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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屬台灣群島方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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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成員==
初期成員有[[何瑞元]]、[[王雲程]]、[[黃育旗]]、[[許榮棋]]以及[[51建州俱樂]]為主。後來因為內訌(金錢問題)而拆夥。黃、許出走。</br>
初期成員有[[何瑞元]]、[[王雲程]]、[[黃育旗]]、[[許榮棋]]以及[[51俱樂]]為主。後來因為內訌(金錢問題)而拆夥。黃、許出走。</br>
王雲程後來不與之為伍,並在其2006年新書否認臺灣主權在美國,改稱在聯合國的國際社會。</br>
王雲程後來不與之為伍,並在其2006年新書否認臺灣主權在美國,改稱在聯合國的國際社會。</br>
何瑞元後來找到在中國投資失敗回台的[[林志昇]],並還包括[[建國黨]]、[[保護臺灣大聯盟]]、[[大地基金會]]等組織,一起合作推廣。</br>
何瑞元後來找到在中國投資失敗回台的[[林志昇]],並還包括[[建國黨]]、[[保護臺灣大聯盟]]、[[大地基金會]]等組織,一起合作推廣。</br>
2007年底在中華民國體制報備下成立[[臺灣民主共和黨]]</br>
2007年底在中華民國體制報備下成立[[臺灣民主共和黨]]</br>



==理論盲點==
==理論盲點==

2008年3月3日 (一) 09:01的版本

美屬臺灣政治團體之一,主張臺灣為美國為未合併領土。

釋義

所謂「美屬」是指在2004年左右在台灣興起的一政治團體。以「美國憲法戰爭法」觀點,主張臺灣法地位是從二戰結束以來一直為美國未合併領土

主張

其主張是根據舊金山和約戰後歷史推斷,認為臺灣目前為美國未合併領土,並要求美國接管臺灣。

緣起

該派由何瑞元發現,並得到某些51建州俱樂部成員支持。並到處找獨派團體辯論要求支持,包括向是群策會、北社、建國廣場。2004年11月4日應邀參加建國廣場節目,與傅雲欽對談,結果何瑞元被說的見笑登生氣。後來找來林志昇與其合作

成員

初期成員有何瑞元王雲程黃育旗許榮棋以及51俱樂部為主。後來因為內訌(金錢問題)而拆夥。黃、許出走。
王雲程後來不與之為伍,並在其2006年新書否認臺灣主權在美國,改稱在聯合國的國際社會。
何瑞元後來找到在中國投資失敗回台的林志昇,並還包括建國黨保護臺灣大聯盟大地基金會等組織,一起合作推廣。
2007年底在中華民國體制報備下成立臺灣民主共和黨

理論盲點

根據知名國際法學者許慶雄認為,美屬理論是「扭曲(某種事件)後再作放大解釋」。換句話說,就是將有結果再找原因。
就法而言,是為曲解舊金山和約。根據「反美屬專刊」中「理論破產妖言惑眾一文」指出:

金山和約並沒有規定主要佔領國---美國---擁有 「主要佔領權」,那是何瑞元曲解和約23a條款得到的前提,這個前提是錯的。所以他的推論和結論說「美國暫時擁有台澎領土主權」當然也是錯的。

舊金山和約23條a款: Article 23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of each State which subseq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1.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這句是拿來修飾前面的the majority的 2.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不是指主要佔領權,是指主要佔領國。主要佔領國不可解釋為主要佔領權。Article 25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shall be the States at war with Japan, or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provided ....... 第25條也有出現power這個字,Allied powers指的就是同盟國成員。可見把23a的「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翻成主要佔領權根本就是笑話。 3.,同條文裡已經規範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權利義務和這11國中的6國(the mamority)是一樣的。只是強調美國必須是該6國之中的一國,和約才生效。何瑞元把 「美國必須是該6國之中的一國,和約才生效」這個條文的意思解讀為「美國為主要佔領權」根本是笑話。

根據實際生效日期,過半數國家必須包括美國在內,如果美國不批准,其他國家都批准也不會生效,這樣解釋當然對。同樣的,只要沒有「過半數國家批准」,即使美國批准了,還是無效 。從23條款所列11國, 除美國之外, 看不出那一國有作為主要佔領權的連繫和資格, 其中的菲律賓在戰爭結束前還是美國屬地, 戰爭結束後才從美國的允許下獨立.

