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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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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 (二) 02:05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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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曲獎自民國79年起開辦,原設立宗旨為:提高流行音樂水準、鼓勵音樂創作之從業人員,並以臺灣音樂獎的最高榮譽為目標[1]

第八屆(87年)起分設「流行音樂類」與「非流行音樂類」,第十二屆(90年)起再將「非流行音樂類」更名為「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至102年共辦理24屆[1]

隨著文化部成立,原由新聞局主辦金曲獎的業務已併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有關金曲獎─流行音樂類由該局續辦;另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則自103年起交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傳藝中心)續辦[1][2]

辦理原則

金曲獎已是一個符號,品牌建立不易,故不更換獎項名稱,續沿用金曲獎舊名,以免模糊焦點,因此103年即由傳藝中心以「傳藝金曲獎」續辦,並延續之前屆數,為第25屆。在獎項設置上,第25屆之獎項部分維持原有之獎項,部分則刪減、合併及新增[1][3]

獎項

第25屆傳藝金曲獎所設置的獎項分為2類,共計13個獎項。此2類分別為「出版類」專輯獎、個人獎以及「戲曲表演類」[1][3][4]

其中出版類專輯獎分為: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像出版獎、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出版類個人獎分為:最佳創作獎、最佳詮釋獎、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最佳錄音獎、特別獎。戲曲表演類則分為:最佳年度演出團體、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特別獎[1][3][4][5]

獎項調整

(一) 第26屆:

為提升傳藝金曲獎國際化之格局及華人音樂及傳統表演藝術之視野與能見度,於第26屆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調整為除戲曲表演類個人獎項外,其餘出版類獎項之參賽資格均不限國籍[6]

「最佳創作獎」及「最佳詮釋獎」,原僅1名得獎者,考量此二獎項類別及呈現方式較為多元,為期名實相符並獎勵個人獨特創作能力及詮釋方式,於第26屆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將該二獎項之入圍作品由之5名增加至6名,得獎者調整為1至3名[6][7]

(二) 第27屆

為鼓勵傳統戲曲表演類之資深演員,於第27屆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中增設「年度最佳演員」獎項,並同步下修「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之參賽年齡,使戲曲表演類在演員的鼓勵上更加周延全面[8][9]

(三) 第30屆:

原「最佳創作獎」獨立為「最佳作曲獎」、「最佳作詞獎」及「最佳編曲獎」3獎項。戲曲表演類增設「最佳劇本獎」及「最佳音樂設計獎」。「特別獎」,為使獎勵機制更具彈性,將以往特別獎各1名之限制取消,改為2類,共可選出2名,以有效獎勵當年度之特別獎得主。其他名稱調整:「最佳年度演出團體獎」、「年度最佳演員獎」刪除「年度」二字,調整為「最佳演出團體獎」、「最佳演員獎」[10][1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