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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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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S.J.D),S是指science,強調合乎科學的法律研究。美國大學本科(大學部)不設法律學位,以避免學生知識太狹隘成為法匠,美國法學院也不要求學生入學時需有法律相關的學士學位。法學院、醫學院、商學院皆為職業學院,有別於不論實用與否純粹探求知識的理學院、文學院等院系。
法律[[博士]](S.J.D),S是指science,強調合乎[[科學]]的法律研究。美國大學本科(大學部)不設法律學位,以避免學生知識太狹隘成為法匠,美國法學院也不要求學生入學時需有法律相關的學士學位。法學院、醫學院、商學院皆為職業學院,有別於不論實用與否純粹探求知識的理學院、文學院等院系。


Juris Doctor(J.D.)並非博士學位,這個名稱來源於拉丁文,意為“法律教師”,doctor也有醫師的意思。法律學士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學士學歷,但申請者的學士學歷不需與法律有關,唸文學或理工學士者皆可申請J.D.學位課程。該學位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職業的訓練,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個學位,美國大約有一百萬名律師,皆有J.D.學位,日常生活中也不會被尊稱為博士,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學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先決條件。
Juris Doctor(J.D.)並非博士學位,這個名稱來源於拉丁文,意為“法律教師”,doctor也有醫師的意思。法律學士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學士學歷,但申請者的學士學歷不需與法律有關,唸[[文學]]或理工學士者皆可申請J.D.學位課程。該學位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職業的訓練,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個學位,美國大約有一百萬名律師,皆有J.D.學位,日常生活中也不會被尊稱為[[博士]],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學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先決條件。


==學歷地位==
==學歷地位==

2008年7月24日 (四) 17:27的版本

法律博士(S.J.D),S是指science,強調合乎科學的法律研究。美國大學本科(大學部)不設法律學位,以避免學生知識太狹隘成為法匠,美國法學院也不要求學生入學時需有法律相關的學士學位。法學院、醫學院、商學院皆為職業學院,有別於不論實用與否純粹探求知識的理學院、文學院等院系。

Juris Doctor(J.D.)並非博士學位,這個名稱來源於拉丁文,意為“法律教師”,doctor也有醫師的意思。法律學士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學士學歷,但申請者的學士學歷不需與法律有關,唸文學或理工學士者皆可申請J.D.學位課程。該學位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職業的訓練,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個學位,美國大約有一百萬名律師,皆有J.D.學位,日常生活中也不會被尊稱為博士,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學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先決條件。

學歷地位

哲學博士廣泛適用于各個學科而非僅限於哲學,它是學術領域的終極學位,要求以博士論文的形式對某一專業領域的知識做出原創性貢獻。由於美國職業教育的獨特性,美國大學生若畢業後想進醫學院在大學部必須主修四年的醫學預科課程,再通過考試進入醫學院才能取得醫學學士學位(MD)。

多數普通法國家的第一個法律學位都是法律學士學位(LLB, or Bachelor of Laws),這也是一些人將JD等同為法律學士學位的一個論據。

法律學位在普通法國家之間也並不完全互通。在美國,擁有美國法學院的JD學位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在日本與台灣高中畢業者也可一級一級考上檢察官。然而,在多數普通法國家,因為各國法律條文內容各有差異,擁有美國的JD學位或者其他國家的法律學位的人,均需要滿足額外的條件方可應試。

哈佛大學哥倫比亞大學的法律學位而言,法律學士為JD,法律碩士為LL.M(Master of Laws, LL.M.但就讀LL.M的學生大多是已經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取得法律學位、甚至已經獲得外國律師執照的人)和法學博士學位為S.J.D或J.S.D(各個學校授予學位的具體名稱不同,有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或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LLM和SJD/JSD都是學術學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法學院中的大多數教授並不具備LL.M或SJD/JSD學位。

法律職業學位的歷史

在中世紀時候,歐洲興起了大學和學術,其時,法學便成為了大學的重要科目之一。及至近代,不少大學均設有法律本科課程。

在19世紀,多名法律學者提出,律師應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學院學生應接受人文教育,獲得法學界的廣泛認同。在9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戴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學院成為大學畢業生入讀的職業學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課程改為3年制,其他法學院亦相繼跟隨,而美國各著名法學院亦開始有「後學位化」的趨勢。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哈佛大學賓夕凡尼亞大學率先宣佈將法學院課程定為研究院課程。這些改革為法律專業學位奠下了基礎。

自20世紀,美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越來越受關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或可稱為法律方面的醫師,美國的博士學位觀念與標準是來自德國,美國的大學原本不頒發博士學位,哈佛大學20世紀之後才設立研究所,在此之前哈佛大學比較像權貴子弟的交際養成所)作為其法學院的畢業學位,後來各大學的法學院亦相繼以(Juris Doctor)作為學位持有人修畢法學院後所得的畢業學位,但其時,傳統的法學本科學位——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國法學院所頒授的學歷。

及後,隨著美國法律家協會的壓力,美國的法學院均逐漸宣佈以大學畢業作為法學院的入學要求。時至今日,美國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基本上均是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的要求

而在澳洲、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近年均開始有法學院提供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要求的法律專業學位課程。為了避免名稱混淆引起爭議,中國大陸官方刻意將法律專業學位定名為「法律碩士(Juris Master)」。

中國的法律專業學位

中國大陸地區

中國自1995年通過《關於開展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學位試點工作的通知》後,1996年開始了首批招生,其時僅有8所院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合共招生539人。

在1997及1998年,南京大學中山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等14所院校新增為招生單位,1999年又增加了清華大學等6所大學,及後法律碩士愈來愈受歡迎,至2007年已有79所院校獲批准開辦法律碩士課程,報名人數更是僅次於工商管理碩士MBA)課程。

1996至1999年間,中國大陸的法律碩士課程並無對申請入學有原學歷專修科目的限制,但自2000年起,所有法律碩士僅招收原學歷並非法律專業的考生。

中國大陸的法律碩士以應考執業資格試(司法考試)為主,一般學制為三年,亦有二至五年(視乎修讀模式及個別情況),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美國的法律博士相似。

香港地區

香港有兩所大學有開辦法律博士課程: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

香港的法律博士課程學制為兩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讀制),畢業者具有報讀香港專業法律證書(P.C.LL.)的資格。在香港,取得執業律師大律師資格的傳統途徑便是修畢P.C.LL.。

由於無需應考任何執業資格試,香港的律師執業前的專業訓練主要集中於P.C.LL.和實習期當中,而法律博士則主要教授基礎的法學知識,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C.P.E.)相似。

其他常規的法律學位

對於法學院的學位制度,請參見法律學位。現時,一般在各法學院中較常見的常規法律學位有:

  • 本科
    • 法學士      - Bachelor of Laws (L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