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鞭刑: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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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的一些中小学,当男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反复违规时,体罚有时被用作一种惩罚手段,用轻细的藤条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长或经过校长明确授权的学校员工才有权执行体罚,并且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体罚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虽然政府禁止学校对女生执行体罚,有些学校还是照样鞭打女生。在家庭环境中,许多家长可能会使用轻细的藤条或其他工具来惩戒他们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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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部分马来西亚国民是[[穆斯林]],政府除了实施一般刑法制度,还对穆斯林施行[[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沙里亚)]]。触犯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可被沙里亚法院判处鞭刑。沙里亚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许多,犯人受罚时穿得严严实实的,由同样性别的行刑官用藤鞭抽打背部,行刑官出手时也不可举起手臂。沙里亚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特区]]非常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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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ref name="国际特赦组织">{{en}} [http://www.amnesty.org/en/news-and-updates/report/malaysia-torture-practiced-systematically-widespread-caning-2010-12-06 国际特赦组织对马来西亚鞭刑的报告] {{Wayback|url=http://www.amnesty.org/en/news-and-updates/report/malaysia-torture-practiced-systematically-widespread-caning-2010-12-06 |date=20130529154449 }}</ref> |
2023年6月13日 (二) 15:13的版本
鞭刑是一种在马来西亚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司法/监狱鞭刑、沙里亚鞭刑、以及学校体罚。马来西亚的鞭刑制度与邻国新加坡和汶莱相似,都是从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
三种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为严重。司法鞭刑只适用于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罪犯,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贩毒和抢劫,一次庭审最多只能判处24下鞭刑。司法鞭刑总是与监禁一起执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监狱局人员在监狱内执行,用一根1.09米长、1.25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屁股,同时有医生在场监督整个过程。在监狱中服刑的男性囚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犯下严重罪行,即使之前没有被法院判处鞭刑,也有可能会受到鞭刑的处罚。
在马来西亚的一些中小学,当男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反复违规时,体罚有时被用作一种惩罚手段,用轻细的藤条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长或经过校长明确授权的学校员工才有权执行体罚,并且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体罚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虽然政府禁止学校对女生执行体罚,有些学校还是照样鞭打女生。在家庭环境中,许多家长可能会使用轻细的藤条或其他工具来惩戒他们的子女。
由于大部分马来西亚国民是穆斯林,政府除了实施一般刑法制度,还对穆斯林施行伊斯兰教法(沙里亚)。触犯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可被沙里亚法院判处鞭刑。沙里亚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许多,犯人受罚时穿得严严实实的,由同样性别的行刑官用藤鞭抽打背部,行刑官出手时也不可举起手臂。沙里亚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特区非常普遍。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1]
司法鞭刑
历史
马来西亚鞭刑源自英国刑法。大英帝国于19世纪初在马来亚,新加坡和汶莱一带成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2] 在马来亚受大英帝国统治的时期(18世纪至1946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桦条鞭笞(birching)的罪行一样,其中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2]
