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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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據其它各項法律,並非所有國民均有相同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女性平時無需服[[兵役]]{{NoteTag|《兵役法》[[s:兵役法 (民國22年)|1933年]]制定公布時,尚無女子服役條款。[[s:兵役法 (民國32年)|1943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女子戰時得徵調服任軍事輔助勤務」。[[s:兵役法 (民國35年)|1946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s:兵役法 (民國40年)|1951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s:兵役法 (民國43年)|1954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五十條、[[s:兵役法 (民國89年)|2000年]]全文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都明定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六年無完整[[公民權]]、因犯罪遭宣告[[褫奪公權]]者無參政及服公職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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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5日 (六) 02:25的版本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為證明國民身份,個人需要有中華民國身份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證明文件[1]。
根據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定義與範圍
法律相关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中華民國國民中,有些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臺灣群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及馬祖列島等地)[註 1]人民,有些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內政部表示:目前的「在台無戶籍國民」有好幾萬人[2]。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通常依法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未滿14歲的國民在請領國民身分證前,則以戶口名簿作為替代之身分證明;但也有部分處於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不可及之中華民國領土的無戶籍國民受限于《戶籍法》及《護照申領及核發辦法》而無法申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國民身分之確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要取得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身分,需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若在臺灣居留逾六個月,並申請取得自由地區戶籍獲准,即有承擔自由地區人民義務的責任。
大陆地區居民及港澳地區人民
「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
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
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
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
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政府认为拥有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主权——一個中國,承認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及香港居民與澳門居民(即两地拥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有完全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而自1949年起,基于两岸分治的现实,中国大陆与台湾之间断绝了交通往来。前往台湾定居的中国大陆人士通常是拥有“反共義士”身份者。两岸民众的交通往来、定居到1980年代台灣解嚴后,方才逐步实现(参见:三通)。1993年,开放大陸配偶赴台定居。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下的中国大陆地区相反,中华民国与香港、澳門之间的交通往来从未断绝。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中華民國國家足球隊既有不少來自香港的選手。此外,不少有能力負擔前往臺灣船票的學生亦很願意到臺灣就讀大學或就業,因為當時港澳侨生在臺澎金馬地區他們仍然享有國民待遇,可自动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其中名人諸如科技界的林百里、演藝界的周華健、楊懷民、林煒等人或出生於香港,或出生於中国大陆,拥有或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再获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废止与侨生相关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4]。
1997年3月,立法院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预备香港、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规范与两地间的往来事宜。自此,中华民国政府方面,将港澳地區定位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不再是侨区[5]。僑務委員會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6]。港澳居民待遇与外国人相类[5]。进出台湾本岛时,陆港澳居民使用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2002年12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制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规定,港澳回归前取得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回台定居或回台定居“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7]。2015年12月,僑務委員會《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排除出中华民国侨民之列[8]。
2013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中,诸位大法官对大陆地区人民的宪法定位各有解释。大法官陳春生说,“一、大陸地區人民之法地位較為特殊 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而論。二、大陸地區人民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之法源不清楚 [……]”。大法官羅昌發說: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故在憲法與增修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大法官陳新民說:兩岸關係之授權,乃一種「價值中立」的憲法委託,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並未(亦不可)有任何歧視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人民的立法授權。質言之, 該增修條文規定並不可解讀為「歧視授權」,否則即會造成同一部憲法前後理念相互矛盾的結果,此亦本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若干憲法增修條文違憲的理由。[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949年兩岸分治后,包括福建沿海金馬地區居民在内的中華民國國民被中国大陆称为台湾同胞(简称台胞)。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他们与中国籍港、澳居民视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大陆境外居民。在两岸普通民众断绝交通往来的背景下,1950年代起,中华民国国民从台湾、港澳或海外前往中国大陆,前两者可归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后者可归为归国华侨。在中国大陆定居者,登记大陆地区户籍、获得居民身份证。自1987年起,中華民國政府開放兩岸探親,普通台湾民众可进入中国大陆。1990年代港、澳回归后,同样遵行一个中国原则,当地的中华民国国民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華民國國民进出中国大陆、港澳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海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如無戶籍國民)如无台胞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进出。在中国大陆定居者,取得台湾居民定居证。在港澳定居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转化为港澳居民。
