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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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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是[[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於[[2004年]]簽訂的文件,訂明在香港高等院校獲得[[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者,可以到中國內地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反之亦然。<ref>https://www.sheto.gov.hk/tc/mainland/work.html</ref>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是[[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於[[2004年]]簽訂的文件,訂明在香港高等院校獲得[[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者,可以到中國內地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反之亦然。<ref>https://www.sheto.gov.hk/tc/mainland/work.html</ref>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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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 (四) 11:16的版本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是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於2004年簽訂的文件,訂明在香港高等院校獲得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者,可以到中國內地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課程,反之亦然。[1]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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