在马来亚联合邦(如今的马来西亚半岛)于1957年宣布独立后,马来西亚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条款。虽然多数国民都是穆斯林,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纯粹是从英属马来亚时期遗留下来的,与伊斯兰教法无关。[2]
法律基准
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第286至291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
- 不论罪案的数量,犯人在一次庭审中最多只能被判打24鞭。如果是未成年犯,一次最多只能被判打10鞭。[3]
- 藤鞭的粗度不能超过0.5英寸(1.3厘米)。
- 如果犯人犯的是白领罪(例如贪污、违反信托),又或者是未成年犯,执行鞭刑的方式和执行学校体罚的方式一样,所用的藤鞭是比较轻细的。
- 鞭刑不分期执行。
- 医生必须在场检查犯人并证实犯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受鞭刑。
以下者不会被判处鞭刑:[4]
- 女性
- 50岁以上的男性,不包括强奸犯。马来西亚在2006年修法,废除了强奸犯受鞭刑的年龄上限,因此50岁以上的强奸犯可被判鞭刑。2008年4月,一个56岁男子因为强奸亲戚,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5]
- 死刑犯
适用鞭刑的罪行
马来西亚法律中适用鞭刑的罪行有很多种,其中包括抢劫、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破门行窃、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以及贪污、违反信托等白领罪和非法入境。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单独判罚。每年有数千男性非法入境者(大部分来自邻国印度尼西亚)被法院判处短期监禁和打一鞭或两鞭,然后被驱逐出境。在马来西亚,签证过期非法滞者不会被判鞭刑,但是在邻国新加坡,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者会被判鞭刑。[6] 2003年11月,政府把非法贷款列入适用鞭刑的罪行。[7]
有些国民曾呼吁政府把以下行为定位适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赛车、[8]抢夺财物、[9]交通违法行为、[10]遗弃、[11]操作快速致富诈骗计划[12]以及破坏公物。[13] 政府至今还未把以上非法行为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14]
统计资料
虽然马来西亚政府不公布统计数据,国际特赦组织曾在2010年用统计抽样方式估计每年大约有10,000人被处以鞭刑。[15] 2004年,时任内政部副部长的陈财和曾在国会上透露,自从政府于2002年8月把非法入境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后,一共有18,607个无证移民在前16个月被处以鞭刑。除此之外,国会也在2009年公布以下数字:2002年至2008年间,一共有34,923个外籍罪犯被处以鞭刑,其中60%来自印度尼西亚、14%来自缅甸、14%来自菲律宾。[15]
行刑官
监狱局筛选行刑官的条件非常严格,申请后被选中的机率只有大约13%,全国监狱局员工当中一共大约只有50个合格执行鞭刑。他们除了要通过一番精挑细选,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别培训才能被认可。他们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树练习鞭打的技巧,非常讲究力量、精确度、协调性和鞭打的动作,目的是要在犯人身上造成最大的痛苦和最低的伤害。他们鞭打犯人时用的不单是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长手臂并紧握住藤鞭,以双脚为中心转轴用全身所有的力气挥鞭而下,以达到最低时速160公里每小時(99英里每小時)和至少90公斤(200英磅)的打击力道。[16] 2005年之前,他们每打一鞭获得三马币,可是2005年以后是每鞭获得十马币。[17][18][19]
刑鞭
比较粗重的藤鞭长度大约1.09米(3.6英尺),粗度不超过1.25厘米(0.49英寸)。[20]
行刑過程
成年犯
监狱局必须等到犯人被法院判决后过了至少七天才可执行鞭刑。如果犯人在这七天内向更高的法院提出刑事上诉,监狱局必须等到更高的法院判决后才可执行鞭刑。[21] 监狱局不会预先通知犯人几时受刑,只在行刑当天或者前一天通知他。犯人由于处于这种不确定的情形中,往往都会受到不少心理困扰,天天提心吊胆。[22]
行刑当天,医生会先测量犯人的血压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19][23] 如果犯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而身体状况不适,他就免受鞭刑,改日再上法庭,法官可能会把鞭刑改判监禁,把他的监禁期延长,长达24个月。[24]
行刑地点通常是监狱里的一个露天庭院,四周有高墙围住,[25]但有时是在室內执行。监狱总监和医生负责监督整个过程,外人和其他犯人都不得在场。虽然在场的监狱局员工通常全都是男性,但有时候有女医生在场因为监狱缺乏医生,而这些女医生在附近的政府医院工作并身为政府雇员,有义务协助监狱局,所以会被调到监狱协助监督鞭刑过程。[26]
行刑前,监狱总监把鞭刑条款念给犯人听,让他确认身份和鞭刑数量。按照监狱惯例,犯人受刑时是光着全身的,但有时会穿上一件半身围裙或纱笼遮盖前下半身。鞭刑用的刑架用木料制成,形状像个三脚架,非常稳固。2009年,霹雳州太平监狱的员工发明了一种用钢铁和皮革制成的鞭刑架,可折叠而且便携,帮监狱局在执行鞭刑时省了时间和空间。[27] 犯人面向刑架站立俯身,前身趴在刑架中间的靠垫,屁股稍微突出,双手和双腿伸直并分别用绳索或皮革镣铐固定在刑架上面和下面,腰部和大腿处套上一种特制的塑料‘框子’遮盖并保护肾脏、脊椎骨和生殖器官部位,中间只露出屁股。鞭刑抽打的身体部位仅限于屁股,因为屁股脂肪多,打一顿不会对筋骨和身体器官造成很大的伤害。犯人在受鞭刑时是不被封口的。[27][25]
