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Wikipedia talk:删除方针:修订间差异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Ericliu1912留言 | 贡献
存檔
Jimmy-bot留言 | 贡献
机器人: 1个讨论已存档
第39行: 第39行:
::::那要看看是誰,巡查豁免者以上的話我會相信其有能力判斷。--[[User:AT|<span style="color:purple; font-size:120%; ">'''A'''</span>]][[User talk:AT|<span style="color:skyblue; font-size:120%; ">'''T'''</span>]] 2022年1月19日 (三) 02:37 (UTC)
::::那要看看是誰,巡查豁免者以上的話我會相信其有能力判斷。--[[User:AT|<span style="color:purple; font-size:120%; ">'''A'''</span>]][[User talk:AT|<span style="color:skyblue; font-size:120%; ">'''T'''</span>]] 2022年1月19日 (三) 02:37 (UTC)
:::認同AT的觀點,至少被關注度提刪的應該重新走覆核。--[[User:Newbamboo|🎋]][[User talk:Newbamboo#top|🎍]] 2022年1月22日 (六) 12:17 (UTC)
:::認同AT的觀點,至少被關注度提刪的應該重新走覆核。--[[User:Newbamboo|🎋]][[User talk:Newbamboo#top|🎍]] 2022年1月22日 (六) 12:17 (UTC)

== “我不希望被记录在维基百科里面” ==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sign=[[User:Jimmy-bot|Jimmy-bot]]([[User talk:Jimmy-bot|留言]]) 2022年4月27日 (三) 08:14 (UTC)}}

检视[[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我不希望我本人被寫進wikipedia該如何請求刪除?|存废讨论]]惊然发现有人不希望自己成为维基百科的一个条目,并提出了删除请求,社群里面还有倾向于删除的立场,亦有人提到了“被遗忘权”的法律权利,并且认为维基百科的服务器有可能进入欧洲等地,会受到“被遗忘权”的法律限制。由此我认为社群应该对此进行特别讨论。大家设想这么一个问题,假使维基百科服务器受被遗忘权管辖了,接下来我们<big>'''最最伟大的习近平总书记'''</big>以及许多其他的共产党高干相继发来公函告知:我希望被遗忘,我不希望成为维基百科条目。请问到时候如何处理?难不成我们就把所有涉及到习近平的条目如数删除?这样不就变成了变相审查了吗?考虑到GitHub收到的中国网络协会对“zhao”项目的意见,这一设想极有可能变成事实,请问到时候怎么办呢?<br>
我认为极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是否应该设立两种关注度线,一种作为可收录下线,一种作为可删除上限,或任何其他方案来进行处理?--[[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6日 (六) 12:16 (UTC)
:支持设立“可删除条目关注度指引”。[[User:桐生ここ|<span style="color:#5E86C1;">'''桐生ここ'''</span>]]<span style="color:#5F9EA0;">★</span>[[User talk:桐生ここ|<span style="color:#4798B3;">'''&#91;讨论&#93;'''</span>]] 2022年4月16日 (六) 12:44 (UTC)
:據公開資料撰寫的條目能否不算入被遗忘权?我覺得要基金會出來解釋。--[[User: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User talk: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5:45 (UTC)
::zh.wikipedia.org可以決定zh.wikipedia.org的內容。與meta.wikipedia.org無關。
::如果需要刪除的內容包含多個維基項目,如en.wikipedia.org、fr.wikipedia.org等不同項目時,才需要meta.wikipedia.org
::目前的討論需要確定的只有zh.wikipedia.org是否有被遺忘權相關共識,及是否新增至zh.wikipedia.org方針指引--[[User:Rastinition|Rastinition]]([[User talk:Rastinition|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2:07 (UTC)
:::雖然目前的討論僅限於中維,但很明顯會影響到維基媒體各個項目。很難想象利益相關人士真的會只要求刪除中維條目。--'''[[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14 (UTC)
*我覺得不可以刪。但是,如果照片是條目作者訪問傳主時所得,考慮到編輯者與傳主在現實生活中的關係,可以酎情刪除圖片。--[[User:Temp3600|Temp3600]]([[User talk:Temp3600|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46 (UTC)
*:在目前情況下只接受刪除影響力不大的負面資訊以及圖片。--[[User: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User talk: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1 (UTC)
*:其實目前生者傳記指引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User: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User talk: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2 (UTC)
*:非公共場合拍攝之肖像未經授權發佈的話,就不是「酌情刪除」而是「必須刪除」了(見[[:c:COM:PEOPLE]])。--'''[[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07 (UTC)
:我反对“被遗忘权”。允许把条目(部分)删去,删去的部分通常是负面部分。关注度而不是个人意愿才是决定一个条目是否应当存在的标准。--[[User:The Puki desu|The Puki desu]]([[User talk:The Puki desu|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19 (UTC)
:可以考慮引入[[:en:WP:BLPREQUESTDELETE]]和[[:en:WP:BIODEL]],大概是說較不知名的非[[公眾人物]](參見[[WP:NOTPUBLICFIGURE]])若表示希望刪除自己的傳記,在存廢討論沒有明確保留共識時,管理員可以「無共識地刪除」作結(相對於一般條目的相反方向的規定,若無刪除的共識則是以(暫時)保留作結)。——[[U:HTinC23|<math>\definecolor{my}{rgb}{0.04,0,0.5}\color{my}\mathsf{htc_{23}}</math>]]([[UT:HTinC23|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52 (UTC)
::我更关注的是对这个“非公众人物”的界定,我没看到很明确的标准,是否应该为“非公众人物”也明定一个关注度标准?-[[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就此次涉及的顏某來說,點開Google新聞都有涉及他的新聞,平時生活也保持高調,很難說不是非公眾人物。--[[User: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User talk: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3:13 (UTC)
:::如果依传主意愿删除条目或者内容对于百科全书整体影响不大,删掉也无不可,有了这样的规则支持,省掉后续的基金会甚至法律的程序反而更好。不过界定允许删除的标准确实要相对更明确一些,确保留下适当的可操作空间避免滥用。--[[User:Liu116|🔨]]([[User talk:Liu116|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5:29 (UTC)