美國根本就沒有任何佔領權,世界上沒有佔領權這種東西,胡說八道,美國只是主要佔領國而已,如果主要佔領國就自然擁有佔領權的話,那舊金山和平會議根本就沒必要召開,反正所有土地都是美國的了嘛 事實上,二戰後美國擁有印尼了嗎?,擁有蘇門答臘了嗎?,還有菲律賓,越南,香港,泰國,,.....等等,難道都是美國的領土了嗎? 莫名其妙!


就史而言,根據「從歷史來看美屬錯誤」一文指出:

一、國際法原則與國際現狀。對於領土主權轉移來說,除了戰爭征服佔領(這自一戰後的現代國際法已經逐漸廢止這樣的取得方式。因此美屬以美西戰爭後取得的古巴、菲律賓等地的原則來比喻臺灣根本不合現代國際法原則)、條約(尤其是和平條約)。除此之外,我們不要忘記還有 「時效原則」。「時效原則」之所以存在是因要維持現有國際秩序。而這種「時效原則 」的要求很嚴格(可參照彭明敏:「平時戰時國際公法」頁228或許慶雄、李明竣:「現代國際法」,頁190-192)。我們來看看臺灣的狀況。戰後中國政府(中華民國) 1945 年 在台灣行使主權象徵時(如設立「臺灣省」、頒行恢復國籍命令等等),世界(包括美國)態度有提出異議?經過一甲子後國際社會( 包括美國)提出異議?再說臺灣人經由民主程序參與中華民國體制選舉、修改憲法,這也是學者所謂落實「主權在民」(筆者認為是臺灣的「中(華民)國化」),臺灣人自願「認賊作父」的結果。 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

二、 韓戰期間,美國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僅僅不希望臺灣為中共政權所攫取。 1950 年1月 6 日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新聞招待會對臺灣地位有詳細論說。我們可看出美國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意旨是臺灣因為國共鬥爭,只能暫時保持模糊,以防 臺灣被中共政權接收。其曰:「 中國管理臺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 生疑問。當臺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 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 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要等待一個條約吧。」(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史事概要1950年1~3月卷,頁60-61)因此,在尼克森後,美國絕不再提「未定論」說法。在美國現在說法,臺灣是中國的,但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岸要透過協商、談判解決「臺灣問題」。

三、 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來看,其所防禦地區除美國西太平洋外,就是指臺灣、澎湖(不包括金、馬)。該條約是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簽訂的,具有國際法性質的 國與國條約(美國與中國)。假設美國認為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豈會以國際條約形式與中國(舊)政府簽訂?當時美國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又假設臺灣非中華民國領土,那簽約國的臺北政府是什麼東西?他若沒有領土 ,那他有權利與美國政府簽訂國際法性質條約防禦臺灣?就兩國建立的邦交而言,她是象徵「國對國」的關係的建立,那臺灣若是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在1949-1979年間怎麼會在台北設立起「美國駐中國大使館」?

四、「美中(共)上海公報」:「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 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它重申它對由 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資料來源 )美國對於上述聲明雖僅「認識到」( acknowledged ),這不管。然下一句話卻說美國政府對上述「認識到」的立場「不提出異議」。假若臺灣真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美國豈會不提出異議?任由自己權利睡著?更何況退一萬步來說,若真是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政府如此行為是導致他權利睡著,而且一直持續至今,依照國際法原則,如何能繼續主張 此一主張?

五、論者或以美國的「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為由,證明台灣是美國的。阿不然「臺灣關係法」怎麼是美國國內法?此曲解文意也。蓋「臺灣關係法」的立法,是針對1979年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政府,與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連帶也廢除之前的邦交、國與國簽訂的條約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具國際法性質)等。也因為臺灣的中華民國被撤銷承認,但他又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形成一個很特別的地區(被撤銷承認、又不受中國合法政府管轄的中國舊政府)。但美國又必須與臺灣往來(尤其是商業貿易),又礙於國際法(想想看,如果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證可以入境臺灣嗎?),因此只好以國內法形式立法,該法只能規範美國政府本身,而無法對國際發生任何效力。(欠缺國際法拘束力)換句話說,那只是美國內部對臺灣政策,並不代表美國承認臺灣政府或是臺灣是美國一部份。

參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