行刑时,监狱官站在一旁报数,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10至15秒。医护人员站在刑架前面,双手紧紧抱住犯人头部,以防犯人突然把头往后扯,伤了颈部,同时观察犯人身体状况,确保犯人还能继续挨打。行刑官必须不考虑犯人的年龄或罪行的轻重,每一鞭都使出全力,[28]尽力把每一鞭打在犯人屁股上不同的部位,并巧妙地避開已經严重损伤的部位,后一鞭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犯人屁股上整齐排列鞭痕。为了达到最大的效果,行刑官会确保每打一鞭时,藤鞭的尽头迅速地划过犯人的屁股并刮破皮肤。[29] 为了防止感染,有些行刑官会戴上手套、口罩和护目镜。如果犯人患有艾滋病,行刑完毕,使用过的藤鞭将即时烧毁处置。
未成年犯
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鞭刑的未成年犯(21岁以下)将以‘学校体罚方式’接受惩罚,所用的是比较轻细的藤鞭。未成年犯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根据2012年至2014年之间的媒体报导,法官宣判后,鞭刑就立刻在法庭上公开执行。未成年犯不必脱光,直接趴在桌子上让在场的男性警员用藤鞭抽打屁股,而且还有医护人员在场确保未成年犯的安全。[6]
2014年11月,有两个未成年犯因涉及团伙抢劫案,各自被判打七鞭和八鞭,鞭刑在法庭上公开执行。其中一个未成年犯的辩护律师解释说,辩方和控方相互达成了认罪协商,未成年犯以‘学校体罚方式’受鞭刑,而不是像成年犯在监狱里受鞭刑。辩护律师还说未成年犯在法庭上被公开鞭打是很普遍的,而且自己在从事律师职业的五年中见过了六起这类的案子。[30]
生理反应、心理影响和伤口愈合
2010年12月6日,国际特赦组织发出一份报告《对人类的打击》,严重地批判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并写道:“每年有几千人在马来西亚被处以鞭刑时所受的是系统化的酷刑和虐待,以致他们肉体和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疤。在马来西亚的监狱里,受过特训的人员用双手抓住一根一米长的藤鞭,快速地把受害者的肉体撕裂。藤鞭割破受害者裸露的皮肤,把下面的脂肪层打烂,留下的伤痕深致肌肉纤维。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难以形容,他们经常会昏迷。”[1]
受过特别训练的行刑官在打每一鞭时不但会使尽全力抽打,而且还会确保藤鞭的尽头迅速地在伤口上划过去,导致皮肤擦破和鲜血渗出。犯人在接受鞭刑时受到了剧烈疼痛和强烈的恐惧感,所以往往都会出现大小便失禁的状况,又或者完全昏迷不醒。受过鞭刑的犯人都说挨鞭的感觉‘疼痛难忍’、‘火燎屁股’、‘仿佛被红蚂蚁咬伤’、‘如同触电’、‘一生中最痛苦的经验’等等。[31]伤口痊愈后,鞭痕几乎无法去除。
行刑完毕,犯人被送往医疗室接受治疗。[32]
汶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鞭刑的比较
汶莱鞭刑 | 马来西亚鞭刑 | 新加坡鞭刑 | |
---|---|---|---|
伊斯兰法鞭刑 | 实行 | 实行 | 不实行 |
未成年犯 | 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学校体罚方式”受鞭刑。 | 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学校体罚方式”受鞭刑。 | 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 |
年龄上限 |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 |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但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岁男子犯强奸罪,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33] |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 |
鞭数上限 | 24鞭(成年犯),18鞭(未成年犯) |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
用词 | 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whipping”一词来指鞭刑。 | 正确的词汇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语,但是媒体报导经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来指鞭刑。 | 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caning”一词来指鞭刑。 |
刑鞭粗度 | 长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 长度1.09米(3.6英尺),粗度1.25 cm(0.49英寸) | 长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
刑鞭 | 使用的刑鞭是一样的。 | 粗鞭与细鞭有两种,粗鞭是用来鞭打犯重罪的犯人,细鞭是用来鞭打犯轻罪的犯人。 | 使用的刑鞭是一样的。 |
行刑方式 | 犯人弯腰俯身趴在刑架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垫,双手被捆绑在刑架上面,以双腿伸展的姿势受刑,身上套着一种特制的“框子”遮盖腰部和大腿,只露出屁股。 | 犯人弯腰俯身趴在刑架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
伊斯兰法鞭刑
马来西亚在实行一般刑法的同时,也实行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制度。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刑事(联邦)法案(1997年)第125项允许沙里亚法院对犯了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判处鞭刑。[35]