2022年4月27日 (三) 08:14的版本

條目存廢討論

删除方针訂明「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刪除,除非先前討論中提出的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否則同樣不建議重新建立該頁面。」條目四十二章經 (無綫電視劇)之前是因WP:BALL和參考來源不足而删除,按理重建條目已有足夠來源支撐,所以可以不用經存廢覆核。但用戶A1Cafel以「任何經AFD討論通過的條目,除非與原文明顯不同,否則必須經DRV覆核」為由回退我該筆編輯,並將我的編輯視作破壞並會被封禁。但與原文明顯不同的條款,是無視電視劇條目演員內容肯定大致相同,所以在此尋求其他維基人解困,謝謝!-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2年1月14日 (五) 13:07 (UTC)[回复]

在這方面AFD的目的是避免以WP:G5刪除,有信心不被G5也不是不可。我覺得可以接受,但是不太好。--Ghren🐦🕘 2022年1月14日 (五) 13:58 (UTC)[回复]
WP:G5條款「在某些情況下,重新建立的條目有機會發展,那麼不應提交快速刪除,而應該提交存廢覆核或存廢討論重新評核。」以條目四十二章經 (無綫電視劇)情況是排除在外。-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2年1月14日 (五) 15:45 (UTC)[回复]
那就經存廢覆核重新評核,為何要偷步建立?--A1Cafel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02:33 (UTC)[回复]
就存廢覆核這效率還是算了吧。--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04:06 (UTC)[回复]
同中維021024:太慢了,個人認為可接受。前提是非常確認不合G5。--Ghren🐦🕑 2022年1月15日 (六) 06:17 (UTC)[回复]
我的想法是若創建者認為和原來提刪的內容不同,或原來提刪的理由已不成立,就直接建立。若有其他人有異議,提交G5,就提存廢覆核討論。--Wolfch (留言) 2022年1月15日 (六) 07:05 (UTC)[回复]
之前的存廢討論是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1/10/19#隱門_(無綫電視劇)、有種好男人、法證先鋒V、廉政行動2022、四十二章經_(無綫電視劇),其中有提到:「WP:BALL,而且參考來源不足,不適宜在未完全拍完時建立條目」,想確認此電視劇拍完了吧,有上映相關的新聞嗎?若是沒有,我會認為此條目可以用G5進行快速刪除。因為原來提刪的理由似乎仍存在。--Wolfch (留言) 2022年1月15日 (六) 07:10 (UTC)[回复]
目前是如果電視劇、電影、地鐵、鐵路等只要開拍和開建就不是水晶球。--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07:15 (UTC)[回复]
DRV效率低就要繞過它?上述條目明顯有異議,偷步建立條目是十分不尊重AFD的共識。--A1Cafel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09:45 (UTC)[回复]
針對此一條目, 是否可以用G5快速刪除仍有異議,我會建議轉存廢覆核(此意見只針對單一條目)。--Wolfch (留言) 2022年1月15日 (六) 09:50 (UTC)[回复]
@A1Cafel:覺得對方新給出的理據不充分就再丟afd好了,也好過重定向或丟存廢覆核以及G5。--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12:03 (UTC)[回复]
個人認為就再丟afd會引起混亂。--A1Cafel留言2022年1月16日 (日) 02:24 (UTC)[回复]
像四十二章經、法證先鋒V、詹天文,被人撤銷重定向多少回了?如果存廢覆核能早點下決斷就不至於如此。--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1月16日 (日) 02:49 (UTC)[回复]
