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内及在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设在越南的办事机关内任职的外国人员及其亲人邀请外国人员来越南,其所属机关在通知越南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给予签证之前,必须就邀请和迎接客人事宜向越南外交部领事局递交通知书。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天内,若发现外国人员属于不能入境之例,则必须向外交部领事部通报说明。 2. 不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邀请外国人员来越南之机关、组织、个人,须直接将通知书或建议书递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向越南驻国外的外交机关、领事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五天办理签证的时限。若发现属于不同入境之例的外国人员,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必须向邀请外国人员的机关、组织、个人通报说明。
  • 2002年1月29日 – 04/2002/TTLT/BCA-BNG 號指導引政府執行 21/2001/ND-CP 號法令《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關條例》
    • 机关、组织、个人若需要在越南国际口岸为属于《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处境、居住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外国人员申请签证,必须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递交建议书。在紧急场合下在口岸申请签证,则必须在客人到达口岸的至少 12小时之前递交建议书。 根据越南公安部与越南外交部于 2002 年一月 29 日同意与签署之共同通知书第 04/2002/TTLT/BCA-BNG 号,导引政府执行 200年五月28 日第 21/2001/ND-CP 法例《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住法》,其详述:2. 对于有责在公安部执行手续之外籍人士欲邀请外籍人士至越南之机关与组织,而该外籍人士并不负责执行本节第一点所定义之外交部之程序,須發请愿书至出入境管理局。如其要求在国际口岸予以外籍宾客签证,该请愿书必须明载边境口岸、宾客入境之时间,以及在口岸请求签证之原因。对属第一款第4条第d、đ、g、h 点规定邀请或保证外国人入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之前,必须在出入境管理局提交身分合法之档案。各档案包括:– 组织成立之主管机关的许可或决议;– 组织营运登记书面文件,附上该组织总部所在之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及直属机关的证书;– 书面文件须有该组织主管人士之签章。上述档案之提交限一次完成。档案如有任何变更,须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递交通知书为补充档案。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证持有人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证,且卡后有标注“VNM”字样者,可以以商务旅游的名义入境越南,为期60天[10]

参考

外部链接

2. 越南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