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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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ngling(留言 | 贡献) ←建立内容为“'''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治保会”<ref>[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zfwj/szfwj/201905/t20190523_71960.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7日发布“京政发[1995]16号”《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ref>,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工作。<ref>郭翔:《犯罪学…”的新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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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治保会”<ref>[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zfwj/szfwj/201905/t20190523_71960.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7日发布“京政发[1995]16号”《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ref>,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工作。<ref>郭翔:《犯罪学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ref> |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治保会'''”<ref>[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zfwj/szfwj/201905/t20190523_71960.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7日发布“京政发[1995]16号”《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ref>,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工作。<ref>郭翔:《犯罪学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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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6月2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发布。现行有效。<ref>《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6月2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发布。现行有效。</ref>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并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由群众推选积极分子三人至五人组成之;内设组长一人,在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6月2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发布。现行有效。<ref>《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6月2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发布。现行有效。</ref>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并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由群众推选积极分子三人至五人组成之;内设组长一人,在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
2021年9月19日 (日) 17:21的版本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治保会”[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工作。[2]
历史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6月2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发布。现行有效。[3]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并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由群众推选积极分子三人至五人组成之;内设组长一人,在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0年1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规定,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城市街道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厂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按基层行政单位或生产组织设立。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