不認同A1Cafe偷步建立條目的說法,删除方针訂明「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刪除,除非先前討論中提出的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否則同樣不建議重新建立該頁面。」而現在重建條目已有充份理據支撐,根本不需走存廢覆核流程。-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2年1月15日 (六) 11:57 (UTC)[回复]
問題在於這個充分理據通常不應由相關用戶自行判斷,有時可能自以為足夠,實際卻未必,因此走DRV讓其他人判斷是合理做法。--AT 2022年1月15日 (六) 12:21 (UTC)[回复]
可供查證自行判斷維基資深編輯並不難判斷,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也有說,如果仍有異議可以丟G5,但我本身重建條目並沒問題,走DRV只是多一層保險而已。-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2年1月18日 (二) 13:46 (UTC)[回复]
我倒是認為應該反過來在未能確認關注度的前題下,不應重建相關條目。就算重建也不應直接在條目空間內重建,而是應該在草稿或用戶空間重建後,得到其他人核實具備關注度才移動至條目空間。--AT 2022年1月19日 (三) 05:53 (UTC)[回复]
如果严格按照现有方针,G5已经被严重滥用了。例如有得威版本对比,里面加了很多新内容甚至来源。这种条目实际上应该立即全部恢复然后转交AFD处理(因为不合快速删除方针),但是现在有很多类似的条目。--GZWDer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14:00 (UTC)[回复]
其實要是存廢覆核走得很快也沒所謂,但是不是每個都會像老虎一樣轉提刪。--Ghren🐦🕙 2022年1月15日 (六) 14:02 (UTC)[回复]
我倒是覺得關注度驗證問題仍未解決的情況下,本身就不宜直接重建(尤其是相關編者可能缺乏能力判斷關注度的話),理論上應先走DRV流程方為上策。--AT 2022年1月15日 (六) 14:17 (UTC)[回复]
有時候完全就是條目刪除後才有可靠關注度來源,比如入關學第一次刪除(其實轉移至維基學院)4個月後才有BBC的詳細報道[1],這時其實完全不需要再依賴管理員判斷。總不見得假定除管理員以外的維基人智商比較低,無法判斷吧。--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14:29 (UTC)[回复]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有人直接重建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严格按照方针只要有几句话不同(特别是有新的来源)都应该重新存废讨论,但是有些用户不理解。如果按照方针的思想如果原条目是关注度问题删除那么重建的条目应该重点看有没有关注度来源。下面我开了一个G5的修订。--GZWDer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14:36 (UTC)[回复]
最近倒是见过好几个巡查豁免者创建的条目问题很大,也有巡查豁免在存废讨论删除后很快重建被抓包的。不过这应该是当事人权限使用不当,不是巡查豁免本身的问题啦。--Tiger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15:21 (UTC)[回复]
樹大有枯枝,連樹也不是的話那就更加不行。--AT 2022年1月15日 (六) 15:29 (UTC)[回复]
那要看看是誰,巡查豁免者以上的話我會相信其有能力判斷。--AT 2022年1月19日 (三) 02:37 (UTC)[回复]
認同AT的觀點,至少被關注度提刪的應該重新走覆核。--🎋🎍 2022年1月22日 (六) 12:17 (UTC)[回复]

