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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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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點是: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 '''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 '''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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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及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利社會穩定。
* 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及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利社會穩定。
* 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公務員的才能。


===[[香港]]===
===[[香港]]===

2009年2月22日 (日) 04:41的版本

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就是現代社會中接受人民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人。不管公务员范围如何界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依法履行公职、有人员编制限制、由政府财政保证其工资和劳保福利。世界各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待公务员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以英国为代表;二是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大范围的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

歷史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年間的中國即設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後,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19世纪的後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二战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调整

現代公務員制度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 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 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點是:

  • 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才能。
  • 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及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利社會穩定。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台;要解僱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於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僕,即公眾的僕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台灣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台灣公務員分成十四職等,依銓敘部去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制度由2005年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為基礎。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