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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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 (五) 12:46的版本
區長指区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或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市长,与县长和县级市的市长平级,而高于乡长和镇长。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因行政地位较高,俗称为副省级市辖区。区长高配为副省部级官员。
区长与从省长至镇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区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区委书记[1]:61—62。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
罕见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直轄市及省轄市下分為區,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鄉、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鄉、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擔任,並且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以及民選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
注释
- ^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ISSN 1005-0221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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