虽然沙里亚鞭刑用的藤鞭和司法鞭刑用的一样,粗度不超过1.25厘米(0.49英寸),[35]可是沙里亚鞭刑却比司法鞭刑较轻很多,其目的不是在犯人身上造成最大的痛苦,而是使犯人感到羞耻,以后不再犯教法。行刑前,医生必须证实犯人身体状况适合受刑。[35] 根据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刑事法令(1993年),沙里亚法院有权力决定行刑地点,但沙里亚鞭刑通常都是私下执行的,外人不得在场。[36] 行刑时,犯人穿得严严实实的,女性甚至要戴上头巾。虽然伊斯兰法规定犯人可在任何身体部位(除了头部、脸部、胸部、腹部和私处)受鞭刑,沙里亚鞭刑抽打的身体部位是背部。男性站着受刑,女性坐着受刑。[35] 行刑官和犯人必须是同样性别,出手时只可使用手腕的力量,不可举起手臂,出手的力道不可太重,不可刮破犯人的皮肤。[35] 医护人员也在场确保犯人的安全。[37][38]
沙里亚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特区非常普遍,而且判处鞭数往往会更多(一般最少10下,没有上限)。
著名案件
- 2009年,马来西亚女模特卡迪卡(Kartika Seri Dewi Shukarno)在旅店酒吧饮酒,被沙里亚法院判处罚款和六下鞭刑,在马来西亚引起了一场风波。[39] 2010年4月1日,彭亨苏丹阿末沙将卡迪卡的刑罚改成罚社区服务三周。[40]卡迪卡曾表示她愿意接受鞭刑。[41]
- 2010年2月9日,马来西亚有三个已婚女穆斯林因发生婚外性关系,被沙里亚法院判处鞭刑。[42] 这是马来西亚首次有女性被处以鞭刑。[43] 马来西亚的回教姐妹组织[44]和律师公会表示反对,声称鞭打女性不符合马来西亚联邦民法。
- 2018年9月3日,两个马来西亚籍女穆斯林因发生同性恋性关系,被瓜拉登嘉楼市沙里亚最高法院判处罚款,另加六下鞭刑。[45]
学校体罚
马来西亚的学校体罚制度以鞭打方式体罚有严重不当行为或者屡犯校规的学生。[46]
马来西亚教育部对学校体罚的指导方针写道:
- 学校体罚适用于男生;女生不受体罚。
- 在多数的情况下,只有校长可以执行体罚。
- 教师鞭打学生必须先获得校长的批准,双方必须签字。执行体罚的教师必须是学校的长久教书人员。[47]
- 鞭打部位仅限于学生的屁股或手掌心。如果是打屁股,学生穿着裤子受罚。[48]
- 执行体罚时,外人不得在场。
- 校方必须通知学生的家长,可以请他们来见证。[49]
- 校方只可对犯了严重过错或者屡犯校规的学生执行体罚。
虽然教育部从2006年起已经禁止全国学校公开鞭打学生,实际上有些中小学的教师仍然私自在课室里公开鞭打男女学生。尽管政府声明女生不受体罚,实际上有些中小学(尤其是华校)仍然鞭打女生。[50][51][52][53][54][55][56] 鞭打的部位多数是手掌心或屁股,但有些学校也打手臂和大腿。在某些学校,犯了小过(没完成作业、没带课本等等)的学生也会被鞭打。
学生被普通的藤条打了一顿后,身上被打的部位会留下红色的藤条痕迹。如果打得太重,伤处可能会皮肤红肿、流血和黑青。这些伤痕可能会造成学生写字、坐下等动作时不方便。
例子
2019年6月24日,柔佛州新山有一个13岁女生在众学生面前骂男教师是“阿呱”(跨性人),被老师用藤条打10下[57],手脚鞭痕累累。隔一天,女生的母亲到学校,责骂老师下此毒手。她也拍摄了视频,掀起女儿的衣袖及裙子显示女儿左手臂和大腿上有六、七条鞭痕。过后,她还带女儿上警察局报案。事件随后迅速流传,有人支持老师不应该鞭打学生,但也许多人认为这位老师在学校名声很好,老师做出鞭打学生之举一定真是被惹怒了[58]。女生的母亲在一天后到警察局撤案,双方最终在6月27日对互相道歉,握手言和[59]。
相关媒体
1991年8月间,TV3电视台获得马来西亚监狱局批准,在加影监狱和半山芭监狱拍摄了一部纪录片,目的是要让观众更加了解监狱里的生活。该片的主持人万扎莱哈·拉齐(Wan Zaleha Radzi)说摄影团还拍下了鞭刑的真实场面。纪录片播出时,TV3把所有鞭刑的镜头删除掉,因为这些血腥的画面会使比较敏感的观众感到不安。[60][61]
大约在2004年至2007年之间,马来西亚政府发行了三部在鞭刑现场拍下的真实录像带,拍摄地点是森美兰芙蓉监狱。录像带在网上流传时,有很多人误以为是新加坡的,[62]至今仍有不少媒体继续误报是新加坡的。
2014年间,网上又出现了一个马来西亚鞭刑的真实录像带。[63]
批评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批评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在2010年发出的报告《对人类的打击》中不但严重地批判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而且还写道:“每年有几千人在马来西亚被处以鞭刑时所受的是系统化的酷刑和虐待,以致他们肉体和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疤。”[1]
马来西亚政府驳回“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监狱局声明鞭刑现场有监狱官和医护人员在场监督。
国际特赦组织估计每年在马来西亚大约有1万人被处以鞭刑,当中有许多是非法入境者。国际特赦组织也说鞭刑会导致长期残疾和心理伤害,还声称很多被判鞭刑的外地人被控上法庭时根本就没有辩护律师或者完全不明白控状。[64]
参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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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 2008年马来西亚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09年2月25日 [2015年1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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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u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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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 《国际特赦组织声称马来西亚的鞭刑制度失去了控制》
外部链接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马来西亚鞭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马来西亚鞭刑真实录像(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马来西亚鞭刑真实录像(B)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