“我不希望被记录在维基百科里面”

检视存废讨论惊然发现有人不希望自己成为维基百科的一个条目,并提出了删除请求,社群里面还有倾向于删除的立场,亦有人提到了“被遗忘权”的法律权利,并且认为维基百科的服务器有可能进入欧洲等地,会受到“被遗忘权”的法律限制。由此我认为社群应该对此进行特别讨论。大家设想这么一个问题,假使维基百科服务器受被遗忘权管辖了,接下来我们最最伟大的习近平总书记以及许多其他的共产党高干相继发来公函告知:我希望被遗忘,我不希望成为维基百科条目。请问到时候如何处理?难不成我们就把所有涉及到习近平的条目如数删除?这样不就变成了变相审查了吗?考虑到GitHub收到的中国网络协会对“zhao”项目的意见,这一设想极有可能变成事实,请问到时候怎么办呢?
我认为极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是否应该设立两种关注度线,一种作为可收录下线,一种作为可删除上限,或任何其他方案来进行处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6日 (六) 12:16 (UTC)[回复]

支持设立“可删除条目关注度指引”。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4月16日 (六) 12:44 (UTC)[回复]
據公開資料撰寫的條目能否不算入被遗忘权?我覺得要基金會出來解釋。--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4月16日 (六) 15:45 (UTC)[回复]
zh.wikipedia.org可以決定zh.wikipedia.org的內容。與meta.wikipedia.org無關。
如果需要刪除的內容包含多個維基項目,如en.wikipedia.org、fr.wikipedia.org等不同項目時,才需要meta.wikipedia.org
目前的討論需要確定的只有zh.wikipedia.org是否有被遺忘權相關共識,及是否新增至zh.wikipedia.org方針指引--Rastinition留言2022年4月17日 (日) 02:07 (UTC)[回复]
雖然目前的討論僅限於中維,但很明顯會影響到維基媒體各個項目。很難想象利益相關人士真的會只要求刪除中維條目。-- 2022年4月17日 (日) 04:14 (UTC)[回复]
我反对“被遗忘权”。允许把条目(部分)删去,删去的部分通常是负面部分。关注度而不是个人意愿才是决定一个条目是否应当存在的标准。--The Puki desu留言2022年4月16日 (六) 18:19 (UTC)[回复]
可以考慮引入en:WP:BLPREQUESTDELETEen:WP:BIODEL,大概是說較不知名的非公眾人物(參見WP:NOTPUBLICFIGURE)若表示希望刪除自己的傳記,在存廢討論沒有明確保留共識時,管理員可以「無共識地刪除」作結(相對於一般條目的相反方向的規定,若無刪除的共識則是以(暫時)保留作結)。——留言2022年4月16日 (六) 18:52 (UTC)[回复]
我更关注的是对这个“非公众人物”的界定,我没看到很明确的标准,是否应该为“非公众人物”也明定一个关注度标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回复]
就此次涉及的顏某來說,點開Google新聞都有涉及他的新聞,平時生活也保持高調,很難說不是非公眾人物。--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4月17日 (日) 03:13 (UTC)[回复]
如果依传主意愿删除条目或者内容对于百科全书整体影响不大,删掉也无不可,有了这样的规则支持,省掉后续的基金会甚至法律的程序反而更好。不过界定允许删除的标准确实要相对更明确一些,确保留下适当的可操作空间避免滥用。--🔨留言2022年4月17日 (日) 05:2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