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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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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5日 (二) 10:03的版本

賊贓,又稱 老鼠貨,赃物,氾指由偷竊搶劫等得來的物件或貨物。 根據商品售賣法 (Sale of Goods Act),買賊贓者是不會合法得到該物件的擁有權,因為賣賊贓者從前也未獲得該物品的合法擁有權。 因此有關賊贓買賣的合約,不受法律保護。 而且,原物主可以合法地向賊贓買家取回該物件,不必付出金錢代價。 不過,執行法律方面,要視乎現實環境。 例如八國聯軍頤和園取走的藝術品,由外國的博物館,例如大英博物館收藏,及在國際拍賣會銷售,也有稱為「賊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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