进入21世纪后,中華民國國民在大陆就学、就业、定居成为常见现象。2018年BBC中文網报道提及,没有“目前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生活的確切數據,但保守估計有60萬至70萬名台灣人在中國大陸就學、就業[10]”,而放弃“臺灣地區人民”身份者较为少见。此前,2006年6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新聞稿引用內政部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在中国大陆设立户籍、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由戶政機關依法註銷在台戶籍者計23件,另有2件由內政部處理中[11]。
若中華民國國民登记大陆地区户籍、获得大陆地区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后,将在行政程序上,由中華民國內政部註銷台灣地區戶籍、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通報外交部撤銷中華民國護照[11]。2008年9月,內政部修正發布《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规范相关事宜[12]。2018年,西方媒体创造了一个专用名词——脫台者。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机构为参加中俄边境团队旅游的中华民国国民签发一次旅游有效的普通护照的背景下。2017年时,有使用该护照的台湾民众返回台湾后,被注销台灣地區戶籍的实例。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对此事评论提及,该护照“是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参加边境旅游提供的一项便利措施。申请办理不以其在大陆设立户籍为前提条件。近年来已经有数千名台胞办理这种证件[13]。”
2018年8月,國台辦副主任龙明彪表示,“自1987年兩岸開始交流以來,累積到大陸的台灣人已經超過一億人次,目前在大陸就讀的台籍學生超過一萬人”。9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向在中国大陆定居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发放,与中国大陆居民相类的居民身份证件。领取该证不需要取得大陆地区户籍,也不需要放弃台灣地區戶籍[10]。
詞彙之內涵與爭議
中華民國國民的簡稱、稱呼、及其內涵意義,在不同時期都有所不同。有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等於臺灣人,也等同華人的身份。[14]
中華民國國民、臺灣人、中國人、華人等等稱呼在臺灣人及臺灣出身的海外僑胞之接受程度不一,有些人只接受臺灣人,也有些人接受臺灣人、華人、中華民國國民這三項,以上幾項均接受者亦有。
隨著近年來台灣解嚴后的政治化與本土化,政治意識形態的發酵之下,在臺灣,有部分人認為臺灣或中華民國都不適合使用「中國」等簡稱,還有些人積極推動具臺灣民族主義色彩的身分認同。[15][16]
民主進步黨及台灣指標民調於2012與2013年發布民意調查結果,報告顯示七成以上臺灣民眾均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17][18][16]而根據國立政治大學關於身分認同趨勢的的長期民調,2014年認為自己是臺灣人而不是中國人者有60.6%,是臺灣人也是中國人的有32.5%,是中國人而非臺灣人者有3.5%,無意見的有3.5%。認同自己是「中國人」者有日益減少的趨勢。[19]
2018年,根據天下雜誌的調查,報告顯示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有56.4%創新低,認為自己是既是中國人亦是台灣人的有34.1%,是中國人而非台灣人者有6.7%,其他意見或拒絕回答的有2.7%。[20]然而同樣主題於2020年之調查,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回升至61.9%,既是中國人亦是台灣人之比例回降至28.3%,是中國人而非台灣人者降至6.5%。[21]
權利與義務
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居民的權利主要有參政權、考試服公職權、接受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居民有義務主要有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
此外,依據其它各項法律,並非所有國民均有相同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女性平時無需服兵役[註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六年無完整公民權、因犯罪遭宣告褫奪公權者無參政及服公職權等。
參見
注释
-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港澳地區」和「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有明顯差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 《兵役法》1933年制定公布時,尚無女子服役條款。1943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女子戰時得徵調服任軍事輔助勤務」。1946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1951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1954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五十條、2000年全文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都明定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
参考文献
- ^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2020-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16).
- ^ 林書豪 百分百台灣人. 中央廣播電臺. 2012-07-23 [2013-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1).
- ^ 3.0 3.1 法觀人編輯部. 陸客蘇花公路意外是否能獲得國賠之問題?. 法觀人. 2011年, (165) (繁体中文).
- ^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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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 我的E政府,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佈單位:僑務委員會. [2020-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1) (繁体中文).
-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1) (繁体中文).
-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0) (繁体中文).
-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10 號.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4) (繁体中文).
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春生 本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
- ^ 10.0 10.1 申請大陸居住證的台灣青年:為賺錢不介意當中國人. BBC中文網. 2017-05-05 [2022-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5) (繁体中文).
- ^ 11.0 11.1 臺灣地區人民領有大陸身分證或持用中共護照者註銷臺灣地區戶籍.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网站. 2006-03-17 [2022-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3) (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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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台办:近年来已有数千名台胞办理一次旅游护照. 责编:刘凌. 海外网. 2017-11-15 [2022-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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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修慧. 《天下雜誌》調查:自認「台灣人」比例創新低,支持「統一」倒增加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8-01-02 [2018-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2).
- ^ 天下2020獨家國情調查:台灣vs.中華民國 世代衝突,更勝南北. 天下雜誌. [2020-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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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應備具那些條件才可以申請返國行使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3-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0).
- 「甘神父條款」 葉俊榮:徵詢馬偕計畫196人意願. 自由時報. [2017-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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