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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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苗栗縣長]][[劉政鴻]] - 2016年-濫用職權貪汙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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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德·布拉戈耶維奇]] — 2009年因貪污指控,遭州議會以絕對多數彈劾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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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三) 00:11的版本
彈劾指按照一些國家憲法的規定,立法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樣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区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中華民國、大韓民國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但具備政治性質。被彈劾的政府官員面臨著立法機構的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可定罪[1]。
概說
遭到彈劾並下台的官員,可能會被剝奪全部或部分的卸任禮遇或退休福利等。
在美國,彈劾可在聯邦一級或州一級發生。在聯邦一級,行政與司法機構的成員均可被彈劾,但彈劾標準不同。在行政機構中,只有被懷疑有「叛國、受賄,或其它針對國家的犯罪行為」的人才能被彈劾。此處叛國與受賄的意思是明確的,但美國憲法並未指明何為「針對國家的犯罪行為」(high crime)。一些評論員據此認為,國會有權自行確定哪些犯罪行為是可導致彈劾的。
在司法機構中,彈劾的範圍要寬得多。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在「行為良好」時可繼續任職,也即國會可以行為不當為由免除法官的職務。
作為「美國的文官」(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國會的成員可被參議院彈劾或被眾議院解職(這發生過一次,是針對參議員William Blount的)。在當代,開除(expulsion)成為處理行為不當的國會成員的主要方式(儘管這仍然很少發生),因為一個議院可以獨立決定開除自己的某個成員,不像彈劾需要牽涉到另一個議院。
美國眾議院必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articles of impeachment,所有50個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市立法委員會(city council)也可以針對同級行政機構通過彈劾條款)。彈劾條款中包含了正式的指控內容,一旦通過,就稱被告「正被彈劾」(impeached)。
隨後,由參議院對被告進行審判。如果彈劾案是針對總統的,則審判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否則則由副總統(以參議院議長的身份)或參議院臨時議長來主持(這可能也包括對副總統自身的彈劾案,但一般法律中並不允許由同一個人來擔任法官和被告)。
如出席的參議員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數認定被告有罪,則判定其有罪。如果被告正在任職,則被判有罪後即自動被解職。在判定有罪之後,參議院可以投票決定是否還禁止被告今後再次擔任聯邦職位(包括選舉及任命的職位)。被參議院判罪的被告仍有可能遭到刑事審判。彈劾在被告離職後仍可進行,目的是剝奪其今後重新任職的權利或某些在任職時獲得的待遇(例如退休金)。如果出席的參議員中認定被告有罪的票數不足三分之二,則認定被告無罪,對其不作處罰。
國會一般將彈劾作為僅在極端情況下行使的一種特殊權力。自從1789年以來,眾議院僅啟動過62次彈劾程序(最近的一次是針對唐納·川普的),遭到過彈劾指控的聯邦官員僅有以下17名:
許多人以為理查·尼克松曾被彈劾,但實際上並沒有。1974年7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以較大票數優勢通過了對他的彈劾指控,並將這些條款提交給眾議院,但尼克松在眾議院投票之前就辭職了。因為尼克松基本可以肯定,如果他不主動辭職的話,他會被眾議院通過彈劾並被參議院認定有罪,在參議院亦不獲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支持。尼克松的第一任副總統斯皮罗·阿格纽也在1973年被指涉以逃稅和洗錢罪,同樣在被彈劾表決之前就辭職了。
200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州長羅德·布拉戈耶維奇因貪污指控,遭州議會以絕對多數彈劾下台,是20年來首位被彈劾的州長。
程序
在英國,下議院可以提出彈劾,但一般是以不信任動議導致政府及內閣下台。
現代政治中的彈劾
2006年,英國將軍Hugh Michael Rose爵士啟動彈劾議程,認為時任英國首相貝理雅由於錯誤帶領國家於2003年參與伊拉克戰爭,需要為此而負上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家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等国家领导人。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撤销职务,该罢免案违反了当时宪法的规定。1980年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宣布撤销该违宪决议。
香港立法會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行使對行政長官之彈劾權利。
程序
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澳門立法會可以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七)行使對行政長官之彈劾權利。
程序
澳門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中華民國政府對官員的彈劾,依照中華民國政府所制定之憲法的規定可分為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與對公務人員的彈劾兩種,其程序略有不同。
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
中華民國政府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原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係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決議。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中,改由立法院全體1/2以上立委提案,全體2/3以上立委同意通過,再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審理後彈劾通過,總統或副總統即應辭職。[2]
對其他公務人員的彈劾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處理。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惟經審查委員決定公布之案件,則於移付懲戒機關時,由監察院公布之。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懲戒機關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根据《新加坡宪法》,如总统被证实犯下叛国、违反宪法或贪污等罪行,新加坡总理或四分之一的议员有权发起对总统的弹劾;弹劾程序将依照宪法进行。自建国以来,新加坡并未发生过任何一起总统弹劾案。[3]
在馬來西亞,彈劾可在聯邦級或州級發生。《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43(4)條文說明,倘若首相失去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的信任,除非首相主動提出要求解散議會舉行選舉,否則首相需要隨同內閣一同辭職。[4]
彈劾首相程序
國會反對黨領袖或任何一名國會下議院議員可隨時向國會下議院議長提呈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議長和下議院秘書處將會依據聯邦憲法和議會常規審議後批准或拒絕此動議。如果議長批准該動議提呈下議院,該動議將可被納入議程內進行辯論和表決。
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必須獲得國會下議院112名或以上議員的支持方可通過。不信任動議如果在國會下議院被表決通過,首相可選擇:
如果首相決定向最高元首請求解散議會,最高元首擁有同意或拒絕的權利。如果最高元首批准國會解散的請求,選舉委員會將會在國會解散後的60天內舉行聯邦級選舉;如果最高元首拒絕國會解散的請求,首相與內閣成員必須立即辭職。一旦首相與內閣成員辭職,最高元首將會委任一名獲得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信任的下議員擔任新任首相。[5]
大韓民國(韩国)
自1987年再度修改的大韓民國憲法實施後,總統的彈劾案,需經國會的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通過,再交由憲法法院處理及審查。
1987年民主化以來,共有兩任總統被國會彈劾。第一次是2004年盧武鉉被國會彈劾,但被憲法法院駁回。第二次是2016年朴槿惠被國會彈劾,2017年3月10日大韩民国宪法法院通过弹劾案。
案例
彈劾成功而下台的政治人物
- 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 - 1954年
- 委内瑞拉总统馬科斯·佩雷斯·希門內斯 - 1993年
- 巴拉圭总统劳尔·库巴斯·格劳 - 1999年
- 印度尼西亚总统阿卜杜拉赫曼·瓦希德 - 2001年
- 立陶宛总统罗兰达斯·帕克萨斯 - 2004年
- 巴拉圭总统費爾南多·盧戈 - 2012年
- 巴西總統迪爾瑪·羅塞夫 - 2016年
- 大韓民國總統朴槿惠 - 2017年
彈劾階段被迫辭職
曾經被彈劾的政治人物但彈劾失敗
彈劾成功而被褫奪公權的其他政治人物
參見
參考文獻
- ^ Demeter'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 and Procedure) 1969. 1969: 265.
- ^ 中華民國憲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憲法
- ^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2020-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8).
- ^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 Official Portal, [www.agc.gov.my AGC Malaysia]
- ^ 不信任动议 再决胜负 | 国内 | 东方网 马来西亚东方日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20-03-02], 马来西亚东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