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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玄公旗掛松事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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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事件概要==
一棵被稱為「信玄公旗掛松」的[[松樹]],傳說曾是[[武田信玄]]懸掛[[軍旗]]之處,位在[[山梨縣]][[日野春村]](今 [[北杜市]][[長坂町]])的[[中央本線]][[日野春站|日野春車站]]旁,疑似因[[蒸汽機車]]的煤煙、高溫蒸気、振動等影響,而在1914年12月枯死。地主清水倫茂在1917年對[[鐵道院]](當時管轄國有鐵路的政府機關)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一棵被稱為「信玄公旗掛松」的[[松樹]],傳說曾是[[武田信玄]]懸掛[[軍旗]]之處,位在[[山梨縣]][[日野春村]](今 [[北杜市]][[長坂町]])的[[中央本線]][[日野春站|日野春車站]]旁,該站是蒸氣機車加水的中途站,疑似因[[蒸汽機車]]停車加水時的煤煙、高溫蒸気、振動等影響,而在1914年12月枯死。地主清水倫茂在1917年對[[鐵道院]](當時管轄國有鐵路的政府機關)提告,請求[[損害賠償]]1500日元


此事件從一審甲府地方裁判所、二審東京控訴院到三審的[[大審院]],都同意原告的主張,認為鐵路事業即使具有高度公共性質,仍不允許侵害他人法益,因此鐵路營運導致松樹枯死,屬於民法上權利濫用的行為。原告清水倫茂對政府提告並獲得勝訴,是日本史上首次向政府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此事件從一審甲府地方裁判所、二審東京控訴院到三審的[[大審院]],都同意原告的主張,認為鐵路事業即使具有高度公共性質,仍不允許侵害他人法益,因此鐵路營運導致松樹枯死,屬於民法上權利濫用的行為。原告清水倫茂對政府提告並獲得勝訴,是日本史上首次向政府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在大審院於1919年3月3日駁回上訴,確定由原告勝訴後,同年5月19日由甲府地方裁判所開庭審理賠償金額訴訟(先前的訴訟僅就鐵道院之過失與否),期間找了多名植物學家進行松樹價值之鑑定,最後上訴到東京控訴院,1922年4月11日宣判,判決鐵道院需賠償原告日元72圓60錢(松樹22圓60錢、精神撫慰金50圓)。


==影響==
==影響==

2023年1月25日 (三) 19:59的版本

此訴訟案件的松樹(1906年攝)
訴訟案原告清水倫茂(大約攝於1915年)

信玄公旗掛松事件(日语:信玄公旗掛松事件しんげんこうはたかけまつじけん Shingenkō hatakakematsu jiken */?),是日本大正年間的一起國家賠償訴訟事件。

事件概要

一棵被稱為「信玄公旗掛松」的松樹,傳說曾是武田信玄懸掛軍旗之處,位在山梨縣日野春村(今 北杜市長坂町)的中央本線日野春車站旁,該站是蒸氣機車加水的中途站,疑似因蒸汽機車停車加水時的煤煙、高溫蒸気、振動等影響,而在1914年12月枯死。地主清水倫茂在1917年對鐵道院(當時管轄國有鐵路的政府機關)提告,請求損害賠償1500日元。

此事件從一審甲府地方裁判所、二審東京控訴院到三審的大審院,都同意原告的主張,認為鐵路事業即使具有高度公共性質,仍不允許侵害他人法益,因此鐵路營運導致松樹枯死,屬於民法上權利濫用的行為。原告清水倫茂對政府提告並獲得勝訴,是日本史上首次向政府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在大審院於1919年3月3日駁回上訴,確定由原告勝訴後,同年5月19日由甲府地方裁判所開庭審理賠償金額訴訟(先前的訴訟僅就鐵道院之過失與否),期間找了多名植物學家進行松樹價值之鑑定,最後上訴到東京控訴院,1922年4月11日宣判,判決鐵道院需賠償原告日元72圓60錢(松樹22圓60錢、精神撫慰金50圓)。

影響

這個事件是近代日本民法典施行後,法院在審判中第一次引用「權利濫用」法理的案件,明示出加害者的權利行使具有違法性,也成為末川博我妻榮青山道夫等日本法學者研究「權利濫用論」的契機。

日本直到1947年才制定國家賠償法

此事件與宇奈月溫泉事件,同為日本的大學法學部學生都會學習到之重要判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