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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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點是: |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 '''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 '''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點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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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及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利社會穩定。 |
* 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及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利社會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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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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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2日 (日) 04:41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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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就是現代社會中接受人民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人。不管公务员范围如何界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依法履行公职、有人员编制限制、由政府财政保证其工资和劳保福利。世界各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待公务员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以英国为代表;二是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大范围的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
歷史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後,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19世纪的後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 英国。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Hailybury)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Baron Macaulay)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经侦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Charles Trevelyan)与斯坦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讲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10月,英国在英俄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帕麦斯顿内阁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 美国
- 德国
- 法国
- 日本
二战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调整
現代公務員制度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 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 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點是: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台;要解僱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於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僕,即公眾的僕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台灣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台灣公務員分成十四職等,依銓敘部去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制度由2005年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為基礎。
参考资料
- 《比较公务员制度》,周敏凯著,复旦大学出版社,ISBN 7-309-04839-3