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修订间差异
外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补救1个来源,并将0个来源标记为失效。) #IABot (v2.0.7 |
|||
第2行: | 第2行: |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機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國務院]])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大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解放軍)。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機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國務院]])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大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解放軍)。 |
||
已經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會在香港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ref>{{cite web |title=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url=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006/20/t20200620_35172246.shtml |accessdate=2020-06-20}}</ref>,成为中央驻港第四大机构。 |
已經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會在香港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ref>{{cite web |title=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url=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006/20/t20200620_35172246.shtml |accessdate=2020-06-20 |archive-date=2020-06-2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622075544/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006/20/t20200620_35172246.shtml |dead-url=no }}</ref>,成为中央驻港第四大机构。 |
||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ref>[https://www.webcitation.org/5ZekEb4Ne?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ills/c013-c.htm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s://www.webcitation.org/5Zg2VWZLF?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bills/c013-e.htm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lang|en|Crown}})改為國家({{lang|en|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ref>[https://www.webcitation.org/5ZekEb4Ne?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ills/c013-c.htm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s://www.webcitation.org/5Zg2VWZLF?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bills/c013-e.htm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 |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ref>[https://www.webcitation.org/5ZekEb4Ne?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ills/c013-c.htm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s://www.webcitation.org/5Zg2VWZLF?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bills/c013-e.htm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lang|en|Crown}})改為國家({{lang|en|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ref>[https://www.webcitation.org/5ZekEb4Ne?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bills/c013-c.htm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https://www.webcitation.org/5Zg2VWZLF?url=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bills/c013-e.htm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f>。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 |
2020年9月28日 (一) 10:39的版本
香港政治系列條目 |
政府 |
---|
政治 |
對外事務 |
其它香港系列條目 香港主題首頁 · 图集 政治主題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機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設立以負責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大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解放軍)。
已經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會在香港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1],成为中央驻港第四大机构。
1998年4月,香港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2],該條法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國家」一詞則包括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3]。因為香港的法律中不適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適合國家,這樣,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截止2002年),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
参考文献
- ^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20-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
-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1998年第26號);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